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Telmont 诉 李璇 案件编号 DCN2024-000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Telmont,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李璇,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2月15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4年2月15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2月1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4年3月1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3月1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3月21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3月2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4月8日,中心指定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Telmont,成立于1912年,是法国知名的香槟酒庄之一,以其独特的香槟酿造技术闻名。2020年人头马君度集团(Rémy Cointreau)收购了投诉人的多数股权。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持有多个TELMONT商标。其中,第1592167号TELMONT国际商标,注册于2021年3月2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第1621867号TELMONT国际商标,注册于2021年9月8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此外,投诉人还持有包含其TELMONT注册商标的域名,注册于2005年7月4日,并一直将该域名解析为其官方网站, 本案被投诉人李璇,位于中国。被投诉人于2023年7月11日注册了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未投入实际使用。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其TELMONT商标,添加在其商标前的词汇“champagne”(意为“香槟”),并不能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其次,“.cn”是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的后缀,并不会改变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因此,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TELMONT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首先,本案被投诉人并没有因为争议域名而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次,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投诉人也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使用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最后,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最后主张,投诉人的TELMONT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添加在投诉人商标前的词汇“champagne”(意为“香槟”)指向投诉人的产品。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是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对争议域名具有任何实际的或可期待的善意使用或合法使用的情形。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问题 – 行政程序的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对行政程序语言的建议、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第3页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并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主要理由是:(1) 英文是国际关系中最广泛使用的语言,也是中心的工作语言之一;(2) 本案争议域名由英文组成而非中文;(3) 若以中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语言将会增加投诉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成本;(4) 虽然投诉人以英文提交投诉书,但是中心可以使用中文通知被投诉人,并给予被投诉人使用中文参与本案行政程序的机会。 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定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因此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并在考虑以下情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 (1) 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明确说明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及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书进行答辩,也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答复。 (3) 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件势必引起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TELMONT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champagnetelmont”和“.cn”组成。其中,“.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案件考虑。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champagnetelmont”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TELMONT商标,添加在投诉人商标前的词汇“champagne”(意为“香槟”)并不妨碍专家组在争议域名中识别投诉人的TELMONT商标,并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TELMONT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也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本案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反驳该主张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即被投诉人应该举证证明其对本案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争议域名目前指向无效网站。本案被投诉人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或者是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主体部分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TELMONT商标,添加在投诉人商标前的词汇“champagne”(意为“香槟”)直接指向投诉人的产品,使得争议域名在整体上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混淆的风险因为互联网用户很可能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相关。 专家组在评估案件现有证据材料后,认为目前的案件事实并不能支持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第4页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7月11日。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之前,投诉人已经获得了TELMONT商标的注册(2021年3月2日),并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TELMONT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其与词汇“champagne”更非常见的词语组合,且该词汇的含义为“香槟”,直接指向了投诉人的产品。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指向投诉人产品的词汇,并与投诉人在先注册的域名非常相似。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在不知晓投诉人及其TELMONT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出于巧合选择“champagnetelmont”注册了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TELMONT商标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目前,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在综合考虑投诉人及其TELMONT商标的知名度,被投诉人缺席答辩,以及争议域名的构成与投诉人息息相关等情形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并不妨碍对其恶意的认定。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Jacob Changjie Chen/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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