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ulgari S.p.A 诉 王子恒 案件编号 DCN2023-002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Bulgari S.p.A其位于意大利.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afeNames Ltd.其位于联合王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子恒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 DYNADOTCHINA LLC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5月 5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3年 5 月 5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5月 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 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5月 11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5月 11日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5月 3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 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3年 6月 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 6月 28日中心指定 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 1884年在意大利成立主营奢侈品和酒店产品包括高端珠宝钟表,香水等目前在全球拥有超过 230家零售店. 第 2页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多个 BULGARI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于 1989年 3月 10日的第 341625号商标,注册 于 2015年 12月 28日的第 15659745号商标.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年 10月 10日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的主要及显著性部分为 BULGARI商标因而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BULGARI注册 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不持有任何 BULGARI相关商标且未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其被动持有域名的行为不 产生任何合法权益.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人请求使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理由为投诉人及其代理人不熟悉中文且以下情形足以证明被投 诉人具有英文语言能力1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组成2被投诉人注册了多个包含英文单词的域名3被 投诉人注册了其他包含英文品牌的域名4被投诉人没有回应来自投诉人的警告函并不表明其不懂英文以 及 5翻译投诉材料将产生额外费用和不必要拖延. 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 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 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根据以上<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相关规定专家组认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该为中文专家组将 以中文作出裁决.同时考虑到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以及如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及附件的全 部中文译文将不当延迟行政程序专家组因此将接纳英文投诉书及附件不再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译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 3页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其在中国享有的 BULGARI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交了充分证据专家组对此予以认定. 除去代表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的".cn"外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bulgariparfums"比对投诉人的 BULGARI商 标增加了"parfums"法文的"香水".专家组认为即使争议域名添加了额外词汇"parfums"也不能阻止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BULGARI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 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就 BULGARI在中国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投诉人确认从未许可 被投诉人使用 BULGARI商标注册域名. <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投诉人已提交初步证 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反驳投诉人主张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如被投诉人未能举 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参见 OSRMA GmbH 诉 申朝永 SHEN Chaoyong WIPO 案件编号 DCN2020-0048.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并未投入使用.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被动持有方式不符合 <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任一情形.此外本案亦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已经因为 争议域名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此外被投诉人并未反驳投诉人的主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早在 1989年即已在中国注册了 BULGARI商标.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2年 10 月 10日远远晚于投诉人的 BULGARI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时间.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 BULGARI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经过长期的商业使用和宣传已经与投诉人建立了 稳定的对应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若无合理解释和证据专家组难以信服被投诉人是在不知晓投诉人及 BULGARI商标的情况下巧合注册了包含了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选择注册完整包含 BULGARI商 标的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考虑到 BULGARI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域名中所添加的 "parfums"法文的"香水"一词与投诉人的业务相关,被投诉人几乎不可能善意使用争议域名及本案其他相关 第 4页 情况包括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警告函及投诉书不予回应以及被投诉人持有与其他知名度较高的品牌名称完 全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三款规定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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