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7-11 国际有限责任公司7-Eleven International LLC诉 海口龙华区尚美王百 货店 案件编号 DCN2023-002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7-11 国际有限责任公司7-Eleven International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 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海口龙华区尚美王百货店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711bld8.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腾讯云计算北京 有限责任公司.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4月 26日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向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4月 28日域名 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 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5月 4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5月 4日开始.根据<程序规 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5月 2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 心于 2023年 5月 2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答辩的通知. 2023年 6月 19日中心指定 Tao Su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基本情况 本案投诉人是 7-11 国际有限责任公司7-Eleven International LLC)位于美国主要业务为通过特许加盟模 式在全球经营便利店业务.其目前在全球已开设超过 7万家便利店截至 2021年底已在中国大陆开设便利店 2893家.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曾上榜世界品牌 500强<财富>世界 500强中国便利店 加盟品牌 TOP10,中国便利店品牌排行榜单 TOP10,中国十大最美便利店等. 投诉人就其 7-11商标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取得注册包括如下中国注册商标 a) 第 17097332号 7-11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8年 3月 28日专用权期限为 2016年 10月 28日至 2016年 10月 27日及 b) 第 17097333号 7-11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9年 1月 21日专用权期限为 2017年 11月 28日至 2027年 11月 27日. 投诉人还注册有第 11513347号 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6年 4月 7日专用权期限为 2014年 5 月 7日至 2024年 5月 6日. 投诉人及其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被广泛地称为"711"有关媒体也使用"711"来指代投诉人. B.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本案被投诉人是海口龙华区尚美王百货店位于中国.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1年 9月 6日.在该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中自称其为"711便利店官网"并宣称"7Eleven 中国各地区合作加盟商正在招募中"该网站同时还提供有关"品牌热线"以及"加盟热线"的在线咨询等. 该网站还同时大量使用投诉人的 7-ELEVEN商号及商标. 投诉人曾于 2022年 11月 15日向争议域名原注册服务机构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就争议域名提出举 报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认定举报成立并通知投诉人已将投诉人的举报转交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 随后将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变更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 都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 3页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全部下列三个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如上述第 4部分所述投诉人就 7-11拥有多项注册商标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民事 权益. 争议域名去除国家顶级域名".cn"后的主体部分为"711bld8"其中"711"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7-11仅 省略了"-"符号.虽然该争议域名还含有字母"bld"以及数字"8"但是专家组认为将投诉人的商标 7-11去除 "-"符号后增加"bld8"部分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上述注册商标构成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 性.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如果可以证明存在下述情形之一则意味着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 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 7-11商标二者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被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 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也未主张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亦未主 张其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 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既无主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下列因素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1) "7-11"为投诉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便利店商标被投诉人名称中并无"711"字样其注册带有"711"以及便利 店拼音首字母"bld"组合的争议域名无明显合理理由 (2)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自称为投诉人集团的官方网站并声称招募合作加盟商 (3)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 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即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 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第 4页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的 7-11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投诉人已长期使用 7-11商标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该商标且所指向的网页自称为投诉人官方网站并声称招募合作加盟商其注册和使用争 议域名的目的显然是为了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争议域名系由投诉人创设从而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吸 引投诉人的潜在客户将该网站误认为投诉人网站进行访问乃至沟通加盟事宜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时针对投诉人及其 7-11商标具有恶意. 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明显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 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711bld8.cn>转移给投诉人. /Tao Sun/ Tao Su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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