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阿尔斯通公司Alstom S.A. 诉 陈艳彬 案件编号 DCN2023-004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阿尔斯通公司Alstom S.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Lynde & Associes其位 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陈艳彬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广东时代互 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收到投诉书.2023 年 8 月 10 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 8 月 14 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 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开始.根据<程序规 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 年 9 月 6 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 于 2023 年 9 月 7 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 年 9 月 22日中心指定 Tao Sun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基本情况 本案投诉人是阿尔斯通公司Alstom S.A.位于法国主要业务为发电,输电以及铁路基础设施在 60多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 34000 名专业人员.投诉人自 1958 年进入中国此后在中国已经设立了四个代表处和 六个合资公司.到目前为止投诉人在中国共计开发了 58 条地铁线路并提供了 1700 辆地铁车辆.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都取得了 ALSTOM 商标注册其中包括如下中国注册商标 a) 国际注册第 706292 号 ALSTOM 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 1998 年 8 月 28日并已领土延伸至中国保 护 b) 国际注册第 706360 号 ALSTOM 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 1998 年 8 月 28日并已领土延伸至中国保 护. 除注册商标外投诉人还注册,,以及等域 名上述域名均指向网站.其中注册于 1998 年 1 月 20 日 注册于 2001 年 1 月 20日注册于 2004 年 7 月 7 日. B.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本案被投诉人是陈艳彬是一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该争议域名未投入实际使用.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 都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全部下列三个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3页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如上述第 4 部分所述投诉人就 ALSTOM 在中国拥有多项注册商标因此投诉人对 ALSTOM 商标享有民事权益.经过投诉人对其商标的长期使用该商标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争议域名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com.cn"后的主体部分为"alstompower"完整包含投诉人的注 册商标而"power"意为"电力供应,能量,功率"等.因此投诉人的 ALSTOM 商标在该争议域名中清晰可 辨其后添加的"power"一词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如果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可以证明存在下 述情形之一则意味着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 ALSTOM 商标注册和使用任何域名被投诉人也与投诉人无任何关系. 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权也未使用争议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但是被投诉人既无主张也未提供 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下列因素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1) Alstom 本身并非字典单词也不具有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含义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被投诉人作为位于中 国的自然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该非常见外文单词无明显合理理由 (2) 被投诉人姓名为"陈艳彬"拼音是"Chen Yanbin"与争议域名主体部分"alstom"和争议域名本身无任何 对应关系 (3) 争议域名未实际投入使用 (4)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 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即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 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 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第4页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的 ALSTOM 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其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经过投诉人的长期使用 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完全包含该商标还与投诉人注册的, ,以及等域名混淆性相似且争议域名中所添加的"power" "电力供应,能量,功率"一词也与投诉人的业务相关.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针对 投诉人和其 ALSTOM 商标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未投入实际使用.但是鉴于投诉人 ALSTOM 商标的较高显著性和知名 度及争议域名几乎不可能被用作善意使用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亦具有恶 意.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 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Tao Sun/ Tao Sun 独任专家 日期二0二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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