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aersk Line A/S 诉 徐振林和程飞 案件编号 DCN2023-002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Maersk Line A/S其位于丹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 Convey Srl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 1是徐振林其位于中国.本案被投诉人 2是程飞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 1和被投诉人 2合称 为"被投诉人".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其注册服务机构是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第一个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本案所争议的另一个域名是其注册服务机构是成都西维数码 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二个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上述两个所争议的域名合称或单独称为"争议域名".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5月 2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3年 5 月 2日中心向第一个和第二个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 确认.2023年 5月 3日第二个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第二个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 认被投诉人 2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23年 5月 4日第一 个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第一个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 1是争议域名 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 2023年 5月 9日向投诉人发送关于投诉书字数 和多个域名注册人的电子邮件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 2023年 5月 1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 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5月 24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5月 24日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6月 1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 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3年 6月 1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 6月 28日中心指定 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是 Maersk Line A/S其位于丹麦.投诉人经营着 1904年成立于丹麦的斯文堡的 A.P. Moller - Maersk 集团简称"Maersk 集团"的核心班轮航运业务.Maersk 集团是国际领先集装箱物流公司.现在该 Maersk 集团有超过 830多家公司.到 20世纪 20年代末Maersk 集团的航线已经延伸至美利坚合众国,日 本和菲律宾.很快包括中国,泰国和印度等国家也被添加到该公司航线服务的国家名单中.到 2015年 Maersk 集团已成为一家在航运,码头,物流,石油和天然气等行业拥有广泛业务的企业集团业务遍及 130 多个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雇佣约 93000名员工.2017年Maersk 集团还收购了 Hamburg-Südamerikanische Dampfschifffahrts-Gesellschaft - 一家成立于 1871年的德国集装箱运输公司.该公司于 2005年就在中国设立 了汉堡南美中国船务有限公司Hamburg Süd (China) Ltd..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 HAMBURG SÜD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 888833号国际商标 HAMBURG SÜD注册日期为 2006年 5月 5日第 004222485号欧洲联盟商标 HAMBURG SÜD注册 日期为 2006年 4月 11日投诉书附件 5.专家组通过在中国商标网的独立检索还发现投诉人注册有第 8619865号 SÜD及图形中国商标注册日期为 2011年 9月 14日.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的关联公司注册并持有包含其 HAMBURG SÜD商标的域名包括 注册日期为 2003年 1月 24日.投诉人以该域名作为其官方网站提供物流服务 并且网站含有中文页面投诉书附件 10. B.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 1是徐振林其位于中国.被投诉人 2是程飞其位于中国. C. 争议域名及其使用 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为 2021年 7月 17日由被投诉人 1徐振林持有.被投诉人 1正在通 过该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出售该争议域名.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为 2020年 11月 12日 由被投诉人 2程飞持有.被投诉人 2正在通过该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出售该争议域名.两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的 版面排版完全相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HAMBURG SÜD商标混淆性相似极易引起误认.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投诉人从未授 权或许可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者注册和使用 HAMBURG SÜD商标.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合并审理 本案的投诉书涉及两个争议域名这两个争议域名由两位被投诉人分别持有投诉人请求合并审理本案. 第 3页 针对合并审理的问题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一份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 域名提出".<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 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 组提出.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约束的情况下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 理."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两个争议域名在 2023年 1月 11日由同一主体注册即被投诉人 2程飞并且在 WhoIs 信息中均指明了相同的邮箱[.]@hotmail.com及两个争议域名指向相同的网站.投诉人于 2023年 1 月 11日向当时的域名持有人即被投诉人 2程飞发送停止侵权警告函.被投诉人 2程飞于 2023年 2月 2日回 复"the selling price is 8500 USD total"售价总共为 8500美元.同时争议域名的注册 人信息在 2023年 1月 31日和 2023年 2月 2日之间变更成被投诉人 1徐振林并且注册人的联络邮箱也变更 为不同的邮箱[.]@163.com. 专家组到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变更成被投诉人 1徐振林后两个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内容也发 生了变更且变更后的网站内容也基本一致.此外两个争议域名使用相同的名称服务器.尽管如此根据第 一个和第二个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 1和被投诉人 2的姓名和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 都不相同.所以专家组在考虑各种可能性后认为基于本案现有的证据被投诉人 1和被投诉人 2应该是两个不 同的个人并非同一人.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不同意投诉人合并审理的请求.鉴于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0年 11月 12日注册日期即将超越<解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三年期限专家组决定先就该争议域名作出裁决. 投诉人可以针对争议域名另行提交投诉. 6.2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 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 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 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2023年 5月 24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 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 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并且中心明确表明将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专家组.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 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在综合考虑下述情形后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投诉书 a) 争议域名在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后与投诉人的知名商标完全相同 b) 被投诉人正在通过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出售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出售网页主体内容为英文网页也含有一定 中文内容.所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英文很可能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6.3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条件同时具备. 第 4页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审酌投诉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 HAMBURG SÜD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 888833号国际商标 HAMBURG SÜD注册日期为 2006年 5月 5日第 004222485号欧洲联盟商标 HAMBURG SÜD注册日期为 2006年 4月 11日.除此之外专家组通过在 中国商标网的独立检索还发现投诉人注册有第 8619865号 SÜD及图形中国商标注册日期为 2011年 9月 14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以上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由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HAMBURG SÜD及域名后缀".com.cn"的组合构 成.因此争议域名几乎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HAMBURG SÜD和 SÜD及图形中的文字部分即 SÜD 的整体.其次".com.cn"为功能性必要部分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 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 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 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 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参见 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 xu jing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4.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 名享有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 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 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 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 xu jing 见上 .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 2使用投诉人的任何注册商标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 人名称或商标的域名. 此外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被投诉人 2正在通过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出售该争议域 名该争议域名出售网页内容的主体为英文并夹杂中文.该网页在明显位置显示"hamburgsud.com.cn is a Powerful Brand Equity""hamburgsud.com.cn是一项重要的品牌资产","Boost your business & Prevent the loss of customers""推动业务增长和防止客户流失","Listing Price: Make offer""挂牌价格请提出 报价","立即购买BUY NOW!"等内容. 因此专家组认为 (1)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 2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 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 2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 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 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 2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 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 5页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 2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此被投诉 人 2未提出任何答辩.本案亦无任何其他证据显示被投诉人 2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 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 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被投诉人 2获得争议域名之前2020年 11月投诉人 已注册有商标 HAMBURG SÜD2006年 5月和 SÜD及图形商标2011年 9月.并且如投诉人在投 诉书中的主张投诉人所在集团 Maersk 集团是国际领先集装箱物流公司到 20世纪 20年代末Maersk 集 团的航线和服务国家已经延伸至美利坚合众国,日本和菲律宾,中国,泰国和印度等国家.到 2015年 Maersk 集团已成为一家在航运,码头,物流,石油和天然气等行业拥有广泛业务的企业集团业务遍及 130 多个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雇佣约 93000名员工.Maersk 集团收购的德国公司亦早于 2005年就在中国设立了 汉堡南美中国船务有限公司Hamburg Süd (China) Ltd..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专家组认定投诉人 的商标在国际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 2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 择并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 2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 的行为具有恶意.Facebook, Inc. 诉 程飞婷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2. 鉴于投诉人的商标在国际市场已广为人知专家组很难想象被投诉人 2出于善意使用目的而注册了争议域名 .相反如上文提到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被投诉人 2正在通过争议域名 指向网站出售该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出售网页为英文网页并夹有中文.因此专家 组认为被投诉人 2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 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 恶意. 此外专家组亦认为被投诉人 2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的商标 HAMBURG SÜD和 SÜD及图形商标混淆性相似的 争议域名阻止了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商标. 最后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 2在本行政程序中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回应.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 2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 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第 6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此外投诉人可以针对专家组未作出裁决的域名另 行提起投诉. /Yijun Tian/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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