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NAOS 诉 William Xiao 案件编号 DCN2023-004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NAOS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 William Xia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 Number One Web Hosting Limited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3 年 7 月 24 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 7 月 2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 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 年 8 月 2 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开始.根 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 年 8 月 2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 何答辩.中心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 年 9 月 7 日中心指定 Yijun Tian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是 NAOS其位于法国.投诉人是一家法国独立美容公司40 多年前由药剂师兼生物学家 JeanNoël Thorel 在法国创立投诉人凭借其三个品牌成为护肤品领域的主要参与者Bioderma贝德玛, Institut Esthederm雅诗敦和 Etat Pur艾达璞.投诉人在全球拥有 3100 多名员工和 48 家子公司.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包含 INSTITUT ESTHEDERM 字样的商标包括但 不限于第 815392 号国际商标 INSTITUT ESTHEDERM PARIS注册日期为2003 年 10 月 16日通过领土 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第 21322896 号中国商标 INSTITUT ESTHEDERM注册日期为2018 年 6 月 21 日.1 此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注册并持域名注册日期为1996 年 6 月 20日 用于宣传投诉人的产品. B. 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 William Xiao其位于中国. C. 争议域名及其使用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被投诉人曾通过争议域名指向名为"我的私人小站" 的网站并提供域名经纪公司的微信联系方法以出售争议域名.专家组作出裁决时该争议域名并不指向任 何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INSTITUT ESTHEDERM PARIS 商标混淆性相似极易引起 误认.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从属关系.投诉人从未授 权或许可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或者注册和使用 INSTITUT ESTHEDERM PARIS 商标.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 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1 专家组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上自行查询得到的信息. 第3页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 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 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2023 年 8 月 2 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 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 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并且中心明确表明将指定熟悉以上两种语言的专家组.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也未 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在 综合考虑下述情形后专家组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投诉书 a) 争议域名在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后与投诉人的 INSTITUT ESTHEDERM 商标完全相同 b) 被投诉人曾通过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出售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出售网页包含英文的内容.所以专家组认为被 投诉人对英文可能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c) 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d) 基于本案案情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可避免造成对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质性问题三个要素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证明以上三种条件同时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注册了 INSTITUT ESTHEDERM PARIS 和 INSTITUT ESTHEDERM 商标见上述第四部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以上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INSTITUT ESTHEDERM PARIS 的显著部分以及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 商标 INSTITUT ESTHEDERM.因此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可以在争议域名中被识别出来. 此外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为功能性必要部分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是 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 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的责任然 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被投诉人 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来证明的事实.参见 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 xu jing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4.同时<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更逐一明列被投诉人可以如何表明其对争议域 名享有合法权益.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第4页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 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此等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已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 Diadora Sport S.r.l. 诉 许静 xu jing 见上 .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任何注册商标或注册使用包含投诉人 名称或商标的域名. 此外根据投诉人投诉书提供的信息被投诉人曾通过争议域名指向名为"我的私人小站"的网站并提供域名 经纪公司的微信联系方法以出售争议域名. 因此专家组认为 (1)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 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 也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 意图.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此被投诉人 未提出任何答辩.本案亦无任何其他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 <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依<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 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之前2023 年 6 月 29 日投诉人已注册有商标 INSTITUT ESTHEDERM 和 INSTITUT ESTHEDERM PARIS见上述第四部分.并且如投诉人在投诉书 中的主张投诉人是一家法国独立美容公司40多年前由药剂师兼生物学家 Jean-Noël Thorel 在法国创 立投诉人在全球拥有 3100 多名员工和 48 家子公司. 第5页 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而是出于巧合原因选择 并注册了与投诉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 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Facebook, Inc. 诉 程飞婷 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2. 如上文提到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被投诉人曾通过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出售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 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 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恶意. 此外专家组亦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一个与投诉人的商标 INSTITUT ESTHEDERM 相同的争议域名阻止了投 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商标. 最后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本行政程序中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回应. 鉴于上述事实和论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 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三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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