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urnitin LLC 诉 艾森克互动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DCN2023-001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urnitin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tobbs IP Limited 其位于联合王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艾森克互动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厦门易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 2023年4月17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 认.2023年4月1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 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23年4月26日提 交了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2023年4月27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4月27日开 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5月17日.被投诉人没有 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3年5月2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6月5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根据<程序规则>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专家组于2023年6月7日作出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1 号要求投诉人于2023年6月12日或之前提交争议域名的 WhoIs历史记录证明其在 2023年4月14日就 争议域名向中心提出投诉时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取得没有超过三年并请被投诉人于 2023年6月16日 第2页 或之前对投诉人针对本行政程序指令的提交的材料发表意见如有.中心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投诉人 的回复并于2023年6月15日,6月16日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专家组另于2023年7月7日作出行政专 家组程序指令2号要求被投诉人于2023年7月14日或之前澄清其与涉案公司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的关系并提供证据并请投诉人在2023年7月21日或之前对被投诉人针对本行政程序指令提交的材料发表 意见如有.中心于2023年7月15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并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投诉人提交 的材料.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Turnitin LLC其位于美国.投诉人创立于1998年为全球的大学,公司和出版商提供在线抄袭检 测服务和研究诚信解决方案目前许可超过 15000所学术机构并拥有超过 3000万名学生用户投诉书附件 2.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多个TURNITIN及TURNITIN相关商标如第2812598号美国商标 TURNITIN注册日期为2004年2月10日第G1160799号中国图形商标 注册日期为2013年4月5 日第23476007号中国商标特尼亭注册日期为2018年3月28日第 1175782号国际商标 TURNITIN注册日期为2013年4月23日第1160799号国际商标 注册日期为 2013年4月5日. 投诉人还是包含注册商标TURNITIN整体的域名的所有者于1999年注册并在过去 20多 年中积极推广TURNITIN品牌的全球网站投诉书附件4.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艾森克互动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C. 争议域名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为 2008年7月10日.争议域名曾 指向一个位于"www.turnitin.com.cn"的网站该网站使用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RNITIN及图形商标 并 称"本网站为Turnitin唯一中文官方网站"投诉书附件8.争议域名目前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Whols 记录显示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20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因此投诉符合<解决办 法>第二条的规定.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TURNITIN商标存在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域名包含了该商标的整体.作为争议域名 后缀的".com.cn"并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作用.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虽然被投诉人回复了行政专家组指令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实质性的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解决办法>的适用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9年6月18日发布生效实施的<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 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三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在本案中争 议域名原始注册于2008年7月10日.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20日获得争议域名且<解决办 法>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期限满三年"应当从域名所有人或受让人获得域名所有权起算.被投诉人作为受 让人于2021年7月20日才取得争议域名在投诉提交时不满三年符合中心受理案件的时限要求. 专家组审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后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的原始注册日期确实是2008年7月10日投诉人主 张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20日取得了该争议域名.尽管投诉书附件 1中提供的 WhoIs 记录显示被投诉人于 2021年7月20日成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但尚不清楚被投诉人在2021年7月20日之前是否为争议域名的 注册人. 投诉人于2023年6月12日回复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1号时提交的材料WhoIs历史记录显示由于2016 年1月5日之前的争议域名的持有人与本案的被投诉人无关在此忽略不计 - 争议域名于2016年1月5日至 2017年8月29 日之间由广州芝信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 - 争议域名于2018年5月30日至 2019年3月20之间的注册人信息显示为厦门隐私保护服务有限公 司 - 2019年12月18日的WhoIs信息显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20年3月16日的WhoIs信息显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艾森克互动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被 投诉人 - 争议域名于2020年6月16日至 2021年4月21日之间由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且 - 争议域名于2021年7月20日至 2023年3月28日之间由被投诉人注册. 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15日和 16日回复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 1号时主张2016 年1月5日至2017年8月 29日之间争议域名的持有人为广州芝信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广州芝信堂医药科技有 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新公司名为"艾森克互动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即被投诉人.广州芝信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实际为同一家公司拥有相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因此争议域名在2016年,2017年的时候就由被投诉人持有.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虽然表明广州芝信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实际为同一家公司被投 诉人于2016年及2017年曾经持有争议域名.但是根据当事人针对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 1号提交的证据尚 不清楚被投诉人与2019年12月18日以及 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广 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专家组又作出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 2号. 被投诉人于2023年7月15日提交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与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相同的域名注册服 务机构账户在这同一账户下两家公司都是经过注册局审核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具有相同的注册邮箱.由于 备案等原因争议域名曾在不同域名持有人之间过户但都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投诉人于2023年7月21 日对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作出了评论主要主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同一账户不能证明注册人之间的关系包 括被投诉人和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且该账户下除有公司模板外还有其他个人模板所以 似乎有不同的自然人和公司使用这个账户.因此被投诉人提交的材料并不能证明其与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不是两家独立的公司. 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对可能与其权利利益冲突的域名提出投诉.第二 条规定时效期间以"注册期限"为基础但同时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争议的 情形.<解决办法>第八条进而列明了"投诉应当得到支持"的具体条件其中条件三为被投诉的域名持 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解决办法>第九条进而举例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 第4页 名"的情形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包含"注册或者受让域 名".因此专家组认为"恶意受让域名"构成第二条规定的"引发的争议"情形.<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 的投诉时效期间可从被投诉人"受让域名"时起算. 先前的专家组也曾认定"<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所指的'注册'应当包括首次注册以及其后通过受让转 让方式注册并取得域名".参见 雷勒姆和布鲁有限公司 Rhythm & Blue Inc. Limited 诉 徐振林 Xu Zhenlin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9. 专家组认为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被投诉人即艾森克互动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成立而广州 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 年成立两家公司拥有不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虽然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 明被投诉人与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都使用相同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账户以及相同的注册邮箱但专家组 认为这并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与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同一公司或存在任何的关联.相反基于这两家公 司成立的年份不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注册局通过的企业认证审核表示这两家公司确认存在且是不同的 公司,及被投诉人未解释这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专家组基于现有证据认为被投诉人与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是两家不同的公司.因此专家组认为虽然被投诉人确实于 2016 年曾经持有争议域名但争议域名的 持有人随后几经变更且由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转移至被投诉人名下变更时间最早在2021年4月21 日之后.但是基于现有证据被投诉人与广州炳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两家不同的公司. 因此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最早于2021年4月21日之后才再次获得争议域名而投诉人于 2023年4月14 日提交投诉书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期限未满三年争议可以受理. 6.2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 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 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 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2023年4月27 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 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 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并且中心明确表明将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专家组.被投诉人除了以中文回复了两个 行政专家组程序指令外未提交实质性的答辩.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 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在综合考虑下述情形后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投诉书 a) 争议域名在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及二级域名后与投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 b) 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 第5页 6.3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条件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审酌投诉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信息见上述第4部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TURNITIN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 商标特尼亭享有民事权益. 本案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TURNITIN的整体.争议域名由注册商标 TURNITIN及二级域名".com",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的组合构成.其中".com.cn"为功能性 必要部分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 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 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消极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 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 xu jing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4.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 名享有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 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 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 xu jing 见上 .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注册商标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人 名称或商标的域名. 此外根据投诉人投诉书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位于"www.turnitin.com.cn"的网站该网站使用 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RNITIN及图形商标并称"本网站为Turnitin唯一中文官方网站"与事实不符.争 议域名目前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专家组亦注意到争议域名的构成本身具有暗指被投诉人 与投诉人有关的高度风险. 第6页 因此专家组认为 (1)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 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 意图.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此被投诉人 未提出任何实质性的答辩.本案无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专家组 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 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至少于 2004 年就已注册了TURNITIN商标并于1999年注册了域名 .并且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主张投诉人集团创立于 1998年为全球的大学,公司和出版 商提供在线抄袭检测服务和研究诚信解决方案目前已授权超过15000所学术机构并拥有超过3000万名学 生用户.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商标在相关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受让 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受让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Facebook, Inc. 诉 程 飞婷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2.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更是印证了其受让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 及其商标. 如上文提到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曾指向一个位于"www.turnitin.com.cn"的网站该网站在显 要位置使用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URNITIN及图形商标并称"本网站为 Turnitin唯一中文官方网站"与事 实不符.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注册或者受让域 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最后专家注意到被投诉人在本行政程序中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实质性的回应.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 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第7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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