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北京爱奇艺光影纪元科技有限公司 诉 shengdong yang,杭州寻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 D2026-210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北京爱奇艺光影纪元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East IP Limited,其位于中国香港。 本案被投诉人是shengdong yang,杭州寻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Dynadot Inc(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6年5月15日收到中文投诉书。2026年5月18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6年5月1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注册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TO BE FILLED IN LATER/REDACTED FOR PRIVACY (DT),Super Privacy Service LTD c/o Dynadot)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2026年5月2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6年5月2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投诉书修正本。 2026年5月20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6年5月26日,投诉人确认其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6年5月27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6年5月27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6年6月1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6年6月1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第2页 2026年6月24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北京爱奇艺光影纪元科技有限公司为爱奇艺集团旗下关联主体。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是由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之一的百度投资组建的独立视频公司。“奇艺”于2010年正式上线,后于2011年完成品牌升级,“奇艺”品牌调整为“爱奇艺。多年来投诉人的用户规模、市场覆盖率长期位居中国在线视频行业前列。2018年,爱奇艺在美利坚和众国纳斯达克上市。“纳逗Pro”是投诉人研发的人工智能(AI)智能体平台,专门用于中国专业影视制作。该平台于2026年3月30日对外开放,进入预商用阶段,可实现剧本、分镜、音视频全流程AI创作。 投诉人自2018年起开发以“纳逗”命名的系列软件,并以关联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登记了著作权。此外,投诉人于2019年分别在第9、35、41、42类商品或服务上获准中国第29312706号(注册时间2019年1月7日)、第29312707号(注册时间2019年12月21日)、第29312710号(注册时间2019年1月21日)、第29312709号(注册时间2019年1月21日)的“纳逗”注册商标。投诉人的关联公司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还拥有中国第29487864号(注册时间2019年1月7日)的“”注册商标。 本案被投诉人是shengdong yang,杭州寻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在投诉人提交投诉之时,争议域名解析至的网站提供付费的AI视频制作智能服务。该网站在显著位置使用“Nadou Pro AI”及“”标识。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爱奇艺”品牌在中国文娱行业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市场份额与公众影响力。“纳逗Pro”是投诉人研发的AI智能体平台,定位为中国国内首个专业影视制作智能体。2026年3月30日,该平台对外开放。该平台结合基座模型与投诉人在内容制作领域的经验,接入了自研的奇智大模型,以及即梦、可灵、Vidu、海螺、Wan等大模型,支持文本、图像、视频与音频生成,并根据影视创作流程构建了编剧、美术、分镜、视效等智能体。“纳逗Pro”平台一上线就获得了极大的关注,多家媒体也对其进行报道,比如央广网于2026年3月31日发布题为《爱奇艺发布全国首个专业影视制作智能体“纳逗Pro”》,详细介绍“纳逗Pro”平台。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nadou”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纳逗”的汉语拼音完全一致,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且投诉人并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纳逗”商标和商号。此外,投诉人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已对投诉人商标享有在先权利。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直接使用与“纳逗”注册商标读音完全一致的“nadou”作为争议域名的主体识别部分,并在争议域名网站提供与投诉人相同的服务,可见投诉人早已充分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投诉人在2026年3月30日宣布“纳逗Pro”正式对外开放,而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即投诉人平台官宣次日,这更加印证被投诉人是在对投诉人的“纳逗”商标十分熟悉的情况下恶意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很可能试图利用投诉人的商誉吸引流量,并有意图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绝非出于偶然,难谓善意,应推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构成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根据规则第11条第(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规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本案中,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的投诉书并要求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其主要理由如下: - 投诉人主要在中国运营,其所有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均以中文编写,如要求投诉人将其翻译成英文将给投诉人带来额外的费用并造成本行政程序的拖延。 - “纳逗Pro”是投诉人研发的AI智能体平台,定位为中国国内首个专业影视制作智能体,争议域名网站提供相同的服务,这证明被投诉人熟悉中文。 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进行任何回应。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位于中国,要求投诉人以英文提交投诉书及附件,将增加不必要的额外费用,并将造成本行政程序的拖延。以中文为行政程序语言,当事人双方均能公平的参与本案。为此,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中文投诉书,并以中文作出裁决。 6.2. 实体问题 根据政策第4条第(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同时证明以下三个要素: (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纳逗”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 UDRP Questions (“WIPO Overview 3.1”),第1.2.1节。 争议域名中的通用顶级域名“.org”是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因此,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相似时,专家组一般无需将其纳入考量。WIPO Overview 3.1,第1.11节。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纳逗”中文注册商标相对应的汉语拼音“nadou”。根据WIPO Overview 3.1,第1.14节,如果争议域名包含某一商标的翻译或音译词汇,且该商标(或其变体)通过此种翻译、音译形式被包括在域名之中或能够在域名中被识别出来,则该域名通常会被判定为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解析至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图形商标“”。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意图通过争议域名针对投诉人。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纳逗”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若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应当提供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如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则应认定投诉满足第二个要素。参见WIPO Overview 3.1,第2.1节。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纳逗”商标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系。被投诉人未就投诉人的前述主张进行答辩或提供相反证据。
第4页 专家组认为,在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应提出相反证据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然而,被投诉人并未答辩。根据现有案件材料,专家组亦未发现被投诉人可能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及鉴于专家组在第三要素下的认定,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下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为爱奇艺集团旗下关联主体,该集团由百度投资设立,在中国文娱行业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市场份额与公众影响力。投诉人早于2019年就获准注册一系列“纳逗”中国商标,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另外,投诉人的AI智能体平台“纳逗 Pro”于2026年3月30日对外正式开放使用,而被投诉人在2026年3月31日注册与投诉人“纳逗”注册商标的中文拼音“nadou”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再者,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显著位置使用了“Nadou Pro AI”以及“Nadou Pro Video Generator”(视频生成)字样。此外,被投诉人还在争议域名网站使用了投诉人关联公司注册的中国“”图形商标。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并结合投诉人的在先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显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充分知晓投诉人、投诉人的产品及商标,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此外,被投诉人还在争议域名网站提供与投诉人相似的视频生成的付费智能服务。综合上述事实,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此种使用行为,故意造成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的来源、赞助、附属或担保方面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牟取商业利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符合政策第4条第(b)(iv)项的规定,构成恶意。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第(a)项下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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