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e Beers UK Limited 诉 耿启光 案件编号 DCN2023-00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De Beers UK Limited其位于联合王国"英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Lexsynergy Limited其位于英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耿启光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 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5月 1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同日中 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5月 12日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 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5月 23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5月 23日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6月 1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 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3年 6月 1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 6月 26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 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 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 De Beers UK Limited属于 De Beers集团创立于 1888年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该集团在 全球范围内开展钻石业务并在钻石勘探,采矿,零售,贸易和工业制造领域处于领军地位.投诉人集团一直 使用 DE BEERS作为商标开展业务经营.投诉人集团于 2001年建立了 De Beers Jewllers用于广泛提供高 端钻石珠宝.投诉人在其业务经营地区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投入包括通过主流媒体和社交媒体 进行宣传和报道.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多个 DE BEERS和 FOREVERMARK商标包括在中国注册的第 724460号和第 1014687号 DE BEERS商标分别注册于 1995年 1月 14日和 1997年 5月 28日分别核定 使用于第 3类和第 14类商品第 3905444号 FOREVERMARK商标注册于 2006年 7月 7日核定使用于 第 35类服务. 此外投诉人还持有包含其 DE BEERS和 FOREVERMARK商标的域名如和 分别注册于 1998年 2月 4日和 2000年 4月 20日. 本案被投诉人是耿启光位于中国.被投诉人于 2022年 9月 20日注册了本案中的两个争议域名 和两个争议域名均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本案中的两个争议域名将投诉人的 DE BEERS和 FOREVERMARK两个商标组合在一起分别 包含了其 DE BEERS和 FOREVERMARK整个商标仅删除 DE BEERS商标中"de"和"beers"之间的空格符 号并不影响识别投诉人的商标.争议域名后缀".cn"和". com.cn"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之 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首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 关联投诉人也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使用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其次被投诉人将两个争议域名 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此种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使用争议 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此外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最 后除本案两个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注册有大量包含其他商标权利人商标的域名说明被投诉人具有通过 域名抢注获利的意图.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其 DE BEERS和 FOREVERMARK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 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两个争议域名是为了阻止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反映其商标.被投 诉人将本案两个争议域名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具有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并且 被投诉人具有利用投诉人知名度误导消费者的意图使其误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与投诉人存在关联.此外 被投诉人注册有大量包含其他商标权利人商标的域名进一步说明了被投诉人的恶意.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 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投诉提交前投诉人于 2022年 11月 4日向被投诉人发出停止侵权警 告函.同日投诉人收到来自一个第三方电子邮件的回复表示愿意尽快解决问题但是需要有合理回报.投 诉人于 2022年 11月 15日回复了该电子邮件重申要求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2022年 11月 16投诉人 又收到来自这个第三方电子邮件的回复指出争议域名并没有损害任何人的权利. 第 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 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 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 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行政程序语言的建议, 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并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主要理由是(1) 投诉人是英国公司英文是其主要使用的语言若以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将会增加投诉人参与行政程序 的成本并会给本案行政程序造成不必要的拖延(2)本案争议域名由英文组成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内容包含 英文并且被投诉人还注册了其它包含英文的域名说明被投诉人能够理解英文(3) 被投诉人曾使用英文回 复了投诉人的邮件同样说明被投诉人有能力理解并使用英文. 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定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因此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并在考虑 以下情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证据材料 (1) 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 序的通知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说明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 及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 被投诉人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答复. (3) 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势必引起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 DE BEERS和 FOREVERMARK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本案中两个争议域名均包含"debeersforevermark"并在其后分别添加了".cn"和".com.cn".其中".cn"和 ".com.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 入考虑.本案两个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均为"debeersforevermark"将投诉人的 DE BEERS和 FOREVERMARK商标组合在一起后完整包含其中仅去除了投诉人 DE BEERS商标中"de"和"beers"之间的 空格符号但这并不影响在两个争议域名中识别出投诉人的 DE BEERS和 FOREVERMARK商标因此本 案中的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本案两个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DE BEERS和 FOREVERMARK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 的近似性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 4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 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中的两个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反驳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应该举证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本案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 或者是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本案中两个争议域名均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展示了两个争议域名目前的售价均为 5000元并提供链 接邀请互联网用户对两个争议域名进行购买报价.专家组认为此种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说明被投诉人具有出售 争议域名以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并不属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 品或服务的情形. 鉴于上述事实及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主要到本案两个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均为 2022年 9月 20日.投诉人早于 1995年 1月 14日获得 DE BEERS商标在中国的注册于 2006年 7月 7日获得 FOREVERMARK商标在中国的注册远早于争议 域名的注册时间.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 DE BEERS和 FOREVERMARK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 且经过投诉人长期的商业使用和宣传已经与投诉人之间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如无合 理解释和证据支持专家组难以信服被投诉人是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 DE BEERS和 FOREVERMARK商标 的情况下完全基于巧合而将投诉人的 DE BEERS和 FOREVERMARK两个商标组合在一起后注册了本案的 两个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 DE BEERS和 FOREVERMARK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 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本案中两个争议域名均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说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商业 利益.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关于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相关规定即"一注册或 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交的附件 1A可知本案被投诉人还注册有包含有其他商标权利人商标的多个域名说明 被投诉人具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阻挡他人通过域名反映自己商标的行为模式进一步证明了被投诉人 的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及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 八条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和转移给投诉人. /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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