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agnie de Saint-Gobain 诉 陈前 案件编号 DCN2023-002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Compagnie de Saint-Gobain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Nameshield其位于法 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陈前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广东时 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5月 10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3年 5月 1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 5月 1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 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 2023年 5月 12日向投诉人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信息并于当日收 到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5月 17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5月 17日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6月 6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 何答辩.中心于 2023年 6月 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 7月 1日中心指定 Rosita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 <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专门从事建筑和工业市场材料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法国公司.投诉人于 75个国家设有分支机 第 2页 构包括中国并拥有超过 40个研究中心和分销点.投诉人的附属公司 SAINT-GOBAIN AUTOVER 现以 SEKURIT SERVICE为公司名称下称"投诉人的附属公司"创立于 1991年业务遍及全球 26个国家在 汽车玻璃制造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已超过 32年.投诉人的附属公司销售一种名为"AUTOVER"的玻璃维修 套装. 投诉人就 SAINT-GOBAIN 商标拥有下列国际及中国注册商标: - 国际注册第 596735号 商标注册日期为 1992年 11 月 2日 - 国际注册第 740184号 商标注册日期为 2000年 7月 26日.该国际注册商标通 过领土延伸到中国,博茨瓦纳,加纳,卢旺达,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土耳其,赞比亚等国家受到保 护 - 国际注册第 740183号 商标注册日期为 2000年 7月 26日.该国际注册商标通过 领土延伸到中国,博茨瓦纳,加纳,卢旺达,土耳其,赞比亚,格鲁吉亚,冰岛,土库曼斯坦,美利坚 合众国,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受到保护 - 中国第 41449718号 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 2020年 12月 28日及 - 中国第 41449713号 注册商标注册日期为 2022年 6月 7日(下称"SAINTGOBAIN注册商标") . 投诉人的附属公司还拥有中国第 4323868号注册 商标注册日期为 2007年 4月 21日(下 称"AUTOVER注册商标"并与"SAINT-GOBAIN 注册商标"一起称为"SAINT-GOBAIN及 AUTOVER注 册商标"). 投诉人注册了下列包含 SAINT-GOBAIN和 AUTOVER商标的域名 a) 注册日期为 1995年 12月 29日 b) 注册日期为 2011年 2月 18日及 c) 注册日期为 2005年 8月 1日 下称"投诉人在先域名".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本案被投诉人是陈前其位于中国.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3年 4月 23日.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指向一个空白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主张如下: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知名和独特的 SAINT-GOBAIN注册商标和 AUTOVER注册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性的相似 性.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 SAINT-GOBAIN注册商标而争议域名中包含的"-autover"并不能改变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SAINT-GOBAIN注册商标有关联的整体印象也不能防止与投诉人及投诉人的 SAINTGOBAIN注册商标产生混淆性相似的可能性.相反争议域名中包含的"-autover"实际上增加了与投诉人的 附属公司的 AUTOVER注册商标发生混淆的可能性. 第 3页 即使争议域名另外包含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亦与投诉人的 SAINT-GOBAIN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 似性.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关联关系也没有得到投诉人的授权被投诉人亦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 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SAINT-GOBAIN注册商标或申请注册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因此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自注册争议域名以来就没有使用过争议名称.这证实了 被投诉人没有明显的计划使用争议域名. (c)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是最近于2023年4月23日注册的.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之前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使用其 SAINT-GOBAIN注册商标.投诉人还拥有一个注册于1995年包含SAINT-GOBAIN注册商标的域名域名为 .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知名的SAINT-GOBAIN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争议域名中在"saint-gobain"后加上的"autover"亦不可能是巧合因为它直接指向投诉人的附属公司的AUTOVER注册商标. 投诉人及其SAINT-GOBAIN注册商标及AUTOVER注册商标有高知名度及独特性以及在百度Baidu搜索 引擎中搜索"SAINT-GOBAIN-AUTOVER"显示的搜索结果几乎都与投诉人或投诉人SAINT-GOBAIN品牌相 关.因此可以合理推断被投诉人在完全知晓投诉人SAINT-GOBAIN和AUTOVER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了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没有证明其在争议域名上的任何活动也不可能想到被投诉人 对该域名的任何合法的实际或预期的使用.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 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 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请求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同时注意到本案中 一虽然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但是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也未对行政 程序的语言提出意见 第 4页 二专家组熟悉英文和中文并能够审查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书和附件 三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虽然位于法国但将本裁决翻译为英文不会对投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及 四被投诉人位于中国而能够理解中文.专家组在本裁决中以中文概述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这不会损 害被投诉人的利益也不会增加被投诉人的费用负担.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但是专家 组亦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 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当中".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在认定争议域名 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无需纳入考虑.因此的识别 部分为域名前缀"saint-gobain-autover".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投诉人早于 2000年已就 SAINT-GOBAIN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并通过 领土延伸在不同国家包括中国受到保护.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亦分别于 2020年及 2022年就 SAINT-GOBAIN商标另外取得中国商标注册而投诉人的附属公司亦于 2007年就 AUTOVER商标取得中国 商标注册.由此可见争议域名于 2023年注册之前投诉人的 SAINT-GOBAIN及 AUTOVER商标已经在中 国获得注册保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 SAINT-GOBAIN及 AUTOVER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的前缀"saint-gobain-autover"完全包含了投诉人 SAINT-GOBAIN及 AUTOVER注册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案符合<解决办法>第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 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其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且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或注册其 SAINT-GOBAIN或 AUTOVER商 标或采用 SAINT-GOBAIN或 AUTOVER商标注册任何域名.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 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以证明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 第 5页 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其所持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或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 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此外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主体部分完整包含投诉人的 SAINT-GOBAIN及 AUTOVER注册商标使得争 议域名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的风险.此种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并不能证明被投诉 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专家组无法认定本案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所举例的情况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 法权益也没有发现其他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案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的 SAINT-GOBAIN及 AUTOVER注册商标的注册日期远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之前.投诉人的 SAINT-GOBAIN及 AUTOVER注册商标在多个国家包括中国亦早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尽管如此被投诉 人仍然于 2023年注册完全包含具知名度的 SAINT-GOBAIN商标的争议域名.专家组留意到"saint-gobain"及 "autover"并非现有的字典词汇具有较高的独特性. 另外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提供的百度Baidu搜索引擎中搜索"SAINT-GOBAIN-AUTOVER"显示的搜索结 果几乎都与投诉人或投诉人 SAINT-GOBAIN品牌相关而相关搜索结果包括 SAINT-GOBAIN SEKURIT和 SAINTGOBAIN.这显示投诉人的 SAINT-GOBAIN及 AUTOVER注册商标在业务上实际使用专家组因此认 为这足以证明投诉人的 SAINT-GOBAIN及 AUTOVER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并且经过投诉人长期 的使用已经和投诉人之间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 专家组亦留意到目前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在综合考虑投诉人及其 SAINT-GOBAIN及 AUTOVER注册 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构成本身容易造成互联网用户的混淆和误认以及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和证据证 明其具有善意,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并不妨碍专家组 对其恶意的认定. 专家组亦留意到投诉人本身已注册了包含 SAINT-GOBAIN注册商标的域名包括包含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 ".cn"的域名如及.其中投诉人通过其域 名运营其 SAINT-GOBAIN的官方网页.另外专家组亦留意到投诉人本身已注册了包含 AUTOVER注册商标 的域名即并通过其域名重新定向至投诉人的附属 公司 SEKURIT SERVICE的官方网页.即便如此被投诉人仍注册了争议域名.为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 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 SAINT-GOBAIN及 AUTOVER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 有恶意.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案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 款的条件. 第 6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Rosita Li/ Rosita Li 独任专家 日期: 二0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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