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elularity, Inc. 诉 彭龙翔Peng Longxiang aka Peng Long Xiang 案件编号 DCN2023-000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Celularity,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Cozen O'Connor其 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彭龙翔Peng Longxiang aka Peng Long Xiang其位于中国由其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 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1月 17日收到投诉书英文版本.2023 年 1月 18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 2023年 1月 1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 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23年 1月 19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使用中,英双语发送的两封电子 邮件陈述其对域名争议案件的主张.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1月 25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1月 25日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2月 14日.中心于 2023年 1月 25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中文版本.2023年 1月 27日被投诉人使用中文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确认 其于 2023年 1月 25日提交的答辩书可被视为其完整答辩. 2023年 2月 14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 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 明>. 第 2页 2023年 2月 15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使用中文发送的一封电子邮件请求专家组裁定投诉人滥用域名争议解 决程序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2023年 2月 23日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专家组发布第一号行政专家组程序命 令要求投诉人于 2023年 2月 27日前提交证据澄清第 36308200号中国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变更情况并证明 其持有该商标邀请被投诉人于 2023年 3月 3日前就投诉人提交的前述证据如有进行评论.本案的裁决 截止日期相应延迟至 2023年 3月 7日. 2023年 2月 23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使用中文发送的电子邮件再次要求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行为构成反向域 名劫持.2023年 2月 24日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澄清第 36308200号中国商标的商标持有人变更情 况并证明了其持有该商标并提交了其持有的第 41986030号中国商标注册证.同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使用 中文发送的电子邮件陈述其对投诉人提交证据的评价.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 Celularity, Inc.位于美国是一家临床生物技术公司.投诉人称其致力于研发人类胎盘衍生异体 细胞疗法研究针对癌症,免疫性,感染性和退行性疾病的治疗并旨在通过该疗法促进人类健康,提高人类 生活质量,延长人类寿命.投诉人在美国纳斯达克全球交易市场上市并称其自 2016年成立以来已吸引和 募集超过 3.5亿美元的投资拥有超过 15个已完成和现存续的临床试验. 投诉人注册并持有多个 CELULARITY商标包括在中国持有的第 36309668号 CELULARITY商标注册于 2019年 10月 7日核定使用在第 5类商品第 36308200号 CELULARITY商标注册于 2019年 10月 7 日核定使用在第 42类服务第 41986030号 CELULARITY商标注册于 2020年 6月 28日核定使用在 第 1类商品. 此外投诉人还持有包含其 CELULARITY商标的域名注册于 2016年 4月 4日.投诉人一 直将该域名解析为其官方网站使用. 本案被投诉人是彭龙翔Peng Longxiang aka Peng Long Xiang位于中国.被投诉人于 2022年 12月 1 日注册了本案中的两个争议域名和.两个争议域名均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 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整包含了其 CELULARITY注册商标且与该商标相同.争议域名后缀 ".cn"和". com.cn"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争议域 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此种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构成合理 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此外被投诉人的姓名与争议域名之间 并无关联被投诉人不可能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 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经过投诉人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投入其 CELULARITY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被 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是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具有向投 诉人出售争议域名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并且被投诉人具有利用投诉人商誉误导消费者的意图使其误认为争 议域名指向网站与投诉人存在关联.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展示有信息收集表格说明被投诉人可能具有针 对会被争议域名误导的消费者进行欺诈性信息收集的意图.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回复第一号行政专家组程序命令时提交了其受让取得第 36308200号 CELULARITY中国商标的证 据. 第 3页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并非在中国境内有效注册的公司不具有发起投诉的权利.投诉人未在中国境内开展实 质业务缺乏应有的知名度投诉人提供的知名度的材料并不真实.投诉人注册商标的类别与争议域名所解析 的网站并无关联且投诉人存在大量被驳回的注册商标申请对相应的商标并不享有权利投诉人系冒用其他 注册人的商标.针对投诉人的第 36308200号 CELULARITY中国商标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是在 2021年才 完成了商标转让而 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爆发投诉人不可能在此期间于中国境内开展实质性业务因此不 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不足以让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的存在.此外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在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申请. 被投诉人其次主张争议域名是其在 CNNIC官方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处合法注册所得其对争议域名享 有合法权益.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内容没有任何盈利性内容也无任何违法违规内容. 被投诉人进一步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个人用途为现有或将来筹划的项目准备.被投诉人此前从不认 识投诉人其并未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主动推销和出售争议域名.此外若投诉人事先与其沟通其愿意基 于投诉人沟通的诚意免费或收取合理费用后与投诉人分享.投诉人在未与被投诉人事先联系的情况下没有合 理依据就发起仲裁的行为具有恶意.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声誉造成了损失理应支付合理赔偿否则被投诉 人要求中心禁止投诉人以后针对争议域名发起任何异议. 被投诉人最后主张投诉人的行为系滥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 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 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程序语言的建议,时间 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并指明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理由是1英 文是国际关系中最广泛使用的语言也是中心的工作语言之一2争议域名由罗马字母组成而非中文 3争议域名与其商标混淆性相似4若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将会增加投诉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成本 5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为英文被投诉人似乎具备英文交流的能力.被投诉人以中文提交了答辩并 指明以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理由是1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2中文是联合国六大官 方语言之一不存在翻译障碍. 本案中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未能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共识.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定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 原则上应为中文因此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并在考虑以下情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 证据材料 1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 程序的通知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包括了被投诉人答辩指南 2被投诉人在 2023年 1月 19日发送给中心的电子邮件中同时使用了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陈述其主张并 在答辩书中针对投诉书内容作出实质答辩说明被投诉人可以理解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证据材料 3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势必引起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第 4页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注册并持有有效的 CELULARITY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 CELULARITY 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投诉人是发起本域名仲裁的适格主体. 针对被投诉人所主张投诉人未提供证明其商标在正常使用的证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交撤销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申请以及投诉人有大量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专家组认为这并不影响认定投诉人持有 有效的 CELULARITY注册商标并对该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的事实.因此被投诉人的前述主张专家组不予 采纳.此外在本条件下专家组只需通过直观对比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来判定二者之间是否相同或 混淆性相似无需将投诉人注册商标的类别纳入考虑范围. 本案中两个争议域名和均包含"celularity"并在其后分别添加了".cn"和 ".com.cn".其中".cn"和". com.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 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考虑.本案两个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均为"celularity"与投诉人的 CELULARITY 商标完全相同.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CELULARITY商标相同.参见 Facebook, Inc. 诉 程飞婷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2.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CELULARITY商标相同本投诉满足<解决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列出了被投诉人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根据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的陈述争议域名是其在 CNNIC官方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处合法注册所得其 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域名虽遵循注册取得原则但是并不意味着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取得域 名后就自动对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主张其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个人用途为现有或将来筹划的项目准备.但是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 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准备如何将争议域名用于个人用途或用于现有或将来筹划的项目.争议域名指向 网站上最容易被识别的内容是其邀请互联网用户对域名进行报价的表格此外并没有任何涉及个人用途或项目 用途的内容.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该主张. 被投诉人主张其此前从不认识投诉人也并未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主动推销和出售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所指 向网站的内容没有任何盈利性内容也无任何违法违规内容.专家组注意到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与投诉 人的 CELULARITY商标完全相同而投诉人的该商标并非通用词汇或字典词.此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并未能 说明其为何会使用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celularity"注册争议域名或争议域名具有完全不同于投诉人 及其商标的独特含义从而向专家组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及其商标无关.就争议域名指向网站 的内容而言其除了邀请互联网用户对域名进行报价的表格外没有任何实质内容并且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截图 展示有"The domain name [.] is for sale"的字样说明被投诉人具有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 第 5页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是为了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商业利益此种情形并不属于合 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 此外被投诉人为彭龙翔拼音是"Peng Longxiang"或"Peng Long Xiang"与争议域名并不相同或相似.因 此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鉴于上述事实及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 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两个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均为 2022年 12月 1日.投诉人早于 2019年 10月 7日获得 CELULARITY商标的注册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未在中国境内开展实质业务缺乏应有的知名度不足以使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及其商 标投诉人提供的知名度材料并不真实.投诉人主张其在美国纳斯达克全球交易市场上市自 2016年起已完 成了超过 3.5亿美元的投资拥有超过 15个已完成和现存续的临床试验并提交了其官方网站的内容作为支 持其知名度的证据.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于 2016年 4月 4日注册了域名并一直将其解析为官方网站为其进行宣 传全球各地的互联网用户均可访问投诉人的官方网站.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通过持续的经营和宣传已经 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本案中投诉人虽未专门提交其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度证据但是专家组以"celularity"为 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进行简单的检索例如百度相关结果均指向投诉人并且相关检索结果中包括了中 国媒体关于投诉人的新闻报道.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及其 CELULARITY商标在相关公众和领域中具有 一定的知名度且与投诉人之间形成了较强的对应的关系.此种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完 全相同的争议域名但未能合理解释和提供证据说明其原因专家组难以认同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不知道 投诉人的 CELULARITY商标. 此外如在上述第 6.2B部分"权利或合法利益"中所述争议域名指向网站除展示提供互联网用户报价的表格 外并无任何实质内容且争议域名指向网站截图展示有"The domain name [.] is for sale"字样说明被投诉人 注册争议域名具有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此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关于恶意注册或使用 争议域名的规定.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个条件. D. 域名反向劫持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滥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构成域名反向劫持.鉴于投诉人的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 条的规定专家组认定投诉不具有恶意不构成滥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和域名反向劫持.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和转移给投诉人. /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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