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Whaleco Inc., Whaleco Technology Limited 诉 范金阳(yunxinbai) 案件编号 D2026-109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Whaleco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和Whaleco Technology Limited,其位于爱尔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Thomsen Trampedach GmbH,其位于瑞士。 本案被投诉人是范金阳(yunxinba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3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26年3月13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3月16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范金阳 / 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6年3月1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6年3月1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6年3月2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3月2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4月1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4月1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6年4月22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Whaleco Inc.和Whaleco Technology Limited分别为依据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及爱尔兰法律设立的公司,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PDD Holdings Inc.及其关联企业(以下合称“投诉人”)。投诉人自2022年9月起在全球范围内运营TEMU电子商务平台,其官方网站为“www.temu.com”,并通过苹果应用商店及谷歌应用商店提供移动应用程序下载。TEMU平台现已在全球超过9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并成为全球下载量最高的电子商务应用程序之一。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自2022年9月1日起持续在商业活动中使用TEMU商标,并由其关联公司Five Bells Limited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大量TEMU及相关商标,包括:中国商标注册号第67127146号(注册于2025年6月14日)、中国商标注册号第67090697号(注册于2025年2月7日)以及多个欧洲联盟注册商标(例如第018746904号欧洲联盟商标,注册于2022年11月25日)。投诉人亦长期使用并运营官方网站域名。 B.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范金阳,其位于中国浙江省义乌市。 C. 争议域名及其使用 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该争议域名指向一个自称为“Temu运营助手”的网站。该网站在显要位置使用“TEMU运营助手”名称,并提供插件下载链接(参见投诉书附件5)。该网站仅提供微信二维码作为联系方式。扫码后,微信联系人显示为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运营助手客服”(参见投诉书附件6及附件7)。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EMU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争议域名主体部分为“temu-help”,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TEMU注册商标。添加在投诉人商标后的描述性词语“help”及连字符,并不妨碍在争议域名中识别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TEMU商标。争议域名指向一个自称为“Temu运营助手”的网站,并使用TEMU名称提供插件下载及微信联系方式。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争议域名注册时间明显晚于投诉人TEMU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及相关网站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吸引和误导互联网用户。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被投诉人的身份 本投诉书针对范金阳和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个主体提出。投诉人主张,范金阳与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或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因此请求将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投诉人进行审理。 被投诉人未就投诉人的请求提出意见。 专家组考虑以下因素,认为投诉人将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投诉人的理由并不充分: (a) 虽然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唯一联系方式为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微信信息,网站相关人员以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客服人员身份对外联系,但投诉人提供的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微信注册人信息显示为“**阳”(附件6)。因此专家组无法认定企业微信的注册人是范金阳。 (b) 投诉人提供的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注册信息并不包含范金阳(附件7)。 (c) 注册机构确认范金阳(yunxinbai)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专家组认为,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争议域名具有关联,但与争议域名注册人范金阳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况且,本案仅包含一个争议域名,不存在合并审理由多个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多个争议域名的情形。因此,专家组认为是否将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投诉人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专家组对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适格的被投诉人应为范金阳(yunxinbai)。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通过其关联公司Five Bells Limited持有并长期使用大量TEMU商标,包括中国商标注册号第67127146号及第67090697号,以及多个欧洲联盟注册商标(见投诉书附件1-3)。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TEMU商标具有权利。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 UDRP Questions (“WIPO Overview 3.1”),第1.7节。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享有权利的TEMU商标。当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时,该争议域名通常会被认定为与该商标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WIPO Overview 3.1,第1.7节)。 本案中,争议域名仅在TEMU商标后添加词语“help”(可翻译为“帮助”)及连字符“-”。专家组认为在争议域名中添加词汇并不妨碍混淆性相似的认定(WIPO Overview 3.1,第1.8节)。 通用顶级域名“.com”通常在判断混淆性相似时不予考虑(WIPO Overview 3.1,第1.11.1节)。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EMU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第4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第(c)项举例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投诉人的TEMU商标。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早在2022年即已在欧洲联盟及多个司法辖区注册TEMU商标,而争议域名注册于2025年7月13日,明显晚于投诉人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时间。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拥有任何TEMU相关商标注册,亦未发现其一直以来以TEMU或争议域名相关名称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3.1,第2.1节。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被投诉人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相反,专家组注意到,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被用于指向一个自称为“Temu运营助手”的网站。该网站显著使用投诉人的TEMU商标,并提供插件下载链接及微信联系方式,网站唯一联系方式指向义乌市卡弥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微信账户。因此,专家组认为,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合理的,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此外,投诉人于2026年3月4日向被投诉人发送侵权通知,但未收到任何回复(参见投诉书附件8)。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就政策第4条第(a)项第(iii)目而言,投诉人须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且恶意使用争议域名,这是一个双重标准。根据政策第4条第(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第5页 如前所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早在2022年即已在欧洲联盟及多个司法辖区注册并使用TEMU商标,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2025年7月)。根据WIPO Overview 3.1,第3.2.2节,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的情况下仍注册包含该商标的域名。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TEMU商标,并添加“-help”字样,以“Temu运营助手”名义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相关网站。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组成方式本身表明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TEMU品牌及业务模式十分熟悉。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被用于指向一个自称为“Temu运营助手”的网站。该网站显著使用投诉人的TEMU商标,并提供插件下载链接及微信联系方式。网站同时以不明显字体声明“Temu运营助手为第三方工具,非Temu官方产品”。专家组认为,该等声明并不能妨碍被投诉人恶意的认定,反而进一步表明被投诉人知悉其与投诉人不存在关联,并预见互联网用户可能产生混淆。参见WIPO Overview 3.1,第3.7节。 此外,该网站提供未经验证的软件插件下载,声称可“跟踪并记录TEMU店铺的所有真实销售收入”并导出相关数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通过制造与投诉人TEMU品牌之间的关联关系,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并获取商业利益或用户信息。该行为符合政策第4条第(b)项第(iv)目规定的恶意注册及使用情形。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申请争议域名注册时已知道TEMU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并恶意使用争议域名。上述行为构成政策下之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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