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Noxell Corporation 诉 白伟bai wei 案件编号 DCN2022-003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Noxell Corporation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tudio Barbero S.p.A.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白伟bai we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 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年 6月 10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 2022年 6月 1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 认.2022年 6月 1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 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2年 6月 15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年 6月 15日开 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年 7月 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 出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2年 7月 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 7月 7日中心指定 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 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位于美国是 Coty Inc.的子公司.Max Factor品牌名称改写自其创始人姓名 Maksymilian Faktorowicz由 Coty Inc.于 2015年从 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收购.该品牌自 1980年起开始进入 中国市场并由投诉人于 2009年在中国市场上重新推出. 投诉人在中国拥有多件 MAX FACTOR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 核定使用于第 3类商品上的第 147016号 MAX FACTOR商标1981年 5月 30日注册经续展有效期 至 2031年 5月 29日2019年 1月 6日由 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转让与投诉人 - 核定使用于第 3类商品上的第 11747641号 MAX FACTOR商标2014年 4月 28日注册有效期至 2024年 4月 27日2019年 1月 6日由 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转让与投诉人 - 核定使用于第 18类商品上的第 10800903号 MAX FACTOR商标2013年 7月 14日注册有效期至 2023年 7月 13日2018年 12月 27日由 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转让与投诉人. 此外投诉人母公司 Coty Inc.及其关联公司还持有包含 MAX FACTOR商标的域名包括但不限于 - 注册于 1995年 8月 25日注册人为投诉人母公司 Coty Inc. - 注册于 2010年 5月 31日注册人为投诉人关联公司科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1年 2月 13日指向一个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在本行政程序中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但是投诉人提交该争议前被投诉人曾回复了投诉人 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就争议域名报价 2000美元.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 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22年 6月 15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 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 文提交.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第 3页 专家组认为根据前引<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之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 中文.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其附件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原因是 (1) 中心已在之前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 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然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或者请求提供 任何中文译文 (2)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为中,英双语且被投诉人曾经以英文回复投诉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关于购买争议域 名的电子邮件说明被投诉人通晓英文 (3) 投诉人位于美国不以中文为母语若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势必给投诉人造成可观的资金负担和 行政程序不必要的迟延.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齐备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多件 MAX FACTOR商标见上述第 4部分.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MAX FACTOR商标仅删除了"max"和"factor"之间的空格. 根据命名规则域名不支持使用空格因此争议域名与 MAX FACTOR商标相同.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 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而言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 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 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 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就 MAX FACTOR不持有任何商标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 人注册,使用含有 MAX FACTOR商标的域名.争议域名指向一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 的前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 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 4页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多件 MAX FACTOR中国注册商标,投诉人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含有 MAX FACTOR商标的域名注 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见上述第 4部分.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max factor"其结果与 Max Factor品牌产品密切相 关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难谓巧合.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 MAX FACTOR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与投诉 人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指向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该网站在醒目位置显示争议域名正以 3566元人民币的售价"一口价出 售中"并留有电子邮件地址.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曾委托代理机构与被投诉人联络被投诉人在 回复中就争议域名报价 2000美元"The price of this domain name is $2000".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 的行为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 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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