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eta Platforms, Inc.和 Meta Platforms Technologies, LLC 诉 应潇毅 案件编号 DCN2023-001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Meta Platforms, Inc.和 Meta Platforms Technologies, LLC均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 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Hogan Lovells (Paris) LLP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应潇毅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 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17日收到投诉书.2023 年 4 月 18 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 4 月 19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 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1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 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0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开始.根据<程序规 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 年 5 月 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 心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 年 6 月 5 日中心指定 James Wang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 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 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 Meta Platforms, Inc.是一家全球知名的社交技术公司前身为 Facebook Inc.Facebook并在 2021 年正式更名为 Meta引起全世界包括中国在内广泛关注和报道. 投诉人 Meta Platforms, Inc.下属的全资子公司 Meta Platforms Technologies, LLC 前身为 Oculus VR, LLC 公 司2014 年被 Facebook 收购并一度更名为 Facebook Technologies, LLC其主打的 Oculus Quest 虚拟现实 VR头盔系列产品享誉全球虽未在中国市场正式发售但得到中国媒体的多方报道. 随着 Facebook 于 2021 年正式更名为 Meta其旗下产品也从"Oculus Quest"同步更名为"Meta Quest"并推出 Meta Quest Pro 这一最新机型. 中文媒体上对于投诉人 VR 产品全球知名度,相关产品从"Oculus Quest"更名为"Meta Quest",以及关于 投诉人计划推出 Meta Quest Pro 有广泛报道报道时间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在百度百科上也有相关信 息. Quest Move 是投诉人装在 Meta Quest 系列产品里的一个内置健身追踪器可帮助用户跟踪在 VR游戏中燃烧 的卡路里数. 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有 QUEST,META 和 META QUEST 商标例如第 5548121 号 META 美国商 标注册日为 2018 年 8 月 28 日并于 2021 年 10月 26 日转让给投诉人 Meta Platforms, Inc.第 305847175 号 META QUEST 中国香港商标注册日为 2022 年 8 月 11 日注册人为投诉人 Meta Platforms, Inc.以及 第 33818197 号 QUEST 中国商标注册日为 2019 年 6 月 14日注册人为投诉人 Meta Platforms Technologies, LLC.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 年 8 月 24日指向域名出售平台 Dan.com 的网页显示该争议域 名以 2000 美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 年 10月 12 日指向域名出售平台 Dan.com 的网页显示该争议域名以 2000 美元的价格出售.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 年 10月 12 日指向域名出售平台 Dan.com 的网页但未标注出售价格.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齐备上列三个要件. 第 3 页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有 QUEST,META 和 META QUEST 商标其中在中 国受保护的商标至少包括投诉人 Meta Platforms Technologies, LLC 注册的第 33818197 号 QUEST 商标见 上述第 4 部分. 三个争议域名均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QUEST 商标.三个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 QUEST 商标之前或 之后分别添加的英文单词"meta","pro"或"move"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分别与投诉人的 QUEST 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为投诉人的商标在争议域名中清晰可辨.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 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 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而言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 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 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 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投诉人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商标.三个争议域 名均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被投诉人仅仅将争议域名指向域名出售网页无法使争议域名产生任何独立于投 诉人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及其 QUEST,META 和 META QUEST 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三个争议域名的 注册日期并且投诉人的上述商标及其系列产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虽然投诉人的 VR产品未在中国正式销售但不论是其产品更名为"Meta Quest"还是推出或计划推出 Quest Move 健身追踪器和 Meta Quest Pro 最新机型都受到中文媒体广泛关注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有相当数量 的报道发布.由此可以合理推知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只需简单搜索即可注意到投诉人及其商标和系列 产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难谓巧合.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及系列产品的情况下注 册完整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三个争议域名均曾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 <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 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有恶意. 此外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亦显示通过反查被投诉人电子邮箱可知除争议域名之外被投诉人还曾注册多个包 含投诉人商标的不同顶级域的域名.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要件. 第 4 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和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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