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Helsinn Healthcare SA 诉 戴璐 (Dai Lu) 案件编号DCN2023-006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Helsinn Healthcare SA其位于瑞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 Studio Barbero S.p.A.其位于意 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戴璐 (Dai Lu)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3年10月20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 2023年10月2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 认.2023年10月2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 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3年10月2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 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 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 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第四条第四款中 心于2023年11月2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 2023年11月2日开始.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3年11月2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 任何答辩.中心于2023年11月2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3年12月12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 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始创于1976年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 190个国家开展业务.AKYNZEO 是投 诉人研制的一种用于防止化疗引起的恶心和呕吐的药物已经在美利坚合众国"美国"2014年,欧 洲联盟2015年,中国2019年等地上市.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多个AKYNZEO商标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于2011年5月2日的第 G1078809号商标,注 册于2015年4月28日的第14186699号商标. 投诉人还拥有域名.该域名于 2014年9月25日注册并指向一个允许用户 下载可在美国购买AKYNZEO胶囊的储蓄卡的网站.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1年11月26日指向一个中,英双语的域名出售网站页面.2022年3月17日投诉人 通过一第三方机构向当时的域名注册人和网站上的邮箱地址发送邮件2022年3月18日投诉人收到网站上 的邮箱地址发送的关于以8000欧元出售争议域名的报价.2022年3月29日投诉人向当时的争议域名注册 人发送警告函要求停止使用争议域名并将其转让给投诉人但经投诉人于 2022 年4月12日,4月26日催 告后仍未回复.由于争议域名注册人发生变更投诉人于 2023 年3月31日向当时的注册人发送警告函未 收到任何回复.在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变更为被投诉人后投诉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被投诉人发送警告 函未收到任何回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 AKYNZEO商标因而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AKYNZEO注册商标具有 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被许可人或者授权代理且未将争议域名用于善意使用或者非商业性使 用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具有英文语言能力因而请求使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具体理由如下1争 议域名由拉丁字母组成2争议域名包含了英文单词"savings"和"program"3争议域名指向的 网站包含中,英文内容以及4被投诉人注册的其他域名包含了知名商标和英文词组.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 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 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 1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为通用中,英文域名出售模板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的英文语言能力 第3页 2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3将本裁决翻译为英文不会对投诉人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以上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前述因素后专家组认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应 该为中文专家组将以中文作出裁决.同时考虑到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未提交任何答辩 以及如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及附件的全部中文译文将不当延迟行政程序专家组因此将接纳英文投诉书及附 件不再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译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AKYNZEO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家组对此予以认定. 除去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外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akynzeosavingsprogram".因此争议域名完整 包含了投诉人的AKYNZEO商标并增加了英文单词"savings"和"program""savings", "program"可分别翻译为"储蓄","计划".专家组认为在AKYNZEO注册商标后附加词汇并不妨碍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KYNZEO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 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已确认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AKYNZEO注册商标. 被投诉人并未反驳投诉人的主张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一个出售争议域名的网站页面.专家组认为此种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不符合 <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任一情形.此外投诉人还拥有域名 指向一个允许用户下载可在美国购买 AKYNZEO 胶囊的储蓄卡的网站.因 此除去顶级域名外争议域名与该域名相同具有暗指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的风险性. <解决办法>第七条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投诉人已提交初步证 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反驳投诉人主张的责任继而转移至被投诉人.如被投诉人未能举 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参见OSRMA GmbH 诉 申朝永 SHEN Chaoyong WIPO 案件编号 DCN2020-0048.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4页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 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早在2011年即已在中国注册了AKYNZEO商标而争议域名注册于2021 年远远晚于投诉人在中国注册AKYNZEO商标的时间. 专家组认为AKYNZEO商标是投诉人臆造的无含义的词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且已经在中国进行了使用和 宣传.况且在不考虑顶级域名的情况下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域名相同.考 虑到以上情况若无合理解释和证据专家组难以信服被投诉人会在不知道 AKYNZEO商标的情况下选择将 其注册为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 AKYNZEO商标的情况下故意注册完整包含投诉人 AKYNZEO且与投诉人域名相同的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争议域名网站显示争议域名正在出售中并邀请访问者进行报价显然被投诉人并未实际使用争议域名或者 具有使用计划. 考虑到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警告函不予回应且未提交任何答辩争议域名与与投诉人域名 相同且具有很高的误导性以及被投诉人注册的其他包含知名商标的域名专 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 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 三款规定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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