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XA SA 诉 米国华 案件编号 DCN2024-001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XA S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elarl Candé - Blanchard - Ducamp,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米国华,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DYNADOTCHINA LLC(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4月4日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4月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4年4月9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2024年4月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4年4月1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当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4月3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5月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5月16日,中心指定Rosita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AXA SA是AXA集团的控股公司。AXA集团的前身是一家历史悠久的保险公司。经过一系列保险公司的合并、收购和更名,商号AXA于1985年问世。投诉人自1988年开始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交易,並于1996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1996年,投诉人与UAP合并,成为当时法国第一大保险公司。投诉人在2018年收购XL集团后成为了全球第一大商业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之一。投诉人现在在全球拥有110302名员工,为高达9300万名客户提供服务,並在全球51个国家设有办事处,在全球保险、储蓄和资产管理行业具有领先地位。 投诉人获得了以下国际注册商标,并通过领土延伸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保护: - 国际第1290037号注册商标AXA,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 - 国际第1519781号注册商标 ,注册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 (下称“AXA注册商标”) 根据争议域名的WhoIs信息显示,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23年1月8日。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指向一个无法访问的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主张总结如下: (a)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享有商标权利的AXA注册商标,并添加了后缀“ins”。投诉人声称其AXA注册商标本身无特殊含义,因此极具独特性,且在全球保险和金融服务领域享誉盛名。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中包含的后缀“ins”指保险一词,且並不能降低争议域名与AXA注册商标之间足以让人混淆的相似性。投诉人亦认为该后缀“ins”直接指向投诉人的经营活动。此外,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的独特之处在于“AXA”一词。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互联网用户很有可能认为争议域名是投诉人的另一个官方网站,与投诉人在中国的保险业务有关联。 因此,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的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足以造成混淆。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声称其从未许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AXA注册商标,或注册包含AXA注册商标的任何域名。投诉人曾经向被投诉人发送三份停止侵权通知但并未得到回复。投诉人及被投诉人间没有任何关系,且被投诉人没有任何在先权和/或合法权益来证明使用投诉人AXA商标的正当性。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明显采用了投诉人在全球范围内享誉盛名的商标,并在未经投诉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其纳入争议域名。 其次,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并非凭借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甚至与AXA毫无关联,但投诉人的AXA注册商标广为人知。 此外,投诉人认为该争议域名并未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争议域名属于被动持有,并链接至无法访问的页面。投诉人声称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并不构成“合法非商业用途”。 综上所述,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第3页 (c) 争议域名已被恶意注册或被恶意使用 首先,投诉人认为,由于AXA注册商标享誉盛名,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早已知道投诉人的AXA注册商标。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完整使用“axa”一词属故意为之。因此,被投诉人出于恶意选择并注册了争议域名,以利用投诉人声誉方面的优势。 此外,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也出于恶意。该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指向一个无法访问的页面。投诉人声称在某些情况下,被动持有域名可被视为恶意使用。 因此,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显然是出于恶意而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拥有AXA注册商标。如前所述,投诉人拥有国际第1290037号注册商标AXA及国际第1519781号注册商标 ,并通过领土延伸在中国受到保护。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就AXA注册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当中的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com.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在认定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构成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考虑。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应为“axa-ins”,其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AXA注册商标及后缀“ins”,其中“ins”为英文字母组合,而“axa”则与投诉人享有注册专用权的、具有显著性的AXA注册商标相同,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AXA注册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可以被识别出来,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AXA注册商标构成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本案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许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AXA注册商标,或注册包含AXA注册商标的任何域名。由于投诉人对AXA注册商标享有权益,且争议域名在AXA注册商标通过领土延伸在中国获得保护之后才注册。此外,专家组经过验证后认同投诉人关于争议域名指向无法访问的网站的主张。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进而转移至被投诉人一方。
第4页 由于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进行任何答辩,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该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或其已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争议域名而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故专家组无法认定本案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中所举例的情况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也没有发现其他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因素。 此外,专家组同意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所拥有的AXA注册商标在保险相关行业具有极高声誉。因此,公众可能会将争议域名中包含的“ins”认为是英文单词“insurance”(意为“保险”)的缩写。专家组认同投诉人关于“ins”可能指保险一词的主张。鉴于此,争议域名的构成本身可能会造成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案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关于其对AXA注册商标享有权益,且AXA注册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的主张。此外专家组同意投诉人在中国获得对于其AXA注册商标的保护的时间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AXA注册商标,且使用“axa”作为争议域名的开始部分。虽然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添加了“ins”后缀,但是鉴于投诉人在保险相关行业已经获得了极高声誉,公众可能将“ins”后缀与意为保险的英文单词“insurance”进行联系,使得争议域名存在误导公众的风险,进一步混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即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考虑到(i)投诉人的AXA注册商标的高知名度,(ii)被投诉人没有就本域名争议提交任何回应或支持其善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及本案其他相关的情况,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并不妨碍专家组对其恶意的认定。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案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转移给投诉人。 /Rosita Li/ Rosita Li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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