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Elanco Animal Health Inc. 诉 平阳星派实业有限公司ping yang xing pai shi ye 案件编号 DCN2023-000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Elanco Animal Health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Corsearch, Inc.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平阳星派实业有限公司ping yang xing pai shi ye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 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1月 23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3年 1月 24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 1月 2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 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1月 31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1月 31日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2月 2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 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3年 2月 2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 3月 1日中心指定 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 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成立于 1954年总部位于美国系一家动物保健公司生产宠物,家畜药品和疫苗.投诉人及其全资 子公司 Bayer Animal Health GmbH一家德国公司在全球注册有 SERESTO商标其中 Bayer Animal Health GmbH是中国第 G1063282号 SERESTO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为 2010年 12月 6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 2030年 12月 6日.投诉人的关联公司 Bayer (Sichuan) Animal Health Co Ltd注 册有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1年 3月 10日指向一个展示 SERESTO商标并提供 SERESTO产品真假鉴定的英文网 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 SERESTO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以争议域名而知名且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 SERESTO商标.此外被投诉人使 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善意或合理使用.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域名且其注册,使用行为导致了混淆因而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 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 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 平等地陈述事 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但投诉人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要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 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争议域名网站使用的语言为英文.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存在以下情形 (1) 虽然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使用了英文但该网站仅包含极其简单的展示页面不足以推定被投诉人具有 充分的英文语言能力进行行政程序 (2) 虽然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但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在综合考虑上述全部情形后专家组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本案裁决将以中文作出但同时专 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且能 够确保本行政程序的快速进行. 第 3页 6.2 实质问题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 Bayer Animal Health GmbH是其所主张的中国第 G1063282号 SERESTO商标的注册人.考虑到商标所有人 Bayer Animal Health GmbH是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专家组认 定投诉人就注册商标 SERESTO在中国享有权利可以提起该投诉. 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通常无需将作为域名注册必要组成部分的 ".com.cn"纳入考量.因而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seresto"与投诉人的 SERESTO商标完全相同.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SERESTO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满足<解 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确认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 SERESTO商标且被投诉人并非其关联公司.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 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反驳该推定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一展示 SERESTO商标的网站同时该网站宣传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产品真假 鉴定Welcome to serestor. Scan the QR code on the side of packing box. Verify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product.争议域名网站并未披露经营者信息或者揭示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使 用争议域名的此种行为不属于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或者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证 明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因而认定本案不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被投诉 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任一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 SERESTO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其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在缺乏合理解释的 情况下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理应知晓投诉人的 SERESTO商标.争议域名网站展示的 SERESTO商标,宠物图片及 Bayer 图形商标进一步证明被投诉人实际知晓投诉人及 SERESTO商标.被 投诉人在明知 SERESTO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网站展示了 SERESTO商标并宣传"Imported from Germany""从德国进口"同时宣传提供产品 真假鉴定服务.被投诉人显然正在通过争议域名制造其与投诉人及 SERESTO商标之间的混淆.专家组认定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正在第三方的网站以人民币 20000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的行 为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情形.虽然<解决办法>并不禁止一切类型的域名买卖行 为但考虑到投诉人的 SERESTO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现有使用情形以及被投诉 人几乎不可能善意使用与投诉人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专家组因此认为可以合理推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 名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机会将其售与投诉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 情形. 综上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 4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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