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Ornua Co-operative Limited 诉 李海风lihaifeng 案件编号 DCN2023-001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Ornua Co-operative Limited其位于爱尔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Tomkins & Co.其位于 爱尔兰. 本案被投诉人是李海风lihaife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3年3 月3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4月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 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2023年4月6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4月6日开始.根 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4月2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 何答辩.中心于2023年4月2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5月10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 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 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是Ornua Co-operative Limited成立于 1961年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爱尔兰乳制品公司也是爱 尔兰最大的乳制品出口商之一.投诉人称其在2014年的营业收入达到 302亿欧元其在全球拥有3300个雇 员及拥有19家子公司其中包括在中国运营的子公司.投诉人的中国子公司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办公室主要 负责奶酪和黄油产品的销售和市场营销.近年来投诉人已将其产品推广至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大韩民 国.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ORNUA商标包括第1310691号ORNUA国际商标注册于2016年6 月21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此外投诉人还持有包含其ORNUA注册商标的域名注册于2014年3月13日. 本案被投诉人是李海风lihaifeng位于中国.被投诉人于2022年4月21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展示赌博和成人色情内容 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其ORNUA注册商标且与该商标相同.争议域名后缀".cn"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 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不持有任何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权利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已经因 为争议域名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具有任何关联投诉人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 人使用其ORNUA 注册商标或使用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包含成人色情内容的网 站此种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 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其ORNUA 商标是一个臆造词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且经过投诉人在世界范围内持续广泛 地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被投诉人注 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借助投诉人的知名度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并且争 议域名指向包含成人色情内容的网站此种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会损害投诉人的声誉并可能通过玷污其 ORNUA 商标扰乱投诉人的正常业务不构成善意使用.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 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 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第3页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程序语言的建议,时间 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并指明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主要理由是(1) 争议域名由英文组成,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部分内容包含英文,被投诉人的联系邮箱使用英文名说明被投诉 人可以理解英文(2) 投诉人是一家爱尔兰公司英语是其主要使用的语言(3) 投诉人不能理解中文若以中 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将会增加投诉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成本并可能导致行政程序的拖延.被投诉人未对行 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答复. 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定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因此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并在考虑 以下情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证据材料 (1) 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 程序的通知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包括了被投诉人答辩指南及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对行政 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 (2) 被投诉人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答复 (3) 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势必引起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ORNUA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本案中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ornua"并在其后添加了".cn".其中".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判 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考虑.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 "ornua"与投诉人的ORNUA商标完全相同.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ORNUA商标相 同.参见Facebook, Inc. 诉 程飞婷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2.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ORNUA商标相同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不持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权利.投诉人确认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并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关系.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 投诉人对本案中的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反驳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 人应该举证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 或者是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目前虽然指向无效网站但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曾指向包含赌博和成人 色情内容的网站.专家组认为此种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善意地使 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目前将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的行为也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所列 第4页 举的任何一种情形或者任何其他可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此外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ORNUA 商标完全相同使得争议域名具有误导互联网用 户的高混淆性风险. 专家组在评估案件现有证据材料后认为目前的案件事实并不能支持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 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22年4月21日投诉人的ORNUA商标于 2016年6月21日获准注 册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专家组认为经过投诉人持续的经营,商业推广和宣传其ORNUA 商标具有一 定的知名度.投诉人的商标并非通用词汇或字典词其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因此在被投诉人未提供合理解释 和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 ORNUA 商标的情况下完全基于巧合 而注册了包含投诉人ORNUA 商标的争议域名是不符合常理的.被投诉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 ORNUA 商标但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目前虽然指向无效网站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曾经指向包含赌博和成人色情内容的 网站.专家组认为基于投诉人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域名存在吸引寻找投诉人及其产品和服务的互联网用 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可能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这一使用会导致损害投诉人声誉混淆与投诉人之间 的区别误导互联网用户.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此外根据被投诉人对 争议域名的历史使用情况,被投诉人几乎不可能将与投诉人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用于善意使用,以及投诉人和 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目前对争议域名的被动持有也构成恶意. 为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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