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anque et Caisse d’Epargne de l’Etat, Luxembourg 诉 任俊晓(ren jun xiao) 案件编号 DCN2024-001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anque et Caisse d’Epargne de l’Etat, Luxembourg,其位于卢森堡。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Office Freylinger S.A.,其位于卢森堡。 本案被投诉人是任俊晓(ren jun xiao),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4年4月3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5月6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4年5月6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2024年5月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第一版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中心于2024年5月8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指出第一版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中仍然存在的缺陷。同日,中心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第二版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4年5月14日以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5月14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6月3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6月1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6月14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卢森堡独立公共机构,成立于1989年,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856年。投诉人提供银行服务,并持有多个S-NET商标注册,如下: - 比荷卢经济联盟商标注册号第644249号,于1999年8月1日获得注册; - 欧洲联盟(“欧盟”)商标注册号第009110644号,于2012年7月1日获得注册;及 - 联合王国商标注册号第UK00909110644号,于2012年7月1日获得注册。 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投诉人还注册了域名,并将该域名用作其官方网站。S-NET是投诉人的银行应用程序,互联网用户可以从投诉人上述的官方网站找到有关S-NET服务的专门网页,亦可以从“https://bcee.snet.lu/ssogate/xlogin?page=0”网站上了解S-NET服务。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3月18日。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S-NET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未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其商标。在专业平台Fovea进行搜索后,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拥有与投诉人商标S-NET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商标注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的S-NET商标是驰名商标,至少在比荷卢经济联盟和欧盟。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动机很可能是用于网络钓鱼,也可能是为了出售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亦阻止了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商标。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其不会使用中文交流及翻译投诉书会给投诉人造成额外的费用、对投诉人的不公平及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然而专家组亦注意到虽然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但是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此外,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专家组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
第3页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对上述三个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投诉人未能成功举证其中任一个条件,其投诉应当被予以驳回。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S-NET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S-NET商标,其余部分为顶级和二级域名后缀“.com.cn”。关于域名后缀,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S-NET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专家组在下述第6.2C部分的分析,专家组没有必要讨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三种可用于证明被投诉人恶意的情形。此外,还规定其他恶意的情形也可用于证明被投诉人的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于2024年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S-NET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争议域名主要部分与S-NET商标相同。然而,该商标仅由一个字母(“s”)、一个连字号和一个英文字(“net”)(可译为“网”)构成。被投诉人位于中国,但根据案卷现有材料,专家组没有发现投诉人有在中国经营业务或者其商标在中国享有任何声誉的证据。专家组自行用“s-net”作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上进行检索后发现,所得到的结果除与投诉人有关外,还与很多其他第三方有关。此外,专家组亦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品牌数据库中(“https://branddb.wipo.int/”)进行了检索,发现别的由其他第三方持有的S-NET商标在多个国家也获得注册。最后,争议域名指向不活跃的网站。 综上,根据案卷现有材料,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是针对投诉人及其S-NET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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