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edela Holding AG 诉 黄海 案件编号 DCN2023-005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 Medela Holding AG其位于瑞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ILKA AB其位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黄海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深圳市万维 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 2023 年 10月 3 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3 年 10 月 4 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3 年 10 月 1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 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 2023 年 10月 19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 年 10月 19日开 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 2023 年 11 月 8 日.被投诉人没有 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 2023 年 11月 9 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 年 11月 10 日中心指定 Jacob Changjie Chen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 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 Medela Holding AG成立于 1961 年总部位于瑞士.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从事母乳喂养产品生 产和医疗真空技术研究.投诉人称其作为全球 600 万个医院和家庭的医疗保健选择一直在支持和捐助哺乳 研究并与西澳大利亚大学人类哺乳研究小组之间建立起了紧密的合作关系此种合作使其能够为医院和临床 第2页 教育开发并提供领先的母乳喂养研究,婴儿用品以及保健方案.投诉人称其作为一家家族企业在欧洲,美 洲,亚洲和澳大利亚拥有超过 1500 名员工和 21 家子公司在瑞士,美利坚合众国,中国分别拥有产品生产 和仓储设施并在 100 多个国家设有销售网络.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多个 MEDELA 商标包括第 1002044 号 MEDELA 国际商标注册于 2008 年 7 月 11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此外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还持有多个包含其 MEDELA 注册商标的域名包括注册于 2005 年 3 月 15日注册于 2007 年 6 月 19 日. 本案被投诉人是黄海位于中国.本案争议域名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被注册.争议域 名指向无效网站未投入实际使用.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其 MEDELA 商标添加在其商标后的通用词汇"healthcare"意为"医疗保 健"并不能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此外".cn"是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的后缀并不会改变争议域名 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因此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MEDELA 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具有任何关联关 系投诉人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使用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并不持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 的商标权利也并未因为争议域名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通过检索"medelahealthcare"几乎所有检索结果均 指向投诉人并且直到 2023 年 7 月 8 日争议域名一直由投诉人持有.因此互联网用户极有可能误认为争 议域名目前仍由投诉人持有.此外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 MEDELA 商标添加在投诉人商标后的词汇 "healthcare"意为"医疗保健"指向投诉人的业务并且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medelahealthcare"与投诉人 持有的域名的主体部分相同使得争议域名整体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的风险.最 后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 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投诉人对其 MEDELA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远早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且投诉人的商标 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在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注册了完整包含投诉人 MEDELA 商标 的争议域名已经构成恶意注册.其次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持有的域名的 主体部分相同并且争议域名在 2023 年 7 月 8 日以前一直由投诉人持有.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 时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 MEDELA 商标.此外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被投诉人只需进行简单的检索就能知道 投诉人及其 MEDELA 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此种 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被投诉人此种被动持有 争议域名的行为并不妨碍对恶意使用的认定.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 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 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 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第3页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行政程序语言的建议, 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和证据材料并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主要理由是(1) 本案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构成而非中文.此外被投诉人还注册过其他包含英文的域名说明被投诉人可以 理解英文(2) 投诉人及其代理人均不理解中文如果以中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将会造成行政程序的 延误并增加投诉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成本(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在此种情况下并不 适合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 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在考虑以下情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 诉书和证据材料并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 (1) 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 序的通知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说明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 及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书进行答辩也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答复. (3) 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和证据材料的中文翻译件势必引起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 MEDELA 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medelahealthcare"和".cn"组成.其中".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判断争议 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案件考虑.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 "medelahealthcare"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 MEDELA 商标添加在投诉人商标后的英文单词"healthcare"意 为"医疗保健"并不妨碍专家组在争议域名中识别投诉人的 MEDELA 商标并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 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 MEDELA 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 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反驳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 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应该举证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 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是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 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主体部分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 MEDELA 商标并在该商标后添加了对投诉人业务具 有指向性的英文单词"healthcare"意为"医疗保健"使得争议域名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 人之间存在关联的风险.此种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并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第4页 此外本案被投诉人为黄海拼音为"Huang Hai"与争议域名并不相同或相似.因此专家组无法认定被 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专家组在评估案件现有证据材料后认为相关案件事实并不能支持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 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注册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投诉人于 2008 年 7 月 11 日获得 MEDELA 国际商标的 注册并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 投诉人提交了其官方网站内容以及其他网站对投诉人及其产品进行的报道和介绍作为支持其知名度的证据.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为通过投诉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投诉人及其 MEDELA 商标已经积累了 一定的知名度.此外投诉人的 MEDELA 商标并非通用词汇或字典词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在这种情况 下如无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被投诉人不可能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 MEDELA 商标的情况下仅基于巧合而 注册了完整包含投诉人知名的 MEDELA 商标和指向投诉人业务的英文单词"healthcare"意为"医疗保健"的 争议域名.况且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域名相同.根据投诉人提交的 WhoIs 历史记录争议域名在 2023 年 7 月 8 日以前一直由投诉人持有.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 争议域名时应当是知晓投诉人及其 MEDELA 商标的.被投诉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 MEDELA 商标的 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目前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在综合考虑投诉人及其 MEDELA 商标的知名度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 及被投诉人缺席答辩未能证明其具有善意,合理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 议域名的行为并不妨碍对恶意使用的认定.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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