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mcol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诉 陈伟全Chen Weiquan 案件编号 DCN2022-005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Amcol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afeNames Ltd.其位于联合王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陈伟全Chen Weiqua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 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年 9月 13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2年 9 月 14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年 9月 1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 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2年 9月 20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年 9月 20日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2年 10月 1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 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2年 10月 1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 10月 26日中心指定 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 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美国且以资源和技术为基础的公司.自 1968年以来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开发,生产和 销售各种特种矿物,合成矿物产品以及提供相关的系统和服务.投诉人是 Minerals Technologies Inc.的母公司 并在中国江苏省苏州市设有分公司捷高科技苏州有限公司Cetco Technologies (Suzhou) Co., Ltd. 主要生产销售 CETCO品牌的特种矿物和合成矿物产品.. 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 CETCO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中国.例如中国注册商标第 3027866号注册日期为 2003年 2月 7日美国注册商标第 1967126号注册日期为 1996年 4月 9日. 投诉人也注册了包含商标 CETCO的域名包括及.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先前的域名注册人和本案的被投诉人其实都受同一个人或实 体所控制.但是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佐证其主张.此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亦确认被投诉人是 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4.3. 争议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曾经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但是由于意外投诉人未能在今年年初成功续费争议域 名.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年 4月 23日. 4.4. 争议域名网站 争议域名在网站"www.dan.com"上发布出售2022年 5月 13日的售价为 4499美元而 2022年 9月 13日的售 价为 1000美元.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曾于 2022年 6月 1日向争议域名的先前的域名注册人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争议域名的先前的域名注 册人于 2022年 6月 3日回复只要 1000美元.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 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 3页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 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 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 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 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 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 (1) 依据现有证据被投诉人是否对英文有足够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不能确定 (2) 虽然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但是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也未对行政程 序的语言提出意见.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由英文字母构成 (3)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虽然为位于英国的公司但将本裁决翻译为英文应不会对投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负 担.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但是专家 组亦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 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对 CETCO的注册商标权. 除顶级域名Top-Level Domain".cn"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 CETCO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鉴于此专 家组认定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一项条件. 第 4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 CETCO商标享 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或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分别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及使用的时间.专家组认为投诉 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 人. 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反被投诉人正在争议域名 指向的网站上出售争议域名. 此外不论争议域名如何使用专家组认为使用一个与投诉人商标完全一样的争议域名不会赋予被投诉人任何 合法权益因为争议域名的构成方式本身暗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极有可能存在一定关联但是实际上两者不存 在任何联系.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该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 供商品或服务.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该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亦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该争议 域名的使用是非商业性合法的或是合理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合法权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 任何有利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 条中的第二项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 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专家组认定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将与投诉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进 行销售的行为构成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已 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中的第三项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Sebastian M.W. Hughes/ Sebastian M.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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