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opra Steria Group 诉 王雪松wang xue song 案件编号 DCN2022-005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Sopra Steria Group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Paris LLP 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雪松wang xue so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 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年 8月 22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 2022年 8月 2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 认.2022年 8月 2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 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2年 8月 31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年 8月 31日开 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年 9月 20日.被投诉人没有 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2年 9月 2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 9月 27日中心指定 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法国公司提供咨询,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服务于 2014年由 Sopra Group SA和 Groupe Steria SCA合并而成. 投诉人在全球注册了多个 SOPRA STERIA商标包括注册于 2016年 3月 15日的第 G1290669号中国图形 商标 SOPRA STERIA.此外投诉人亦在全球注册了多个 SOPRA或 STERIA商标包括注册于 2013年 4 月 8日的第 1163226号国际注册商标 SOPRA指定中国和注册于 2001年 9月 18日的第 774322号国际 注册商标 STERIA指定中国.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年 3月 4日指向一个展示争议域名出售信息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注册商标 SOPRA STERIA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注册商标 SOPRA STERIA.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地 提供商品或服务且不构成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因而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争议域名且在接到投诉人的侵权通知函后要求以 4500欧元的价格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的行为表明其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出售以 牟取非法利益因而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 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但投诉人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要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 序的语言.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存在以下情形 (1)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虽然写有部分英文单词和句子但是使用的语言主要为中文 (2) 虽然投诉人曾向被投诉人发送英文的通知函且被投诉人使用英文进行了回复但被投诉人的回复较为简 单因而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具有使用英文参与本行政程序的能力 (3) 虽然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但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在综合考虑上述全部情形后专家组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本案裁决将以中文作出但同时专 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且能 够确保本行政程序的快速进行. 第 3页 6.2 实质问题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 SOPRA STERIA图形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通常无需考量作为域名注册必要组成部分的顶级 域名和二级域名".com.cn".因而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soprasteria"与投诉人的 SOPRA STERIA 图形商标相比差别之处在于缺少"sopra"和"steria"中间的图形部分.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SOPRA STERIA虽然是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但其文字部分"sopra steria" 清晰可辨具有显著性.由于技术原因域名中无法包含或显示图形在此种情况下即便缺少中间的图形部 分也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SOPRA STERIA图形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此外争议域名亦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SOPRA和 STERIA.因此专家组亦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 的 SOPRA和 STERIA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满足<解决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确认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SOPRA STERIA,SOPRA和 STERIA.投诉人因而已提供了 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推定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一展示争议域名出售信息的网站且在接到投诉人的侵权通知函后要求以 4500 欧元的价格将争议域名售予投诉人.显然被投诉人并未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 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同时亦未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答辩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专家组认定本案不具有<解决办法> 第十条所规定的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任一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SOPRA STERIA并非中文或英文语言中的字典词.因此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 组同意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被投诉人理应知晓投诉人的 SOPRA STERIA商标. 被投诉人在明知 SOPRA STERIA 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显然意在通过争议 域名制造其与 SOPRA STERIA商标之间的混淆吸引公众至争议域名. 再者争议域名指向展示争议域名出售信息的网站.投诉人曾致函告知被投诉人有关争议域名的侵权事实而 被投诉人提出将争议域名以 4500欧元的价格售予投诉人.被投诉人的要价明显超出争议域名的合理注册费 用.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目的在于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以 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 4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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