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诉 马海建 案件编号 DCN2023-006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其位于以色列.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ILKA AB其位 于瑞典. 本案被投诉人是马海建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郑州世纪创联电 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 2023年10月2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 认.2023年10月22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 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2023年10月24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3年10月24日开 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11月13日.被投诉人没有 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3年11月1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11月27日中心指定James W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知名的制药公司.投诉人成立于1901年目前拥有约3600种产品其药品每天惠及六大洲60 个国家的近2亿人.投诉人在超过33个国家拥有超过53家工厂拥有约37000名员工. 投诉人在众多国家和地区注册有TEVA商标.投诉人在中国注册的TEVA商标包括 - 核定使用于第5类商品上的第 644291号商标1993年6月7日注册经续展有效期至2033年6月6日 - 核定使用于第35类服务上的第12190529号商标2014年8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6日.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9月1日指向一个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 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 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 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23年10月24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 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 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专家组认为根据前引<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之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 中文.但是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其附件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原因是 (1) 中心已在之前的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 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然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或者请求提供 任何中文译文 (2)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为中,英双语说明被投诉人通晓英文 (3) 投诉人位于以色列不以中文为母语并且投诉书第 IV四部分明确表示投诉人和其代理人均不通晓中 文Neither the Complainant nor its representatives are familiar with Chinese.若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 文势必给投诉人造成可观的资金负担和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迟延. 第3页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需证明其投诉同时具备上列三个要件.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多件TEVA商标见上述第4部分.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TEVA商标.争议域名在TEVA商标之后添加法语单词"sante" 意为"健康"不能阻止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EVA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混淆性近似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 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 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而言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 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 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 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投诉人并未许可被投诉人注册 含有TEVA商标或与之近似标志的域名.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并未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 或服务. 被投诉人未针对投诉人的前述主张提交答辩或相反证据. 被投诉人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此外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TEVA 商标后添加法语单词"sante"意为"健康"具有暗指争议域名与 投诉人具有关联的风险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 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投诉书投诉人成立于1901年已有约120年历史在制药领域有极高知名度包括在中国.投诉人 在中国注册TEVA商标的日期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见上述第4部分. 第4页 除完整包含投诉人的TEVA商标外争议域名还包含法语单词"sante"意为"健康"而投诉人是一家 制药公司"健康"恰是投诉人的核心关注领域可见被投诉人注册包含TEVA 商标的争议域名难谓巧合.被 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TEVA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包含投诉人商标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该争议域名的网站该网站在醒目位置以中,英双语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考虑到 争议域名的构成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或受让域名的 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 当利益"的情形具有恶意.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James Wang James W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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