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Instagram, LLC 诉 王平Wang Ping 案件编号 DCN2022-005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Instagram,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Hogan Lovells (Paris) LLP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平Wang Pi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 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2年 12月 6日收到投诉书.2022年 12月 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年 12 月 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 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2年 12月 1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2年 12月 13日开始.根据<程序 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1月 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 心于 2023年 1月 9日发出启动专家组指定程序的通知. 2023年 1月 16日中心指定 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是 Instagram, LLC其位于美国.投诉人是世界领先的图片视频社交分享软件提供商.自 2010年 投入运营并于 2012年被 Meta Platforms, Inc.前身为 Facebook, Inc.收购以来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获得 了广泛的知名度.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其网站"www.instagram.com"访问量列全球第六名.Instagram 应 用程序下载量位列全球第二投诉书附件 3.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 INSTAGRAM商标包括第 1129314号国际商标 INSTAGRAM注册日期为2012年 3月 15日第 10614690号中国商标 INSTAGRAM注册日期为 2013年 6月 14日第 13186345号中国商标 INSTAGRAM注册日期为2014年 12月 28日投诉书 附件 8. 此外投诉人注册并持有包含其 INSTAGRAM商标的域名包括注册日期为2004年 6 月 4日和注册日期为2010年 10月 14日投诉书附件 6. 2021年 12月投诉人的负责人 Adam Mosseri通过自己的 Instagram 账号提到投诉人正在"积极探索"NFT相 关领域.中文媒体对该声明进行了相关报道投诉书附件 7. B.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平Wang Ping其位于中国. C.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2年1月21日.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的英文网页投诉书附件 10且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争议域名在阿里云平台上以50万人民币的价格公开出售投诉书附件11. 争议域名目前未解析至任何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1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instagram"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一致其添加的部分"nft"未能使得争议域 名形成区别于投诉人商标的含义故不能避免两者发生混淆.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投诉人从未授 权或许可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者注册和使用 INSTAGRAM商标.争议域名曾被用于指向一个销售 争议域名的页面且当前在阿里云平台上以 50万人民币的价格公开出售是典型的投机抢注行为不构成善 意使用.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递交正式答辩书但于 2022年 12月 8日通过电子邮件做出如下回复 被投诉人认为域名本身就是谁先注册谁先使用. 被投诉人认为其没有做出对可能相似与投诉人品牌名字的任何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行为也没有造成投诉人 的任何损失. 1 见"www.instagramnft.cn". 第 3页 被投诉人认为其注册的争议域名出于其自己的想法和计划其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没有重要关联. "Nft"这个词语本身不属于任何商标不侵犯任何人的权益投诉人也没有对其注册使用. 6. 分析与认定 6.1<解决办法>的适用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19年 6月 18日发布生效实施的<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 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年 1月 21日.中心于 2022年 12月 6日收到投诉书时争议域名注册期限 未满三年争议应被受理. 6.2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条件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审酌投诉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 INSTAGRAM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 1129314号国际商标 INSTAGRAM注册日期为2012年 3月 15 日第 10614690号中国商标 INSTAGRAM注册日期为2013年 6月 14日第 13186345号中国商标 INSTAGRAM注册日期为2014年 12月 28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以上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本案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INSTAGRAM的整体.争议域名由"instagram", "nft"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的组合构成. 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 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INSTAGRAM其后添加的"nft"为"non-fungible token"译 为"非同质化代币"的英文缩写.添加上述术语"nft"并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 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 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 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参见 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 xu jing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4.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 名享有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 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第 4页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 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 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 xu jing 见上 .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注册商标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人 名称或商标的域名. 此外根据投诉人投诉书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的英文网页且投诉人提 交投诉书时争议域名在阿里云平台上以 50万人民币的价格公开出售.目前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的网站 无法访问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因此专家组认为 (1)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 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 意图.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此被投诉人 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是出于其自己的想法和计划但未具体解释其将如何使用争议域名亦未提出任何证据佐 证其主张.本案亦无任何其他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 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之前2022年投诉人早已注册有商标 INSTAGRAM. 并且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投诉人是世界领先的图片视频社交分享软件提供商其网站 "www.instagram.com"访问量列全球第六名.Instagram 应用程序下载量位列全球第二.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 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 INSTAGRAM商标包括第 1129314号国际商标 INSTAGRAM注册日 期为2012年 3月 15日第 10614690号中国商标 INSTAGRAM注册日期为2013年 6月 14日第 13186345号中国商标 INSTAGRAM注册日期为2014年 12月 28日.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商标 在国际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 5页 此外2021年 12月投诉人的负责人 Adam Mosseri通过自己的 Instagram 账号提到投诉人正在"积极探 索"NFT相关领域.中文媒体对该声明进行了相关报道.而被投诉人在仅仅一个多月后就注册了包含投诉人 INSTAGRAM商标并附加"nft"的争议域名. 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 并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Facebook, Inc. 诉 程飞婷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2. 鉴于投诉人的商标在国际图片视频社交分享软件市场已广为人知专家组很难想象被投诉人出于善意使用目的 而注册了争议域名.相反如上文提到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 售中的英文网页且投诉人提交投诉书时争议域名在阿里云平台上以 50万人民币的价格公开出售.因此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 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具 有恶意. 此外目前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的网站无法访问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基于投诉人 INSTAGRAM商标的极高知名度以及本案其他情形专家组亦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解 决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其他恶意的情形"属于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 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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