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Univar Solutions Inc. 诉 程飞Cheng Fei 案件编号 DCN2022-004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Univar Solutions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afeNames Ltd.其位于联合王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程飞Cheng Fe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 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年 7月 12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2年 7月 1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 年 7月 1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 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2年 7月 19日以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年 7月 19日开始.根 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年 8月 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 答辩.中心于 2022年 8月 9日通知当事人双方中心将开始指定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2022年 8月 22日中心指定 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创始于 1924年是一家全球性的化学品和化学原料销售公司.投诉人在航空航天,农业和能源等不同 第 2页 行业开展业务.投诉人的服务范围遍及全球包括美国,加拿大,拉丁美洲,亚洲和欧洲的许多地方.投诉人 于 2003年在中国设立了子公司尤尼威尔解决方案中国有限公司Univar Solutions China Limited并于 2020 年 12月与珠海泰肯硅化学工业有限公司Zhuhai Techi Chem Silicone Industry Corporation达成收购协 议进一步扩张投诉人在中国的市场. 投诉人自 1970年以来名称为 Univar Inc.2019年 9月 1日起名称变更为现名 Univar Solutions Inc.. 投诉人是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 2022年财富 500强榜单中排名第 369位.截至 2022年投诉人拥有 约 9450名员工上一财年的收入约 95.36亿美元.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多件 UNIVAR商标至少包括 - 第 3233857号 UNIVAR商标第 5类注册日为 2003年 9月 28日 - 第 3233858号 UNIVAR商标第 4类注册日为 2003年 9月 21日 - 第 3233859号 UNIVAR商标第 3类注册日为 2004年 5月 14日 - 第 3233860号 UNIVAR商标第 2类注册日为 2004年 2月 7日. 投诉人以域名运营其官网.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0年 5月 5日指向一个按点击付费的网页该网页底部以英文载明争议域名持有人正以 1300美元的要价出售争议域名. 2022年 3月 21日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曾向被投诉人发送律师函.2022年 3月 28日被投诉人以英文回复 争议域名的售价是 1700美元"the selling price is 1700 USD".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2022年 7月 19日中心 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 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 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专家组认为根据前引<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 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其附件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原因是 第 3页 (1) 中心已在之前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 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然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或者请求提供 任何中文译文 (2)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投诉提交时争议域名指向一英文网站 (3) 被投诉人曾以英文回复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发送的英文律师函 (4) 投诉人位于美国不以中文为母语并且投诉书第 IV四部分自述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皆不熟悉中文 "neither the Complainant nor its representative are familiar with the Chinese language"若要求投诉人提 供中文译文势必给投诉人造成可观的资金负担和行政程序不必要的迟延.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齐备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多件 UNIVAR商标见上述第 4部分.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UNIVAR商标在 UNIVAR商标之后添加的英文单词"solutions"意 为"溶液"或"解决办法"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 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 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而言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 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 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 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就 UNIVAR不持有任何商标投诉人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投诉 人的商标或者使用包含 UNIVAR商标的域名.争议域名未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争议域名仅指向一个按 点击付费的网页并在网页上以 1300美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亦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人通常以 Univar这一名 称为人所知. 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 4页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多件 UNIVAR商标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见上述第 4部分.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及其 UNIVAR商标在化学品和化学原料销售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包括在中国同时投诉人于 2019年 9月 1日起名称变更为 Univar Solutions Inc.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 名难谓巧合.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完整包含投诉人 UNIVAR商标及公司名称的争 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按点击付费的网页该网页底部以英文载明争议域名持有人正以 1300美元的要价出售争议域名"The owner of univarsolutions.com.cn is offering it for sale for an asking price of 1300 USD!".投诉提交前投诉人曾经向被投诉人发送律师函被投诉人回复争议域名的售价是 1700美元.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 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 益"的情形具有恶意. 此外被投诉人之前曾在多件域名争议案中作为被投诉人并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被投诉人亦持有 多个包括第三方商标的域名.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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