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 KG 诉 王雪松Wang Xue Song 案件编号 DCN2023-001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Boehringer Ingelheim Pharma GmbH & Co. KG其位于德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雪松Wang Xue So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云南红队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3月 2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3年 3 月 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3月 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 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 2023年 3月 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 2023年 3月 3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3月 8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3月 8日开始.根 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3月 2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 何答辩.中心于 2023年 3月 2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 4月 10日中心指定 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德国的一家制药集团由 Albert Boehringer1861-1939于 1885年在莱茵河畔的 Ingelheim 创 立. 经过多年发展投诉人现已成为一家业务遍及全球的研究驱动型制药公司拥有约 52000名员工.投诉人的 三大业务领域是人用药,动物健康和生物医药.2020年投诉人实现约 196亿欧元的净销售额.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拥有众多包含"Boehringer"字样的商标例如国际注册第 799761号 BOEHRINGER商标国际注册日为 2002年 12月 2日后期指定中国的日期为 2003年 6月 30日. 此外投诉人拥有多个由"Boehringer"字样构成的域名例如注册日为 2000年 1月 12日的 域名. 争议域名于 2023年 3月 1日注册指向一个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 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23年 3月 8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 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 文提交.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专家组认为根据前引<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 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其附件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原因是 (1) 争议域名打开的网站以中文和英文双语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可见被投诉人能够理解和使用英文. (2) 中心已在之前的投诉书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 英文提交然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或者请求提供任何中文译文. (3) 投诉人位于德国而其代理人位于法国均不以中文为母语并且投诉书第四IV部分自述如果行政程序 以中文进行投诉人必须聘请专业翻译翻译费用很有可能比行政程序的总费用还高higher than the overall 第 3页 cost of these proceedings.若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势必给投诉人造成不合理的资金负担和行政程序 不必要的迟延.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齐备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的第 799761号 BOEHRINGER国际注册商标于 2003年 6月 30日后期指定 中国通过领土延伸在中国受保护.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BOEHRINGER商标与 BOEHRINGER商标相同.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 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而言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 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 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 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无任何授权或关联关系投诉人未授权或许可被投 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投诉人的 BOEHRINGER商标或将其注册为域名.被投诉人不以争议域名为人所知争 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 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的 BOEHRINGER商标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日期以及投诉人 域名的注册日期均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并且投诉人的 BOEHRINGER商标在医药 领域具有较大影响. 专家组注意到以"Boehringer"为关键词在主流中文搜索引擎百度Baidu.com进行搜索可查找到逾 700 万个结果其中至少前三页的搜索结果都与投诉人相关.由此可以合理推知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只需 第 4页 简单搜索即可注意到投诉人及其 BOEHRINGER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难谓巧合.被投诉人在明知投 诉人及其 BOEHRINGER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与投诉人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此外争议域名指向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该网站在醒目位置以中文和英文双语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 设置了"点击购买"链接预留了多种联系方式并对域名交易方式作出详尽说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 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 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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