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诉 金波 案件编号 DCN2023-003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其位于联合王国开曼群岛.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Kolster Oy Ab其位于 芬兰. 本案被投诉人是金波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腾讯云计算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5月 12日收到投诉书.2023年 5月 15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5 月 16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为保护隐私已隐去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中心于 2023年 5月 22 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 2023年 5月 2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5月 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5月 30日开始.根据<程序规 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6月 1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 心于 2023年 6月 22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 7月 5日中心指定 James Wang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 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系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和技术公司成立于 1998年. 投诉人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提供互联网,移动,电信服务和产品包括娱乐,人工智能和技术领域的服务和产 品.投诉人最受欢迎的产品包括即时通讯软件 QQ,社交媒体应用软件微信,腾讯游戏,腾讯视频,腾讯新 闻,腾讯体育. 自 1998年以来冠以 TENCENT商标的产品和服务已通过网站 "www.tencent.com"得到宣传. 投诉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多件 TENCENT商标至少包括 - 2018年 3月 21日在中国注册的第 23524180号商标 - 2018年 3月 28日在中国注册的第 23523055号商标 - 2019年 4月 7日在中国注册的第 32371178号商标 - 2020年 1月 28日在中国注册的第 32374567号商标 - 2008年 11月 18日在欧洲联盟注册的第 006033773号商标 - 2020 年 2月 11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注册的第 5980417号商标.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3年 2月 7日不指向任何有效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齐备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了多件 TENCENT商标见上述 第 4部分.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TENCENT商标.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 TENCENT商标之后添加的 "gpt"不能阻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 TENCENT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第 3页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 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对于投诉人而言被投诉 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 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 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即应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 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就 TENCENT不持有任何商标.投诉人未允许被投诉人通过许可 或其他方式注册或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或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未使用或未进行任何可证明的准备使用争议域名善 意提供有关的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从未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亦从未就此获得过任何商标权. 被投诉人在 TENCENT商标后添加了人工智能领域的词汇"gpt"因此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暗指与投诉人相关 的风险性.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上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 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日之前TENCENT品牌已获得众多荣誉与奖项至少包括 - 2021年 Kantar Brandz最具价值中国品牌 100强排行榜第 1位 - 2022年 Brandz最具价值全球品牌 100强排行榜第 5位 - <财富>全球 500强排行榜2023年第 37位. 此外被投诉人使用的电子邮箱为 QQ邮箱而 QQ邮箱是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主要产品之一. 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被投诉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及其 TENCENT商标.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在先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 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 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情形具有恶意.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争议域名并未投入实际使用不指向任何网页.专家组认为考虑到投诉人商标的 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构成本身容易导致互联网用户产生混淆误认,被投诉人未就投诉书进行答辩被投诉人此 等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要件. 第 4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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