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Fu, Huade 诉 白文江(bai wen jiang),上海麦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shang hai mai xing qi ye guan li zi xun you xian gong si/Shanghai Maixing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 Ltd.) 案件编号 D2026-135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Fu, Huade,其位于中国。自行代理。 本案被投诉人是白文江(bai wen jiang),上海麦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shang hai mai xing qi ye guan li zi xun you xian gong si/Shanghai Maixing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 Ltd.),其位于中国。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3月30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6年3月3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3月3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Whois Privacy Protection Service / Unknown Registrant)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6年4月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6年4月3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2026年4月2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6年4月3日,投诉人提交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同意投诉人的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第2页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6年4月9日正式以中文和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4月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4月29日。2026年4月21日,被投诉人依据规则第5条第(b)项申请答辩自动延期。中心于同日确认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6年5月3日。被投诉人于2026年5月1日向中心提交英文版答辩书。2026年5月3日,投诉人自行提交了英文版补充材料。 2026年5月18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26年5月26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出行政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邀请被投诉人于2026年5月31日前,进一步提供其于2021年7月以前使用Wellokb标识的证据,并对投诉人于2026年5月3日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进行评论。投诉人可于2026年6月5日前对被投诉人就前述事项提交的材料(如有)作出评论。预计裁决日期相应延长至2026年6月12日。中心未在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收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回复。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持有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注册商标WELLOKB(注册号:6409098),该商标于2021年7月6日完成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括记号笔、荧光标记笔、彩色笔等商品。 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为2024年2月4日。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网站,该网站在显要位置展示“Wellokb.com Your best art mates. Alcohol Markers, watercolor pens etc.”字样(可翻译成“Wellokb.com 您最好的艺术伙伴。酒精马克笔、水彩笔等”),并展示销售多款双头酒精马克笔。该些商品的包装袋上标有疑似“Touch”( )的标识。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拥有美国注册商标WELLOKB(注册号:6409098),注册日期为2021年7月6日。投诉人最迟自2020年6月1日起,就已将WELLOKB商标投入商业使用。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WELLOKB商标完全一致,完整包含该商标全部字符。 被投诉人未获得投诉人任何授权、许可,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无权使用WELLOKB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并非以争议域名对外知名,亦未取得任何与WELLOKB相关的商标权或服务商标权利。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上架销售马克笔类产品,与投诉人主营产品构成直接竞争,该行为不属于合法、善意的商品或服务经营使用范畴。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该时间远晚于投诉人商标注册的时间。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具有显著性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争议域名,足以证明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明知投诉人在先享有的WELLOKB商标权利。 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经营同类竞争产品,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合作关系、隶属关系及品牌授权产生混淆误认。其所售的外观高度近似的马克笔产品,均属于投诉人美国注册商标WELLOKB在第16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此外,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虚假宣称自身在亚马逊平台销售WELLOKB品牌产品,但WELLOKB品牌的实际运营方与权利人均为投诉人,该虚假宣传行为进一步佐证其主观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对外宣称自身为WELLOKB品牌经销商,但其所售产品并未标注WELLOKB商标,该经营模式明显违背正常商业逻辑,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明知自身无涉案品牌销售权限,刻意规避假冒商品的法律风险。鉴于投诉人在亚马逊平台已形成稳定的品牌影响力,且WELLOKB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被投诉人不可能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悉投诉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同时,被投诉人运营的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直接抄袭带有第三方品牌信息的隐私政策条款,且预留联系邮箱均未作修改,足以证明该网站系仓促搭建、临时拼凑,进一步佐证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主观恶意。
第3页 被投诉人通过注册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故意利用公众对投诉人商标的混淆可能性招揽网络用户,以此谋取商业利益。该行为已构成政策第4条第(a)(iii)项所规定的恶意注册及使用域名的行为。 在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提交的各项证据(包括电子邮件截图、产品图片、采购合同及淘宝页面等)缺乏可独立核实性或一致性,未能证明被投诉人对Wellokb标识的实际商业使用或形成商标权利。且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亦未体现被投诉人对WELLOKB的实质使用。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答辩称,争议域名包含“wellokb”字符,但被投诉人系独立创设该名称,且在投诉人取得涉案商标权利之前,早已对该名称享有在先合法权益。在本案争议通知发出之前,被投诉人已善意使用Wellokb标识展开合法的商品经营活动。 具体而言,“Wellokb”属于被投诉人独立构思创设的独创性臆造词汇,最早于2019年1月创作完成。被投诉人的团队在为双头水彩笔构思英文品牌名称以拓展国际市场时,提出以“Well”“OK”及“Brush”(B)的缩写组成“Wellokb”,并明确该组合因简洁、独特且可避免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上的商标冲突而被选用。作为启动“Wellokb”品牌的美术用品生产与商业化运营工作的一部分,被投诉人于2019年3月13日与供应商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随后,带有“Wellokb”标识的商品于2019年3月完成生产交付。此后,被投诉人正式面向消费者销售该系列产品,最早的可追溯的淘宝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始于2019年4月12日。 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将“Wellokb”品牌用于美术用品的商业使用时间,相较投诉人2021年7月的美国商标注册时间早两年以上。被投诉人于2024年注册争议域名,仅是对其在先独立创设、长期使用的自有品牌进行全球化业务延伸,属于正当、合法的商业行为。 被投诉人不认为其存在恶意注册及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被投诉人声称,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于2024年注册争议域名,系刻意针对其亚马逊平台品牌布局,该主张完全缺乏事实依据。被投诉人于2024年2月注册争议域名,仅为搭建独立跨境电商官网、服务海外客户,是落地其2019年1月品牌规划中既定的全球化拓展方案。注册与自身独立创设、长期持续使用的自有品牌完全对应的域名,是典型的善意、合法商业行为。 综上,投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投诉人存在政策第4条第(a)(iii)项下的域名恶意注册及使用行为,其恶意主张依政策不能成立。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A. 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了英文的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向中心发送了英文撰写的答辩书,同意以英文作为程序语言。虽然双方当事人对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已达成一致,但是专家组考虑到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双方当事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和企业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部分主要证据为中文,专家组因此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的裁决。 B. 投诉人自行提交补充材料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于2026年5月3日自行提交了英文版补充材料。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 UDRP Questions (“WIPO Overview 3.1”),第4.6节规定,提交或请求自行提交补充材料的一方应明确说明补充材料与案件的相关性,以及其为何无法在投诉书或答辩书中提供这些信息。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与答辩书所附证据相关,在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无法预见。因此,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补充材料。
第4页 在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中,专家组已经邀请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作出回复并邀请被投诉人对其在先使用WELLOKB商标的主张提供进一步的证据佐证。但是在截止时间前,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或投诉人对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的回复,为此,专家组依据双方当事人已经提交的材料作出相应的裁决。 6.2. 实体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WELLOKB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WIPO Overview 3.1,第1.2.1节。 通用顶级域名“.com”是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因此,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相似时,专家组一般无需将其纳入考量。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WELLOKB注册商标。根据 WIPO Overview 3.1,第1.7节,如果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投诉人的商标,或相关商标的主要部分在争议域名中可被识别,则通常认为其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WELLOKB注册商标相同,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但若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应当提供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如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应认定投诉满足第二个要素。参见WIPO Overview 3.1,第2.1节。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或注册WELLOKB商标。被投诉人未获得投诉人任何授权、许可,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无权使用WELLOKB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并非以争议域名为公众所知,亦未取得任何与WELLOKB相关的商标权。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上架销售马克笔类产品,与投诉人主营产品构成直接竞争。 被投诉人答辩称,争议域名包含“Wellokb”字符,但被投诉人系独立创设该名称,且在投诉人取得涉案商标权利之前,被投诉人早已对该名称享有在先合法权益。在本案争议通知发出之前,被投诉人已将Wellokb标识用以善意提供商品。被投诉人为此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其中包括:一份内部电子邮件讨论截图,证明“Wellokb”属于被投诉人独立构思创设的独创性臆造词汇,最早于2019年1月创作完成;一份于2019年3月13日与供应商签订的Wellokb产品采购合同;一份带生产日期的Wellokb商品的实物;以及一份声称最早始于2019年4月12日的正式面向消费者销售Wellokb品牌系列产品的销售记录截图。 专家组认为,基于被投诉人上述提供的一份创设商标准备使用的内部邮件截图、一份淘宝电商平台的交易记录、一份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和一张商品实物图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在收到争议通知之前,已使用Wellokb标识用以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正当使用。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意在表明其自2019年1月起即已使用Wellokb标识,该日期早于投诉人于2021年7月取得的美国商标注册时间,以及早于投诉人自2020年6月开始使用该商标的时间。然而,专家组对上述证据存有疑虑。专家组认为,每一项证据均系单独形成,且在性质上具有自利性,缺乏独立来源的佐证,因而其证明力受到限制。
第5页 因此,专家组于2026年5月26日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邀请被投诉人进一步提供其于2021年7月即投诉人商标注册以前使用Wellokb标识的证据,并对投诉人于2026年5月3日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进行评论。但是,被投诉人并未回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就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作出回应,具有重要意义。在专家组明确且直接要求被投诉人就其核心主张 — 即其自2019年起已使用Wellokb标识,从而早于投诉人的权利 — 提供支持性证据的情况下,被投诉人选择未予答复。该等证据正是被投诉人答辩所依赖的关键基础,而其在获得提供机会后仍未提交相关证据,促使专家组对其作出不利推定。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虽然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Wellokb.com Your best art mates. Alcohol Markers, watercolor pens etc.”字样(可翻译成“Wellokb.com 您最好的艺术伙伴。酒精马克笔、水彩笔等”),但在所售商品的图片处均未发现有显著Wellokb标识,且所售商品的包装袋上使用疑似“Touch”的标识,有违商业常理。这亦与被投诉人所主张其自2019年以来在Wellokb标识下已建立长期品牌的说法难以相互印证。如果被投诉人确实自该时间起即在其产品上使用Wellokb标识,则理应能够在相关产品本身上清晰、醒目地体现该标识。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About us”(可翻译为“关于我们”)页面宣称“Wellokb.com is a leading eCommerce enablement platform and premier retail seller that connects consumers to their favorite art supplies on popular online marketplaces such as Amazon, eBay, TMall, and Aliexpress. We has grown to become one of the largest art supplier in China and America.”(可翻译为“Wellokb.com是一家领先的电商赋能平台及优质零售商,通过亚马逊、eBay、天猫及速卖通等主流在线市场,将消费者与其喜爱的艺术用品连接起来。我们已发展成为中国和美国最大的艺术用品供应商之一。”)。同时,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直接抄袭带有第三方品牌信息的隐私政策条款,且预留的第三方品牌联系邮箱均未作修改。 依据案卷材料,专家组认为,在被投诉人于2024年注册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已经在亚马逊平台形成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并存在一定销售规模。被投诉人宣称2019年就已经开始销售带有Wellokb标识的产品,但是于2024年才注册争议域名,并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销售与投诉人相类似的商品。一方面,该些商品图片上并无显著的Wellokb标识且所售商品的包装袋上使用疑似“Touch”的标识,另一方面,网站宣称“Wellokb.com”与亚马逊平台及商家的关联,企图以此来暗示WELLOKB商标以及WELLOKB商标产品与亚马逊平台的关系。虽然被投诉人已提交部分证据,意在证明其自2019年以来对Wellokb标识的使用,但专家组认为,并无充分可靠或经核实的证据证明该等使用确实早于投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此外,被投诉人未就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作出回复,进一步削弱了其关于在先权利的主张,在专家组看来,这一点具有重要指示意义。 为此,专家组认定,根据现有案件材料,投诉人已成功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下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如在前述“6.2.B. 权利或合法利益”部分所讨论,虽然本案被投诉人在答辩过程中,提交了在先使用Wellokb标识的一些证据,用以证明在本案争议通知发出之前,其已将Wellokb标识用于善意提供商品,并且主张被投诉人于2024年注册争议域名仅是对其在先独立创设、长期使用的自有品牌进行全球化业务延伸,具有正当性。但是,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提供的四个单一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投诉人商标注册之前已长期使用Wellokb标识。因此,专家组通过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要求被投诉人进一步提供相关商标使用的证据,以支持被投诉人关于长期合理、善意使用Wellokb标识的主张。但是,被投诉人未作回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呈现的整体情况远非清晰,其相关情形亦引发诸多疑点。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所售的被投诉人的产品似乎使用“Touch”标识,而非Wellokb标识,且网站内容包含复制自第三方的材料,并且尤为重要的是在专家组明确要求被投诉人就所主张的2019年起使用Wellokb标识的情况进一步提供佐证时,被投诉人选择未作回应。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沉默尤具指示意义。如果被投诉人确有基于其自2019年以来使用相关标识的正当答辩理由,则在专家组明确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其理应予以提交。被投诉人未能回复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的行为促使专家组对其作出强烈的不利推定。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在被投诉人于2024年注册争议域名时,投诉人的WELLOKB品牌马克笔产品已经在亚马逊平台存在相当的销量,并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虽然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Wellokb.com Your best art mates. Alcohol Markers, watercolor pens etc.”字样(可翻译成“Wellokb.com 您最好的艺术伙伴。酒精马克笔、水彩笔等”),但是该网站所售商品的图片处均无显著的Wellokb标识,且所售商品的包装袋上使用疑似“Touch”的标识。该网站“关于我们”介绍页面提及其为亚马逊网站供货。在考虑各种盖然性后,专家组认为尽管被投诉人提交了部分关于其使用Wellokb标识
第6页 的证据,但其并未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以证明该等使用(包括被投诉人所主张的可追溯至2019年的Wellokb标识使用)确实早于投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或以确立被投诉人的合法的在先权利。专家组尤其重视被投诉人未就专家组第一号程序指令作出回应,特别是专家组已明确要求被投诉人进一步提供其答辩所倚赖的关键证据。在综合考量全部相关情形后,专家组认定,更有可能的情况是,被投诉人于2024年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晓投诉人的WELLOKB商标,且其注册行为具有恶意并针对投诉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宣传、推广和销售与投诉人相竞争的马克笔产品,企图通过制造与投诉人可能产生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以牟取商业利益,具有恶意。 综合考量本案的各项情形后,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存在针对投诉人的故意,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下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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