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Elanco Animal Health Inc. 诉 陈敬 案件编号 DCN2023-003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Elanco Animal Health In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Corsearch, Inc.其位于美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陈敬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 注册服务机构是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6月9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3年 6月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6月13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 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6月15日开 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7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 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3年7月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7月12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是Elanco Animal Health Inc.其位于美国.投诉人成立于 1954年是一家生产宠物和牲畜药物和接 种疫苗的美国制药公司.它也是世界第二大动物健康公司并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仅2020年投诉人 年收入已达到32.73亿美元.投诉人及其全资子公司Elanco (Sichuan) Animal Health Co Ltd.,Elanco US Inc.和Bayer Animal Health GmbH1是提供农场动物与宠物健康解决方案的领导者为 90多个国家提供治疗和 疾病预防产品与服务. 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Bayer Animal Health GmbH是一家总部位于德国勒沃库森的跨国公司且在全球多个国 家和地区注册有SERESTO 商标如第 1063282号国际商标 SERESTO注册日期为2010年12月6日通 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以及第4317500号美国商标SERESTO注册日期为 2013年4月9日. 2020年Bayer Animal Health GmbH成功完成对Bayer AG的动物保健业务的收购.Bayer AG 注册有第 1462909号国际商标BAYER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28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Bayer AG 同意投诉人提交此投诉并且同意如果投诉人胜诉投诉人可以持有争议域名. 投诉人的关联公司Bayer (Sichuan) Animal Health Co Ltd.是域名的所有者.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陈敬于2023年3月8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和. C.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在显要位置标有 SERESTO 与BAYER 商标的英文网站该网站 声称欢迎来到SERESTO扫描包装盒侧边的二维码验证商品的的真实性. 争议域名未解析到任何有效网站目前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SERESTO 商标相似.争议域名域名包含了该商标的整体其后添加的"-"与"bayer" 或"bayer"不能排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 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1 2023年 4 月Bayer Animal Health GmbH申请将其名称变更为 Elanco Animal Health GmbH. 第3页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 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人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 程序的语言.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专 家组亦注意到2023年6月15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 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 文提交.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亦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另外争议域名 解析至一个英文网站. 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专家组决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翻译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审酌投诉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信息见上述第4部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SERESTO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本案两个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SERESTO的整体.争议域名由"seresto","-","bayer"及".com.cn"的组合构成.其中".com.cn"为功能性必要部分通常在 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争议域名 由"seresto","bayer"及".com.cn"的组合构成.其中".com.cn"为功能性必要部分通 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 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 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消极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 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 xu jing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4.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 有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 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 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 xu jing 见上 . 第4页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注册商标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人 名称或商标的域名.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本案争议域名在注册后争议域名解析 至一个在显要位置标有BAYER 与SERESTO 商标的网站该网站声称欢迎来到 SERESTO扫描包装盒侧 边的二维码验证商品的的真实性.该网站并未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写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 何的关系.争议域名未解析到任何有效网站目前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因此专家组认为 (1)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 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 图.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此被投诉人 未提出任何答辩.本案无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 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 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注册日期2023年3月8日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早已在世界 多国和地区注册和使用SERESTO商标包括第1063282号国际商标SERESTO注册日期为2010年12月6 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并且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国经营发展包括中国.如前所 述投诉人成立于1954年是一家生产宠物和牲畜药物和接种疫苗的美国制药公司也是世界第二大动物健 康公司并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仅2020年该公司年收入已达到32.73亿美元.投诉人的全资子公司 Elanco (Sichuan) Animal Health Co Ltd.位于中国四川省.标有SERESTO商标的产品及服务在全球90多个国 家包括中国被广泛地提供且为公众知晓. 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 并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参见 Facebook, Inc. 诉 程飞婷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2. 鉴于投诉人的商标在国际市场已广为人知专家组很难想象被投诉人出于善意使用目的而注册了争议域名.相 反如上文提到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在显要位置标有 SERESTO与BAYER 商标的网站该网站声称欢迎来到SERESTO扫描包装盒侧边的二维码验证商品 的的真实性.该网站并未在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写明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关系给互联网用 户造成该网站系投诉人运营的网站的错误印象.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该争议域名使用的行为符合 <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即"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 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具有恶意.争议域名未解析到任 第5页 何有效网站目前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综合考虑本案情况特别是投诉人商标的较高知 名度和显著性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该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最后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本行政程序中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回应.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和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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