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forbank 诉 赵科 案件编号 DCN2023-003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forBank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赵科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 络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6月13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3年 6月1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6月1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 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3年6月1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 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6月15日开始.根据 <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7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 辩.中心于2023年7月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通知. 2023年7月17日中心指定Peter J. Dernbach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 2 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位于法国的网络银行BforBank于2009年10月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Crédit Agricole Regional Banks推出提供日常银行业务,储蓄,投资和信贷消费者和房地产服务. 投诉人于2009年12月8日取得BFORBANK商标注册第008335598号欧洲联盟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35, 36及38类商品及服务投诉人附件3并早于2009年1月16日申请注册与争议域名近似的域名 . 被投诉人于2023年5月25日注册争议域名.据投诉人所提供的2023年6月7日网站截图显示争议域名解析至 一个展示每点击付费链接的网页.此外该网页上包含一个链接指向"www.sedo.com"域名交易服务网 站该网站发布争议域名的出售消息.争议域名目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售卖中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著名商标BFORBANK.而".com.cn"不影响判断争议域 名与商标是否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BFORBANK标志 相同.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名称为"赵科"该名称与争议域名并不相同且并无资料显示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 为人所知.另外投诉人表示其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BFORBANK标志.被投诉人注册 并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企图获取不法商业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主张"BforBank"并非字典词汇被投诉人显然难以不知悉投诉人及其BFORBANK商标争议域名的 注册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或转让争议域名以获取不 正当利益.基于上述事由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皆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 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指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 3 页 <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 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换言 之专家组在决定行政程序的语言时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酌个案的具体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对 建议语言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投诉人所提交的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 本以英文撰写.中心一直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书通知.被投 诉人选择不提出任何答辩或提交对行政程序语言的异议.基于<程序规则>对于公平及快速进行行政程序的要 求如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全文翻译为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被不必要地拖延. 因此为确保行政程序公平及快速的进行专家组决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中文但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 交的英文投诉书及其修正本. 6.2 实质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依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条件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 审酌投诉人所提出的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已申请注册BFORBANK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欧洲联盟第 008335598号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BFORBANK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由"bforbank"及"com.cn"两部分所组成.其中".com.cn"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及二级域 名为功能性必要部分在考虑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时一般不予考虑. 争议域名完整地包含投诉人的BFORBANK商标.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BFORBANK标志相同.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 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 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消极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 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 何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 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BFORBANK商标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人名称或标志的域名.投 诉人亦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从属,认可,授权,经销或其他业务关系.另外被投诉人的名称为"赵科"与 争议域名无任何关系. 此外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BFORBANK商标相同具有暗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具有关联的高度风险.投诉人 提出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是为了出售域名而注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提交的2023年6月7日的网站截图显示 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展示每点击付费链接的网页.此外该网页上包含一个链接指向"www.sedo.com"域 名交易服务网站该网站发布争议域名出售消息.目前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显示争议域名售卖中的网页.被投 第 4 页 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展示每点击付费链接的网页及在第三方网站上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 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而是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使用.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对此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答辩.本案无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 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依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注册日期2023年5月25日投诉人早已注册使用 BFORBANK商标第008335598号欧洲联盟商标注册日期为2009年12月8日.专家组认定经过多年的 使用和宣传投诉人的BFORBANK品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考虑投诉人的BFORBANK网络银行已建立多年且投诉人的域名已经长期使用专家组难以 想象被投诉人是出于偶然而选择注册及使用与投诉人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的 BFORBANK商标却意图制造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被投诉人与投诉人间有关联而注册争议域名因此被投诉 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投诉人提交的2023年6月7日的网站截图显示争议域名曾解析至一个展示每点击付费链接的网页相关的链 接指向与投诉人具有竞争关系的网站.专家组认为该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具有恶意.此外该网站上还包含出售争议域名的链接.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解 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使用.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BFORBANK商标的独特识别性及知名 度被投诉人明知BFORBANK商标为投诉人所有却仍注册争议域名而出售的行为明显是为获取不正当利 益.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 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Peter J. Dernbach / Peter J. Dernbach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