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agnie de Saint-Gobain 诉 山东亿车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Shan Dong Yi Che Tian Xia Qi Che Fu Wu You Xian Ze Ren Gong Si) 案件编号DCN2024-002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ompagnie de Saint-Gobain,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山东亿车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Shan Dong Yi Che Tian Xia Qi Che Fu Wu You Xian Ze Re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6月6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4年6月6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6月7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4年6月7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中心于2024年6月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4年6月12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6月12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7月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7月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7月8日,中心指定Douglas Clark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为一家国际知名的法国公司,专门生产、加工和分销建筑和工业材料。投诉人于世界各地(当中包括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SAINT-GOBAIN商标的注册。投诉人使用网站“www.saint-gobain.com”宣传公司业务。另外,投诉人旗下有着专门生产适用于汽车、住宅及商用保护膜技术的子公司“Solar Gard”。 投诉人注册的SAINT-GOBAIN商标,包括但不限于: - 国际注册第740184号“SAINT-GOBAIN”商标(注册日期2000年7月26日),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 中国第G596735号SAINT-GOBAIN商标(注册公告日期1992年11月2日)。 争议域名于2024年5月21日由被投诉人注册,该争议域名解析至一个载有投诉人商标的中文网站,网站上出售包括量子膜、汽车膜、建筑膜等多种产品,产品类别与投诉人子公司所销售的产品类别大体相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基于以下理由,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一)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三)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语言为英文,并要求采用英文作为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中心已向被投诉人发出中、英文的投诉书通知,其中包括和行政程序语言有关的中、英文的通知,但是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另外,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考虑到以上规定,专家组认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原则上应该为中文,专家组亦将以中文作出裁决。但是专家组考虑到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评论,及如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及附件的全部中文译文将不当延迟行政程序,与《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的精神不符,专家组因此将接纳英文投诉书及附件,不再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译文。 6.2 三个要素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第3页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商标注册信息(见上述第4部分),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于SAINT-GOBAIN商标享有民事权益。另外,在先前的行政专家组裁决中,先前的专家组亦认定投诉人对SAINT-GOBAIN商标享有的权利。参见Compagnie de Saint-Gobain 诉 王晓文,WIPO 案件编号 DCN2022-0037()。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商标SAINT-GOBAIN,而在商标后加上的“filmfil”(可翻译为“薄膜”)一词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事实,因为投诉人的商标在争议域名中仍然清晰可辨。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SAINT-GOBAIN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与SAINT-GOBAIN商标毫无关联。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SAINT-GOBAIN商标,而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亦没有诸如委托、合作等任何关系。 另外,专家组同意投诉人的主张,即被投诉人利用争议域名扰乱投诉人的业务,冒充投诉人销售与投诉人子公司产品类别基本相同的商品,即各类量子膜、汽车膜、建筑膜等,以吸引消费者。被投诉人冒充投诉人一举,已足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 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被投诉人并没有提出答辩。综合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解决办法》第十条的任何一个情形。 再者,争议域名中使用投诉人的商标并在其后附加“film”(可翻译为“薄膜”)一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和/或其子公司有关。 专家组因此认定投诉人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但是被投诉人并未提出任何反驳。鉴于此,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 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 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第4页 (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 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具有恶意的。 如上所述,投诉人早于争议域名注册日之前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了SAINT-GOBAIN商标,并取得了国际知名度。另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解析的网站所销售的产品种类与投诉人子公司的核心产品种类基本完全重合,与投诉人存在竞争关系。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被投诉人是山东亿车天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作为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很可能知道投诉人的SAINT-GOBAIN商标。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在显著位置使用了投诉人的该商标更是印证了这一点。被投诉人注册包含投诉人在先注册商标SAINT-GOBAIN的争议域名,并在网站上使用该商标和销售各类量子膜、汽车膜、建筑膜等的行为,明显是企图误导相关公众以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具有某种商业上的联系,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具有恶意。 综合以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Douglas Clark/ Douglas Clark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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