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rcelormittal 诉 天津市安赛乐米塔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Tianjin ArcelorMittal Steel Trading Co., Ltd. 案件编号 DCN2022-004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Arcelormittal其位于卢森堡.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天津市安赛乐米塔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Tianjin ArcelorMittal Steel Trading Co., Ltd.其位 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江苏邦宁科技有 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年 7月 1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2年 7月 1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 年 7月 20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 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 2022年 7月 20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 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 2022年 7月 21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 修正本.2022年 7月 25日中心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确认投诉人请求的救济方式同日中心收到 投诉人确认的请求救济方式.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2年 7月 25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年 7月 25日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年 8月 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 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2年 8月 1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 8月 23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 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 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 Arcelormittal是一家位于卢森堡的钢铁生产企业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企业之一并以 2020 年粗钢铁产量 7150万吨的数量成为了汽车,建筑,家用电器和包装领域钢铁市场的领先者.投诉人称其拥有 充足的原材料供应并掌握着广泛的销售网.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多个包含"arcelor"字样的商标其中包括第 947686号 ARCELORMITTAL国际商标注册于 2007年 8月 3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第 1593761号 ARCELORMITTAL SMARTERSTEELS国际商标注册于 2021年 1月 6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 护第 778212号 ARCELOR国际商标注册于 2002年 2月 25日.此外投诉人还注册并持有第 1189352 号"安賽乐米塔尔"国际商标注册于 2013年 10月 7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投诉人还注册并持有包含"arcelor"字样的域名包括注册日期2004年 4月 8日和 注册日期2006年 6月 26日. 根据本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本案被投诉人是天津市安赛乐米塔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Tianjin ArcelorMittal Steel Trading Co., Ltd..被投诉人于 2022年 6月 13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未投入实际使用.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其商标争议域名中增加的词汇"steel"意为"钢铁"指向 投诉人的主营业务争议域名整体上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其次".cn"是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的后 缀并不会改变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因此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注册商标构成混淆 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并未因争议域名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具有任何关 联关系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此外争议域名指向无 效网站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计划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 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是知晓投诉人及 其注册商标的.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被动持有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因 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 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 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第 3页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行政程序语言的建议, 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为英文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 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答复. 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定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因此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并在考虑 以下情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证据材料 (1) 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 序的通知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包括了被投诉人答辩指南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本案进行答辩 (2) 被投诉人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答复 (3) 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势必造成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 ARCELORMITTAL和 ARCELOR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arcelor-steel"和".cn"组成.其中".cn"作为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 通常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无需纳入案件考量.本案争 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arcelor-steel"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ARCELOR亦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 商标 ARCELORMITTAL中优先被识别的主要部分"arcelor".争议域名在投诉人注册商标后所添加的连字符号 "-"和词汇"steel"意为"钢铁"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ARCELOR和 ARCELORMITTAL混淆性相似.参见 Koninklijke Douwe Egberts B.V. 诉 陈东东 Chen Dongdong WIPO 案件编号 DCN2022-0011参见 Chopard International SA 诉 徐承文 Xucheng Wen WIPO案件 编号 DCN2022-0019.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ARCELORMITTAL和 ARCELOR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 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确认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专 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反 驳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应该举证证明其对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 或者是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 此外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或者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 的知名度.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未实际投入使用. 基于上述及下述第 6.2C部分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投诉满足<解决 第 4页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投诉人的第 778212号 ARCELOR国际商标注册于 2002年 2月 25日及第 947686 号 ARCELORMITTAL国际商标注册于 2007年 8月 3日并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均远早于本案争 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2022年 6月 13日. 投诉人提交了其官方网站内容作为支持其知名度的证据专家组接纳投诉人的 ARCELOR, ARCELORMITTAL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的主张.专家组注意到本案被投诉人是一家从事钢铁贸易 的公司与投诉人处于相同行业并且被投诉人的中文公司名称"天津市安赛乐米塔尔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完 整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并持有的且在中国受到保护的第 1189352号"安賽乐米塔尔"国际商标注册日期2013 年 10月 7日被投诉人的英文公司名称"Tianjin ArcelorMittal Steel Trading Co., Ltd."亦完整包含了投诉人 的 ARCELOR和 ARCELORMITTAL商标.此外投诉人早于 2004年就注册了.在此情况下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不仅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并在其后增加了指向投诉人主营业务钢铁的英文单词 "steel"在缺乏合理性解释和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 况下而完全基于巧合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为此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和主营业务的情况下仍然 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在作出本裁决时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被投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善意,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情 形.综合考虑投诉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了解投诉人及其业务且被动持有 争议域名构成恶意.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 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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