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aboratoires Expanscience 诉 王晓岚wang xiao lan 案件编号 DCN2023-004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Laboratoires Expanscience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晓岚wang xiao lan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7月 13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同日 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年 7月 14 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 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7月 25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该日开始.根据<程序规 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8月 1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 心于 2023年 8月 1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 9月 6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 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 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从事制药和化妆品实验和开发的法国家族企业距今已有 70年的发展历史.Piasclédine 300和 Mustela是投诉人开发,研究和生产的针对骨关节炎和护肤品产品的两个主要品牌.投诉人称其在全球各地拥 有 14家子公司其相关产品在全球 120个国家均有销售.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有多个 MUSTELA商标包括第 574185号国际商标注册于 1991年 8月 1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核定使用于第 3和第 5类商品第 1362922号国际商标注册于 2017 年 1月 30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核定使用于第 3类商品. 此外投诉人还注册并持有包含其 MUSTELA商标的域名如注册于 1998年 12月 3日.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晓岚wang xiao lan位于中国.被投诉人于 2023年 6月 2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争议 域名指向无效网站未投入实际使用.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其 MUSTELA商标且与该商标完全相同.作为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的后缀 的".cn"并不会改变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因此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首先本案被投诉人并没有 因为争议域名而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次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也从未许可被投 诉人使用其商标或使用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最后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 合法使用或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其 MUSTELA商标并非通用词汇或字典词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被投诉人选择注册与投 诉人 MUSTELA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说明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具有任何实际的或可期待的善意使用或合法使用的情形.因此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 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 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 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行政程序语言的建议, 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第3页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并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主要理由是 1英文是国际关系中最广泛使用的语言也是中心的工作语言之一2本案争议域名由英文组成而非中 文3若以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将会增加投诉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成本. 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在考虑以下情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 诉书和证据材料并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 (1) 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 序的通知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说明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 及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书进行答辩也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答复. (3) 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和证据材料的中文翻译件势必引起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 MUSTELA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mustela"和".cn"组成.其中".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判断争 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案件考虑.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 "mustela"与投诉人的 MUSTELA商标完全相同.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MUSTELA商 标相同.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MUSTELA商标相同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 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反驳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 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应该举证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本案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 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是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获得了 一定的知名度. 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 MUSTELA商标完全相同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的混淆性的高 风险. 专家组在评估案件现有证据材料后认为相关案件事实并不能支持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 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 第4页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3年 6月 27日投诉人于 1991年 8月 1日获得 MUSTELA商标在 中国的注册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投诉人提交了其官方网站的内容以及在搜索引擎检索 MUSTELA的检索结果作为支持其知名度的证据.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及其 MUSTELA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通过投诉人的长期使 用和宣传MUSTELA商标与投诉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此外投诉人的 MUSTELA商标并非通 用词汇或字典词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无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专家组难以信服被投诉 人是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 MUSTELA商标的情况下仅基于巧合而注册了与投诉人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因 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 MUSTELA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 具有恶意. 目前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在综合考虑投诉人及其 MUSTELA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投诉人缺席答辩 未能证明其具有善意,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对 争议域名恶意使用的认定.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 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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