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E. Remy Martin & C' 诉 赵加凤 案件编号 DCN2023-004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E. Remy Martin & C'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赵加凤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杭州电商互联科技 有限公司原杭州创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6月 23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3年 6月 2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 6月 2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 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7月 5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7月 5日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7月 2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 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3年 7月 2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 8月 7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 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 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 E. Remy Martin & C'于 1724年成立于法国是 Remy Cointreau集团旗下的公司在全球范围 第 2页 内从事酒精饮料的生产和分销.投诉人专注于生产优质干邑并将其 REMY MARTIN商标使用在其干邑系列 的每一款产品上.投诉人集团于 1886年成立了 ST-RÉMY品牌从事白兰地生产其生产的产品是世界一流 的法国白兰地.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多个 ST-RÉMY商标包括第 1367150号国际商标注册于 2017年 7月 12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核定使用于第 30类和 33类商品. 此外投诉人还注册并持有包含其 ST-RÉMY商标的域名如注册于 2013年 2月 18日. 本案被投诉人是赵加凤位于中国.被投诉人于 2023年 6月 12日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争议域 名指向无效网站未投入实际使用.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其ST-RÉMY商标.此外".cn"是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的后缀并不会改 变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因此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首先本案被投诉人并没有 因为争议域名而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次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也从未许可被投 诉人使用其商标或使用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最后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 合法使用或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投诉人对其 ST-RÉMY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远早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投诉人的商标已 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并且已经与投诉人之间建立起了对应关系.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 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 ST-RÉMY商标.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 域名具有任何实际的或可期待的善意使用或合法使用的情形.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 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 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 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行政程序语言的建议, 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并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主要理由是 1英文是国际关系中最广泛使用的语言也是中心的工作语言之一2本案争议域名由英文组成而非中 文3若以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将会增加投诉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成本并会给本案行政程序造成不 必要的拖延. 第 3页 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定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因此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并在考虑 以下情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证据材料 (1) 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 序的通知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说明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 及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书进行答辩也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答复. (3) 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和证据材料的中文翻译件势必引起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 ST-RÉMY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stremy"和".cn"组成.其中".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 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案件考虑.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 "stremy"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 ST-RÉMY商标仅去除了投诉人商标中"st"和"remy"之间的分隔符号 "-"及声调标记将"é"替换为"e"但这并不影响在争议域名中识别出投诉人的商标.因此本案争 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ST-RÉMY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 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反驳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 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应该举证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本案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 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是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获 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主体部分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 ST-RÉMY商标争议域名仅去除该商标中"st"和 "remy"之间的分隔符号"-"及声调标记并不会减少争议域名具有的误导互联网用户的混淆性风险. 专家组在评估案件现有证据材料后认为目前的案件事实并不能支持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 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 第 4页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3年 6月 12日投诉人于 2017年 7月 12日获得 ST-RÉMY商标在 中国的注册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投诉人提交了其官方网站的内容以及在搜索引擎上检索"ST REMY"得出的指向投诉人的检索结果作为支 持其知名度的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及投诉人的 ST-RÉMY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通过投诉人长期的 使用和宣传与投诉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此外投诉人的 ST-RÉMY商标并非通用词汇或字典词汇具 有一定的显著性.在此种情况下如无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专家组难以信服被投诉人是在不知晓投诉人及 其 ST-RÉMY商标的情况下完全基于巧合注册了几乎完整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 被投诉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 ST-RÉMY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目前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在综合考虑投诉人及其 ST-RÉMY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投诉人缺席答辩未 能证明其具有善意,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对争 议域名的恶意使用的认定.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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