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azars 诉 赵科 案件编号 DCN2024-001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Mazars,其位于比利时。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afeBrands,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赵科,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4年4月29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5月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4年5月8日以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5月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5月2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5月2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6月10日,中心指定Tao Su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是Mazars,其位于比利时。投诉人是一家国际领先的审计、税务和咨询公司,其创立于1945年,目前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营,拥有47000名专业人员。 2023年11月15日,投诉人与美国第八大会计师事务所Forvis共同宣布,其将于2024年6月1日共同联合创设为一家全球前十的服务网络,该网络将在统一的品牌Forvis Mazars下运营,预计营业收入47亿欧元。此外,与投诉人有关的Forvis Trademarks, LLC已经在多个国家注册了FORVIS商标。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就MAZARS商标或与其他元素的组合商标取得注册,其中包括如下国际注册: a) 国际注册第608854号MAZARS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1993年7月30日,并已领土延伸至中国保护,指定类别为第35、36、41和42类; b) 国际注册第1545842号MAZARS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2020年6月8日,并已领土延伸至中国保护,指定类别为第35、36、41、42和45类; c) 国际注册第1697842号MAZARS商标,注册日期为2022年5月13日,并已领土延伸至中国保护,指定类别为第9、16、35、36、41、42和45类。 除注册商标外,投诉人还注册和使用包含MAZARS商标的域名,包括2023年10月注册的及等域名。 投诉人曾于2023年11月22日向争议域名的原注册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函,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并于2023年12月21日再次发函,但均未收到任何回复。 B. 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本案被投诉人为赵科,是一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曾注册域名,并被印度域名仲裁机构于2022年11月1日裁定将该域名转移给PAUL & SHARK商标所有人Dama S.P.A.。 此外,根据投诉人查询结果显示,被投诉人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的联系邮箱[...]@163.com与超过800个域名相关联,其中包括、以及等包含第三方商标的域名。 C. 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3年9月24日。争议域名被解析至Sedo.com平台出售,价格为9500美元。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都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在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 2024年5月8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并告知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是英文的”,“投诉人已经提交了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鉴于此,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英文提交”。同时亦告知被投诉人“本中心将指定熟悉以上所提到的两种语言的行政专家组”。但是,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提交任何答辩。 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专家组亦认同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但是在综合考虑下述情形后,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本: a) 争议域名在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后,与投诉人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近似,且争议域名在英文网站sedo.com出售,显示被投诉人对英文有一定的理解能力; b) 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的中文翻译; c) 不要求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及相关证据的中文翻译件亦可避免造成对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体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全部下列三个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如上述第4部分所述,投诉人就MAZARS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因此投诉人对MAZARS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 “.cn”后的主体部分为“mazarsforvis”,完整包含投诉人的MAZARS商标,即投诉人的MAZARS商标在争议域名中可以被识别出来,专家组据此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投诉人如果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可以证明存在下述情形之一,则意味着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4页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MAZARS商标或使用该等商标注册和使用任何域名。投诉人经查询未发现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或其主体部分拥有任何商标。此外,投诉人也未发现被投诉人与“mazars”有任何联系,相反其将争议域名解析至用于出售该等争议域名的网页。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但是被投诉人既无主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下列因素,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 (1) 无论是“mazars”还是“mazarsforvis”均非字典单词,且无含义,被投诉人作为位于中国的自然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与投诉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MAZARS商标近似的“mazarsforvis”这一非常见外文名称无明显合理理由; (2) 被投诉人名称为“赵科”,其拼音是“Zhao Ke”,与争议域名及其主体部分无对应关系; (3) 争议域名被解析至用于出售争议域名的页面,该等使用明显并非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亦不构成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 (4)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即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且经过投诉人的长期使用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高度近似,被投诉人作为一名中国自然人,其注册争议域名没有明显合理理由。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针对投诉人和其MAZARS商标,具有恶意。 另外,争议域名被解析至用于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其行为显然系为了向投诉人或第三方出售,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结合被投诉人未进行答辩的事实,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曾注册域名,其使用的注册联系邮箱与超过800个域名关联,其中包括、以及等包含第三方知名商标的域名。该等事实亦可以证明,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系针对包括投诉人商标在内的知名商标,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第5页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投诉成立。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含有第三方的注册商标FORVIS,专家组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裁决不影响FORVIS商标所有人通过适当法律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Tao Sun/ Tao Sun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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