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Zambon S.p.A. 诉 向顺莲Shun Lian Xiang 案件编号 DCN2023-005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Zambon S.p.A.其位于意大利.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tudio Barbero S.p.A.其位于意大 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向顺莲Shun Lian Xia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成都西 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10月6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3 年10月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 2023年10月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 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2023年10月11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10月11日开 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10月31日.被投诉人没有 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3年11月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11月20日中心指定Tao Su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 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是Zambon S.p.A.其位于意大利并开展化学制药等业务在欧洲,美洲以及亚洲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 超过3000名雇员.投诉人自1998年进入中国目前在上海,北京等 24个省和直辖市设立了办公室有大约 500名员工.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都取得了ZAMBON商标注册其中包括如下中国注册商标 a) 国际注册第620243号ZAMBON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1994年6月20日并已领土延伸至中国保 护 b) 国际注册第849410号ZAMBON 图形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2004年12月28日并已领土延伸至中 国保护 c) 第7132743号ZAMBON图形商标注册日期为2011年3月21日. 除注册商标外投诉人及其关联公司还注册了,以及 等域名.其中注册于1999年12月6日注册于1998年1月12日 注册于2004年9月3日. B.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本案被投诉人为向顺莲是一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2年10月15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未实际使用. 投诉人曾于2022年12月7日向争议域名当时的注册人通过邮箱发送函件要求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让至 投诉人此后又分别于2022年12月14日,2023年2月23日及2023年3月27日发送提示函但均未收 到回复.在争议域名被转让至被投诉人名下后投诉人又于2023年10月4日向投诉人通过邮箱发送提示 函但仍未收到任何回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 都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 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3页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在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 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 2023年10月11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告知其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是英文的""鉴于此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 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同时亦告知被投诉人"本中心将指定熟悉以上所提到的两种语言的行政专家 组".但是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提交任何答辩.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程序 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在综合考虑下述情形后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本 a) 争议域名在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后与投诉人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高度近似且在争议域名 中加入英文单词"group"意为"集团"显示被投诉人似乎对英文有一定的理解能力 b) 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 c) 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相关证据的中文翻译件亦可避免造成对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全部下列三个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如上述第4部分所述投诉人就ZAMBON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因此投诉人对 ZAMBON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com.cn"后的主体部分为"zambongroup"完整包含投诉 人的注册商标而争议域名中的"group"意为"集团".因此鉴于投诉人的商标ZAMBON在争议域名中 可以被识别出来即使在投诉人的商标后添加"group"一词也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具 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如果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可以证明存在下 述情形之一则意味着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非其被许可人或授权代理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ZAMBON 商标或使用该商标注册 和使用任何域名.此外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名称进行了商标查询也未发现被投诉人就ZAMBON 取得了任 何商标注册. 第4页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但是被投诉人既无主张也未提供 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下列因素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1) "Zambon"一词本身并非字典单词也不具有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含义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并通过投 诉人的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作为位于中国的自然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该非常见外文单词无 明显合理理由 (2) 被投诉人姓名为"向顺莲"拼音是"Xiang Shun Lian"与争议域名主体部分"zambongroup"和 争议域名本身无任何对应关系 (3) 争议域名未投入实际使用无法证明被投诉人已善意地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4)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同时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后添加"group"一词具有暗指被投诉人属于投诉人集团一员从 而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 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即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 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的ZAMBON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且经过投诉人的长期使 用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完全包含该商标还与投诉人注册的 ,,等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因 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针对投诉人和其ZAMBON商标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未投入实际使用.专家组也难以想象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善意使用该本身 具有误导性的争议域名.综合考虑投诉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投诉人未进行答辩专家组认定被投 诉人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 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投诉成立. 第5页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Tao Sun/ Tao Su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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