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aersk Line A/S 诉 徐振林 案件编号 DCN2023-004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Maersk Line A/S其位于丹麦.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Convey Srl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徐振林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腾讯云计算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年 7月 26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3年 7月 2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 8月 1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 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年 8月 9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 8月 9日开始.根 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年 8月 2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 何答辩.中心于 2023年 9月 7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由于投诉书通知存在问题中心请被投诉人于 2023年 9月 17日前确认其是否希望参加此行政程序.被投诉人没有回复中心的电子邮件. 2023年 9月 22日中心指定 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 Maersk Line A/S位于丹麦.投诉人经营着 1904年成立于丹麦的斯文堡的 A.P. Moller - Maersk集团 简称"Maersk 集团"的核心班轮航运业务.Maersk集团是国际领先的集装箱物流公司.Maersk集团目前 有超过 830多家公司.到 20世纪 20年代末Maersk集团的航线已经延伸至美利坚合众国,日本和菲律宾 并且很快延伸至包括中国,泰国和印度等在内的多个国家.到 2015年Maersk集团已成为一家在航运,码 头,物流,石油和天然气等行业拥有广泛业务的企业集团业务遍及 130多个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雇佣约 93000名员工.2017年Maersk集团收购了成立于 1871年的德国集装箱运输公司 HamburgSüdamerikanische Dampfschifffahrts-Gesellschaft该公司于 2005年就在中国设立了汉堡南美中国船务 有限公司Hamburg Süd (China) Ltd.. 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 HAMBURG SÜD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 第 888833号国际商标 HAMBURG SÜD及图注册日期为 2006年 5月 5日 - 第 004222485号欧洲联盟商标 HAMBURG SÜD及图注册日期为 2006年 4月 11日. 此外根据专家组的独立检索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第 8619865号 SÜD及图商标注册日期为 2011年 9月 14日.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1年 7月 17日指向一个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 为行政程序语言.2023年 8月 9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 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 提交.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专家组认为根据前引<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 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其附件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原因是 第3页 (1)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打开的网页以英文内容为主其中包括"Boost online business & Prevent the loss of customers"意为"促进线上业务并防止客户流失"等推销争议域名的信息可见被投诉人 能够理解和使用英文. (2) 中心已在之前的投诉书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 英文提交然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或者请求提供任何中文译文. (3) 投诉人位于丹麦其代理人位于意大利均不以中文为工作语言.若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势必给投 诉人造成不合理的资金负担和行政程序不必要的迟延.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齐备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投诉人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 HAMBURG SÜD及图商标和 SÜD及图商标见上述第 4部分. 争议域名的主识别部分为"hamburgsud"几乎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HAMBURG SÜD及图商标和 SÜD及图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 HAMBURG SÜD及图商 标和 SÜD及图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因此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对于投诉人而言被投诉 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 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 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 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和提交的材料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被许可人或授权经销商未获投诉人授权使用投诉人 商标或注册包含投诉人商标的域名.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显示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该网 页在显著位置显示"hamburgsud.cn is a Great Brand Asset"意为"hamburgsud.cn是上佳的品牌资产", "Boost online business & Prevent the loss of customers"意为"促进线上业务并防止客户流失","Listing Price: Make offer"意为"挂牌价格请提出报价","BUY NOW!"意为"立即购买"等内容.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而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主张 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 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第4页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日前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 HAMBURG SÜD及图商标和 SÜD及图商标并且在集装箱物流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 争议域名的主识别部分"hamburgsud"在英文和汉语拼音中无固有含义与作为中国自然人的被投诉人无任何 表面联系被投诉人亦未就其选择注册争议域名的理由作出任何合理解释.专家组认为从现有情况来看被 投诉人不可能是在不知晓投诉人商标的情况下出于巧合选择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商标的情 况下选择注册完整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此外如前所述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此等行为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的"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有恶意. 综上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 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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