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eutz AG 诉 王高琼Wang Gao Qiong 案件编号 DCN2022-002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Deutz AG其位于德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Bardehle Pagenberg Partnerschaft mbB 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高琼Wang Gao Qio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 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 年 3 月 25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2 年 3 月 25 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 2022 年 3 月 2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 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2 年 4 月 4 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 年 4 月 4 日开始.根 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本来为 2022 年 4 月 25 日.继投诉人的请 求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5 日确认本行政程序中止至 2022 年 5 月 6 日.继投诉人的请求中心于 2022 年 5 月 5 日确认本行政程序于同日恢复进行且确认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25日.中心于 2022 年 5 月 17日收到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同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一封中文电子邮件.中心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通知双方当事人中心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2 年 6 月 8 日中心指定 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 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 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1864 年.现今投诉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柴油发动机及用于农业机械,船舶推进,汽 车和建筑设备等的发动机部件.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有分销商包括中国.投诉人的 DEUTZ 商标在中国的最早 注册日期为 1996 年 9 月 21日注册号为第 872557 号.该注册商标指定在第 7 类的商品.投诉人于 2015 年 7 月 14日在中国也注册了 DEUTZ 及图形的商标注册号为 14132095.该注册商标亦指定在第 7 类的商品. 上述商标注册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包括,,<道依茨.cn>及 等其中域名指向其官方网站.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争议域名指向 Zhengzhou Deutz Machinery Equipment Ltd 公司的网 站.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 DEUTZ 及图形的商标.网站出售所谓的投诉人的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并显示关 于投诉人的新闻和投诉人的前首席执行官的名字和图片.此外网站亦出售 VOLVO 品牌的产品.网站是英文 的.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公司名称和 DEUTZ 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 益.投诉人从来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 DEUTZ 商标或者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一直没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表示其与投诉人和解失败是因为被投诉人认为其有权在域名中使用"deutz"字样因为被投诉人的 公司为"工商注册郑州道依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道依茨英文为 DEUTZ".其次被投诉人请投诉人的授权 代理人提供商标持有人的书面投诉授权书.最后被投诉人请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A行政程序的语言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投诉人不理解中文相反被投诉人理解英文特别是争议 域名指向一英文网站. 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鉴于投诉人和被投诉 人之间没有任何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约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当为中文.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 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此 外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在其相关部分的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 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 行."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 文.然而专家组亦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是英文的从中专家组可以推断被投诉人理解该语言.如果专 第 3 页 家组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但是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全文翻译为中 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因此在考虑上述情形下专家组认定行政程序的语言 为中文但是专家组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 B. 补充材料 双方当事人尝试和解以后投诉人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向中心自行提交了一份补充材料.被投诉人未对该补 充材料发表评论.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在其相关部分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 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 专家组审阅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后认为该补充材料对本案的裁决结果没有影响因此专家组决定不接 受该补充材料.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 DEUTZ 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 DEUTZ 商标.其余部分为"parts"和二级域名后缀".com.cn".关于"parts"该部分 可翻译为"零件"属于描述性词汇.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的 DEUTZ 商标后附加该词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 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关于二级域名后缀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 诉人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DEUTZ 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投诉人的 DEUTZ 及图形商标,与投诉人相关的新闻,其前首 席执行官的名字和图片并出售所谓的投诉人的产品.投诉人声明其从来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 DEUTZ 商标或者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一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不仅出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而且出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产品.此外被投诉人未在 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写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相反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 DEUTZ 及 图形商标及显示与投诉人相关的新闻,其前首席执行官的名字和图片会使公众误认为该网站与投诉人相关制 造从属关系的虚假印象.专家组认定该使用行为不属于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 第 4 页 关于上述第二个情形被投诉人的名字为"王高琼Wang Gao Qiong"与争议域名无关.被投诉人主张 其公司已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公司名为"郑州道依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中"道依茨"的英文为 "Deutz".所以被投诉人可以在争议域名中使用"deutz".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即使被 投诉人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名确实为"郑州道依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中的"道依茨"并不是一个中 文字典词汇且"Deutz"亦不是一个英文字典词汇两者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相反"道依茨"的 拼音是"dao yi ci"作为一家中国公司被投诉人为什么不选择"dao yi ci"注册域名呢此外被投诉人 的电子邮件名称显示"德国道依茨"和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 DEUTZ 及图形商标.在综合考 虑上述情形后专家组有理由详细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deutz"是为了使公众误以为被投诉人和/或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有关.因此专家组无法根据案卷材料认定被投诉人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关于上述第三个情形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商业性使用不属于非商业性合法使用或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 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说服 力的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 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 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三种情形如下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关于争议域名的注册被投诉人于 2020 年才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 间.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 DEUTZ 商标其后添加了可翻译为"零件"的词"parts"与投诉人的产品相 关.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显示投诉人的 DEUTZ 及图形商标,关于投诉人的新闻和其前首席执行官的名字和图 片.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 DEUTZ 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 相同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关于争议域名的使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不仅出售所谓的投诉人的产品而且出售投诉人竞争对手的产品. 此外其网站制造从属关系的虚假印象.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混淆与投诉人之间 的区别误导公众.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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