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enda Bili 诉 王雪松Wang Xue Song 案件编号 DCN2023-005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enda Bili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雪松Wang Xue So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海南美洁达科 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 2023年9月2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 认.2023年9月2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 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2023年10月9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10月9日开 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10月30日.被投诉人没有 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3年11月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11月21日中心指定Rosita Li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Benda Bili以SEZANE商标及商业名称营业是一家主要专门销售女士服装及饰品的公司. SEZANE的服饰及饰品有在投诉人的网店"www.sezane.com"上销售. 第2页 投诉人拥有的商标包括国际注册第1170876号SÉZANE商标注册日期为2013年6月3日.该国际注册商 标通过领土延伸到中国受到保护下称"SEZANE注册商标". 投诉人注册了下列包含SEZANE注册商标的域名 a) 注册日期为2003年4月3日及 b) 注册日期为2014年11月26日. 下称"投诉人在先域名".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本案被投诉人是王雪松Wang Xue Song其位于中国.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9月22日.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SEZANE注册商标. 争议域名由投诉人SEZANE注册商标和域名后缀".com.cn"组成.而后缀".com.cn"不能改变争议域名与 SEZANE有关连的整体印象亦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及其商标产生混淆.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被投诉人亦未获得投诉人任何授权.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且与投诉人的业务没有任何关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活动或业务往来.投诉人亦从未许可或授 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SEZANE注册商标或申请注册争议域名. 再者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将该争议域名出售的网站页面.这种使用明显说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 益及希望通过出售争议域名谋取利益. (c)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Sezane"并非为字典中的字词而只指向投诉人商标.因此可以合理推断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及其 SEZANE注册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投诉人商标的价值.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将该争议域名出售的网站页面.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唯一目的在于将争议 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的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均符合<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恶意的条件.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 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 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本案中投诉人使用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请求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同时注意到本案中 (1)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大部份内容为中文 (2) 虽然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但是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也未对行政程 序的语言提出意见 (3) 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虽然位于法国但将本裁决翻译为英文不会对投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 专家组在考虑上述所有方面后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并决定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但是专家 组亦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并无需将其翻译成中文.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当事 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其中".com.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在认定争议域名 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时无需纳入考虑.因此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为域名前缀 "sezane".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早于2013年已就SEZANE获得国际商标注册并通过领土延伸到不同国家 包括中国受到保护.由此可见争议域名于2023年注册之前投诉人的SEZANE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得注 册保护.另外投诉人亦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及其SEZANE注册商标在市场上的商誉及被公众所知.专家组认 为投诉人就SEZANE注册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此外争议域名的前缀"sezane"与投诉人的SEZANE注册商标相同.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案符合<解 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第4页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 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其与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且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或注册其SEZANE注册商标或采用 SEZANE注册商标注册任何域名.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将该争议域名出售的网站页 面. 根据<解决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 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以证明其在提供商品或 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其所持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或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 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基于上述情况专家组无法认定本案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所举例的情况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 法权益也没有发现其他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案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的SEZANE商标的注册日期远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之前.投诉人的 SEZANE商标和标识了该商标的 产品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亦早享有相当的知名度."Sezane"并非为现有的英语字词专家组认为被 投诉人并非在巧合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而是在知晓投诉人及其SEZANE注册商标和业务的情况下注册争议 域名以阻止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专家组亦留意到投诉人本身已注册了包含SEZANE注册商标的域名如和.争议 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在先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一样.即便如此被投诉人仍选择注册争议域名.专家组认 为此举动是为了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企图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误导公众. 投诉提交时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而且附带出售方的联络方式.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 争议域名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案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 款的条件. 第5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Rosita Li/ Rosita Li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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