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Rexel Developpement SAS和Bizline,其皆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IP Twins S.A.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苏州朴院视觉设计有限公司(su zhou pu yuan shi jue sh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0年1月28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0年1月28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0年2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本中心于2020年2月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告知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联系信息。本中心于同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0年2月10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0年2月10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0年3月2日。中心于2020年3月2日收到由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 2020年3月11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Rexel Developpement SAS是一家1967年注册于法国的公司。 投诉人Bizline是一家2002年注册于法国的公司,为投诉人Rexel Developpement SAS的分公司。 投诉人Rexel Developpement SAS和Bizline主要 从事 电气用品的生产及销售。 投诉人Rexel Developpement SAS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REXEL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第934633号REXEL(指定中国),注册日期为2007年3月30日。 投诉人Bizline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BIZLIN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例如:国际注册商标第791979号BIZLINE及图形(指定中国),注册日期为2002年4月17日。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家2016年注册于中国苏州市的公司,主要从事三维视觉技术研发、电子商务技术开发和推广、定制化商品服务。 被投诉人称其在中国 取得了BIZLINE的图文商标,分别是注册商标第37821997号,申请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注册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以及注册商标第36967186号,申请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注册日期为2020年2月21日。专家组注意到上述两个商标虽然有注册公告日期和专用权期限,但同时商标状态显示“Published for Opposition”(复审公告)且商标流程显示“等待驳回复审”。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答辩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被投诉人主张其对“bizline”这个名称释义为“biz+line”(business+online)的缩写,且被投诉人已在中国注册BIZLINE的图文商标。 被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称2019年其已使用“bizline”名称进行了定制化家用水泵的研发和生产,部分产品已经在2019年7月通过中国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并已准备上市进行销售。2019年,被投诉人生产研发的bizline的系列五金设备已经在中国有关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上架销售。对于被投诉人已经准备申请注册的“雷克斯(rexel)”、“雷克斯商城(rexelmall)”商标和相关关联域名同样适用于正在进行的定制化项目中。在中国,很多第三方注册有REXEL商标。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没有恶意。投诉人的商标在中国并不知名。被投诉人的相关产品和项目已经开始销售,所有争议域名我公司尚未进行任何域名解析和使用。所有已注册争议域名的网站内容和商业运用,被投诉人的技术开发人员和美工人员均在按公司工作计划进行中,会逐步上传到服务器。被投诉人会继续依法注册相关类别的“雷克斯 rexel、雷克斯 rexelmall、雷克斯 rexelshop”等商标,并申请相关域名。 最后,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滥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6. 分析与认定 6.1. 合并审理 本案的投诉由两个投诉人共同提交。两个投诉人请求合并审理本案。 针对合并审理的问题,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约束的情况下,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 本案中投诉人Bizline为投诉人Rexel Developpement SAS的分公司,且两个投诉人都隶属于Rexel Group。因此,专家组认为两个投诉人对于被投诉人有共同的特定诉求,且合并审理对当事各方公平合理且便于行政程序高效快捷地进行。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同意投诉人合并审理的请求。除非特别指出,投诉人Rexel Developpement SAS和投诉人Bizline以下统称“投诉人”。 6.2.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并要求 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 被投诉人使用中文提交了书面答辩。被投诉人主张鉴于被投诉人为微小型企业,暂无能力进行英文答辩书的整理。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熟悉英语。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认为从答辩书中可以看出被投诉人理解投诉书。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及相关材料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6.3. 实质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中国获得了对REXEL和BIZLINE的注册商标权。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BIZLINE和REXEL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或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分别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其虽然没有使用争议域名 在考虑各种可能性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未提供有利证据证明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些争议域名或与该些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域名被注册时,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些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些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有利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使用Rexel名称已超过50年的历史。投诉人使用Bizline名称已有约18年的历史。投诉人在中国设有多个分公司且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经开始使用 鉴于投诉人的REXEL和BIZLINE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此外,被投诉人未回答投诉人的停止侵权警告函,亦构成恶意。 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注册了包含投诉人REXEL和BIZLINE商标的四个争议域名,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这一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D. 反向域名劫持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构成滥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鉴于投诉人的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专家组认定投诉不具有恶意,不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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