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keleton Technologies OÜ 诉 廖建明liao jianming 案件编号DCN2022-005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keleton Technologies OÜ其位于爱沙尼亚.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Ebrand Services sp. z o.o.其位于波兰. 本案被投诉人是廖建明liao jianming其位于中国由其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2年12月6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2年 12月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2 年12月12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 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投诉人中止行政程序的请求行政程序中止至2023年1月9日.中心于2023 年1月5日,2月7日和 3月10日分别收到投诉人延长中止期间的请求行政程序进一步中止至 2023年3月 24日.中心未在2023年3月24日前收到投诉人请求进一步延长中止期间的请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2023年3月28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当日开始.根据<程序规 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4月17日.除了于 2022年12月16日, 2023年3月29日和3月30日分别向中心发送三封电子邮件外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正式答辩.2023年4 月20日中心通知当事人双方其将开始指定专家组的程序. 2023年4月20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另一封电子邮件. 第2页 2023年4月28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 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23年5月5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发送的另一封电子邮件.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爱沙尼亚的公司其历史可以追溯到2009年.1投诉人的主要业务为开发和生产超级电容器电 池,模板和系统.投诉人产品的应用范围涵盖汽车,交通,电网和工业应用并与世界各国公司就汽车,工业 设备,航空航天等项目进行合作. 投诉人就SKELETON TECHNOLOGIES拥有包括如下注册商标 a) 欧洲联盟注册第018482700号SKELETON TECHNOLOGIES商标注册日期为 2021年9月16日 b) 欧洲联盟注册第018198441号SKELETON TECHNOLOGIES图形商标注册日期为 2020年7月14 日 c) 国际注册第1647296号SKELETON TECHNOLOGIES商标注册日期为 2021年12月21 日指定包 含中国的多个国家及 d) 国际注册第1647650号SKELETON TECHNOLOGIES图形商标注册日期为 2021年12月21 日指 定包含中国的多个国家. 除前所述外投诉人也拥有域名该域名注册于2009年. 被投诉人是一位位于中国的个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所在的公司在过去的四年间一直在磋商双方之间进行合作 的可能性.被投诉人曾经表示可以将争议域名免费转让给投诉人投诉人亦曾愿意以1500 欧元购买争议域 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19年12月7日.争议域名曾经指向的网站顶部标有被投诉人公司的 STKWORLD 斯达沃标志但是主页显示有大量与投诉人相关的信息包括投诉人的产品,公司介绍,联系信 息,CEO 的图片等.然而目前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页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拥有多个在不同类别注册的 SKELETON TECHNOLOGIES商标并以其进行商业活动.同时投诉人也 以其公司名称以及注册的域名进行商业活动.因此投诉人对于 Skeleton Technologies 或其缩写Skeleton Tech具有合法的权利.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公司名称和域名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 似.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争议域名既不是投诉人在中国市场的官方网站也不是投诉人的授权网站. 争议域名自2019年被注册后一直被积极使用至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联系时即2022年11 月30日.争议域 名指向的网站除了显示被投诉人公司STKWorld 的标识外也显示投诉人的业务信息.然而投诉人未授权被 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或公司名称.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使用,或显而易见地准备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 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不是合法或合理地使用争议域名. 1 https://www.skeletontech.com/about. 第3页 投诉人在科技行业广受认可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此外争议域名于2022年11月30日之前指向 的网站显示了关于投诉人的联系信息,商业活动信息,产品以及投诉人CEO的照片.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 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在与投诉人就双方之间的合作进行的谈判中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 争议域名是出于恶意. B. 被投诉人 除了于2022年12月16日,2023年3月29日,3月30日,4月20日以及 5月5日分别向中心发送五封电 子邮件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 概言之被投诉人在上述电子邮件中表示在过去的四年间当事人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商业关系因此 被投诉人愿意就争议域名一事与投诉人进行协商并表示希望继续与投诉人进行商业合作.同时被投诉人指 出争议域名比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早两年并主张争议域名是由其在中国合法注册和使用的因此属于私人 财产并适用中国法律.被投诉人亦表示不再接受投诉人1500欧元的价格并暂时不考虑出售或者转让争议域 名.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 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 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当事人 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并无约定因此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但是 专家组也注意到中心有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提出意见亦 曾以中,英文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此外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电子邮件往来记录中被投诉人亦以英文 沟通.此外争议域名曾经所解析至的网站上有英文内容.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争议处理 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因此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及被投诉人 的中,英文电子邮件.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6.2 实质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如能够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应获得支持 一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拥有欧洲联盟及国际注册SKELETON TECHNOLOGIES商标及图形商标见上述第4部分因此 投诉人对SKELETON TECHNOLOGIES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skeletontech"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 SKELETON TECHNOLOGIES 商标的显著部分即"skeleton"其后所添加的"tech"作为"technologies"的英文缩写并 第4页 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SKELETON TECHNOLOGIES商标混淆性相似因为投诉人的商标 可以在争议域名中被识别出来.此外争议域名的后缀".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技术要求通常在认定争议域 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虽然被投诉人在向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多次主张有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是在投诉人的商标获得注册之前被注 册的但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早于投诉人获得商标权利并不影响<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下相同或混淆性 相似的认定这可能对专家组认定第八条下规定的第二,第三个要素有影响.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满足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被投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具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以任何形式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公司名称 Skeleton Technologies或其商标 SKELETON TECHNOLOGIES注册任何域名也未发现任何被投诉人就SKELETON TECHNOLOGIES商标 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 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证据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 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列出被投诉人如何能够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表明其对争议域名有 合法权益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被投诉人除主张其合法在先注册争议域名外并未提交正式答辩书或提出任何证据以证明其就争议域名享有权 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认为注册域名本身并不能自动赋予域名注册人<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 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争议域名曾经指向的网站顶部标有被投诉人公司的 STKWORLD 斯达沃标 志但是主页显示有大量与投诉人相关的信息包括投诉人的产品,公司介绍,联系信息,CEO的图片等.后 经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联系后争议网域目前指向不活跃的网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显然 不属于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进行合理使用或者非商业性 地合法使用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此外专家组亦无发现被投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 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或本案存在其他情形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二个条件. C.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第5页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先于投诉人商标的注册时间.但是被投诉人亦自述在过去的四年间已经 与投诉人建立了良好的商业关系.此外投诉人早于 2009 注册与域名并使用该域名宣传 自己的商业活动.争议域名不仅与投诉人的域名高度相似且被投诉人还曾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大量使用 与投诉人相关的信息.鉴于此专家组很难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晓投诉人. 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争议域名曾经解析至的网站顶部标有被投诉人公司的STKWORLD 斯达沃标 志且未经投诉人许可网站上载有投诉人 CEO的照片,投诉人的商标,投诉人的产品,投诉人的联系信息 等内容.专家组认为此已说明被投诉人充分了解投诉人的商业活动以及商标.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 就是为了利用投诉人的知名度吸引网络用户访问争议域名的网站使其误以为争议域名的网站与投诉人之间 存在关联性误导公众.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 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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