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arrefour 诉 东莞市谷戈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 DCN2024-001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arrefour,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IP Twin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东莞市谷戈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家乐福.cn>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广东金万邦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4月4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4年4月4日和4月8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4月7日和4月8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4年4月10日正式使用中、英双语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4月10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4月3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5月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5月14日,中心指定Linda Cha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全球知名的零售商之一,在30多个国家拥有超过12000家商店,全球雇员超过384000人。 在中国,投诉人拥有第798834号“家樂福”商标(第32类,注册于1995年12月14日)、第799630号“家樂福”商标(第25类,注册于1995年12月14日)。前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2月18日,目前未解析至任何活跃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其注册商标“家乐福”相同。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拥有任何“家乐福”注册商标,不因争议域名而知名,且从未获得投诉人的许可。此外,被投诉人并未对争议域名进行善意使用或者准备进行善意使用。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但投诉人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并要求使用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包括:(1)投诉人无法以中文进行沟通,提交中文翻译材料将产生额外费用;和(2)被投诉人持有多个包含英文词组的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存在以下情形: (1)虽然被投诉人持有其他包含英文词组的域名,但远不足以推定被投诉人具有足以以英文进行行政程序的语言能力。 (2)虽然中心一直使用中、英文发送与案件相关的电子邮件,但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在综合考虑上述全部情形后,专家组认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本案裁决将以中文作出,但同时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且能够确保本行政程序的快速进行。
第3页 6.2 实质问题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如上述第4部分所述,投诉人拥有第798834号、第799630号“家樂福”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家樂福”注册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的后缀“.cn”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为必要的功能性组成部分,因而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将其纳入考量。 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为简体中文“家乐福”,在繁体中文中为“家樂福”。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可以在争议域名中被识别出来。专家组据此认定,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家乐福”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家樂福”相同,或者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者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此未进行任何反驳。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未投入实际使用。专家组认定,没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同时,亦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正在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早在1995年即已在中国注册“家樂福”商标,而被投诉人在2024年2月18日才注册争议域名,晚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近三十年。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家乐福”时,检索结果均指向投诉人及其商标。 专家组认为,在投诉人享有知名度的情况下,被投诉人基于巧合而选择包含投诉人知名商标的争议域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Facebook, Inc. 诉 程飞婷,WIPO 案件编号 DCN2019-0002。 争议域名处于未使用的消极持有状态,且被投诉人并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任何回应。另外,根据案卷材料,被投诉人同时注册了域名<家乐福.com>、<家乐福.net>。在此情况下,特别是考虑到投诉人商标的较高知名度,专家组无法假设被投诉人是出于善意使用目的而注册了争议域名。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
第4页 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家乐福.cn> () 转移给投诉人。 /Linda Chang/ Linda Chang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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