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EGO Holding A/S 诉 旦唐春 案件编号 D2026-077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EGO Holding A/S,其位于丹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CSC Digital Brand Services Group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旦唐春,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Vantage of Convergence (Chengdu) Technology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2月24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6年2月2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2月2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Unknown)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6年2月25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6年2月2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英文修正本。 2026年2月25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6年2月26日,投诉人确认其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6年3月3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3月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3月2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3月2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第2页 2026年3月27日,中心指定Leo (Yi) Liu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1932年,总部位于丹麦,主营玩具的制造和销售。投诉人在全球拥有多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主要包括5个枢纽、37个营业部、5个制造基地及超过500家零售店。投诉人雇佣的员工超过28,500人,其产品销往包括中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 投诉人是LEGO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在全球范围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司法管辖机构内均受到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a)中国注册第75682号LEGO商标,注册日期为1976年12月22日,指定类别为国际分类第28类; b)中国注册第135134号LEGO商标,注册日期为1980年1月5日,指定类别为国际分类第28类; c)欧洲联盟注册第000039800号LEGO商标,注册日期为1998年10月5日,指定类别为国际分类第3、9、14、16、20、24、25、28、38、41和42类; d)中国注册第10176429号LEGO商标,注册日期为2013年1月14日,指定类别为国际分类第28类。 被投诉人为旦唐春,是一个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12月8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被解析至一个销售投诉人产品的网页。该网站不仅在显著位置多次展示LEGO标志,还直接复制投诉人官网产品图片投放使用。目前,争议域名不再解析至任何活跃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B. 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权益; C.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否则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与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一致。
第3页 如果当事人所提交文件使用的语言与行政程序所用语言不一致,专家组可要求当事人同时用行政程序所用语言提供该文件的全部或部分翻译。”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使用注册协议以外的其他语言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时,专家组必须本着对当事人双方公平公正的精神,依据政策和规则行使此类自由裁量权。专家组需要同时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当事人双方理解和使用相关语言的能力、时间和费用等事项。(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 UDRP Questions(“WIPO Overview 3.1”),第4.5.1节) 在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主要理由是:(1)投诉人无法使用中文沟通,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翻译本会加重投诉人的负担,使投诉人处于不公平的不利地位;(2)争议域名主要由拉丁字符组成;(3)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包含多个英文内容。 2026年2月2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2026年2月25日,中心通过中、英文通知当事人双方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并邀请投诉人就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提供补充理由,或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2026年2月26日,投诉人确认其请求本案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26年3月3日,中心通过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告知其“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根据UDPR规则第11段,除非当事人双方有协议或者行政专家组另作裁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是域名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投诉书包含了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因此,被投诉人可以在其答辩书中对投诉人所请求的行政程序语言进行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中心将争取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行政专家组。根据UDPR规则第11段,行政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 被投诉人未进行答辩,也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并未做出任何评述。 同时,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 a) 争议域名完全由英文字母构成,且曾指向英文网站,表明被投诉人对英文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 b) 被投诉人并未答辩或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也并未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及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本; c) 投诉人及其代理人均不通晓中文。若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本,势必给投诉人造成额外的资金负担并导致行政程序有不必要的拖延。 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接受英文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但是为了被投诉人能更好地理解裁决内容,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并以中文作出裁决。同时,专家组也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地进行。 6.2 实体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之规定,投诉人需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件,其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方能获 得支持: (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为。排除通用顶级域名“.com”后,争议域名由“legointerest”组成,分成“lego”和“interest”两部分。前一部分“lego”与投诉人的LEGO商标在字母构成方面完全一致。后一部分为“interest”。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LEGO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即使在其后附加了词汇“interest”(可翻译为“兴趣”、“利益”),也不会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而通用顶级域名“.com”,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第4页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EGO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一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列举了被投诉人可以用来主张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尽管UDRP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但通常被投诉人最为清楚和掌握其是否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如果投诉人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则被投诉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尽管证明责任始终在投诉人身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此类相关证据,则视为投诉已满足政策下的第二个要素。WIPO Overview 3.1,第2.1节。 本案中,投诉人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投诉人持有多个LEGO注册商标,且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并未申请注册任何商标,或者以该争议域名而被消费者所知悉。投诉人亦指出,其并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LEGO商标或者是包含前述商标的域名。 本案中被投诉人未反驳投诉人的初步证据,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包括其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证据。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最后,没有证据支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构成非商业性合理使用。 相反,专家组注意到以下情况,佐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a) 被投诉人作为位于中国的自然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完整包含投诉人已经于中国申请注册并投入使用的LEGO商标的名称,缺乏明显合理理由,且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EGO商标混淆性相似; b) 争议域名曾经指向的网站出售的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相同或相关。被投诉人的网站不仅在显要位置展示投诉人的商标,也未澄清其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容易被互联网用户误认为投诉人的官方网站。。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可能会造成互联网用户对产品来源以及对当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授权、附属、担保等特殊商业关系的混淆。投诉人声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资本、交易、业务合作关系。此外,目前争议域名不指向任何活跃的网站。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不使用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该使用行为也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使用或合理使用; c)被投诉人的中文名称为“旦唐春”,拼音为“Dan Tang Chun”,与争议域名及其主体部分不存在对应关系; d) 除了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曾经显示的LEGO标识外,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使用该名称。因此,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及 e) 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或者提供相反证据。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二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条第(a)项第(iii)目,政策第4条第(b)项规定了一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列出的四种情形),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这些情形,则应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政策第4条第(b)项规定的第四种情形如下: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第5页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于2025年注册。投诉人早在1976年就在中国注册了LEGO商标,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LEGO商标。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曾解析至的网站主页在显著位置多次展示了LEGO商标,且直接复制了投诉人官方网站使用的产品图片和品牌介绍。被投诉人未说明其选择争议域名的理由,也未就其在争议域名网页上使用相关内容和商标进行任何解释。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的LEGO商标。 争议域名曾经指向一个玩具销售网页,其产品与投诉人的产品相同或相关。被投诉人网站的布局设计容易被互联网用户误认为投诉人的官方网站。鉴于专家组在上述第6.2.B部分的分析,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使用可能会造成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牟取商业利益。鉴于上述因素,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第(b)项第(iv)款的规定,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无法解析至任何活跃的网站。这种使用上的变化不会改变专家组对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条第(a)项的第三个要素的证明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Leo (Yi) Liu/ Leo (Yi) Liu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四月十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