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3DHISTECH KFT.(斯瑞缔公司) 诉 山东斯瑞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DHISTECH Shandong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 案件编号 DCN2024-0039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3DHISTECH KFT.(斯瑞缔公司),其位于匈牙利。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山东斯瑞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DHISTECH Shandong Medical Technology Co., Ltd.),其位于中国,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3dhistech.co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24年9月30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同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4年10月8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10月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10月28日。中心于2024年10月27日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2024年10月28日,投诉人自行向中心提交了补充材料。 2024年10月30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总部位于匈牙利,成立于1991年,自1996年起投身数字病理行业,致力于为临床病理学家、研究人员和大学提供数字病理学解决方案以促进快速准确的诊断,支持医学发现并促进教育。投诉人制造并出售数字病理学设备、目前已售出2000多套系统。自2009年起,投诉人经过经销商在中国宣传并销售投诉人的产品,参加学术会议及行业展会、参与专业项目的招投标。投诉人拥有第1777121号国际商标3DHISTECH及图形(注册于2023年11月15日)。投诉人亦在中国香港注册了第306540093号3DHISTECH及图形商标(实际注册日期为2024年9月6日)。上述商标注册目前在有效期内。投诉人在2001年10月11日注册了<3dhistech.com>域名,该域名指向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被投诉人于2018年11月7日在中国山东省济南市成立,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市场推广、售后服务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投诉人分别于2022年6月28日及2022年7月21日获批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数字切片扫描系统产品正式上市。被投诉人于2022年12月12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成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22年9月14日完成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被投诉人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提供数字化诊断完整解决方案及技术支持,并专注于病理科全数字化工作流程在中国的发展和普及。 投诉人目前持有被投诉人51%的股权。被投诉人的其他股东济南丹吉尔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济南丹吉尔”)及樊育军系投诉人的前代理商及济南丹吉尔和被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济南丹吉尔已在中国第1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8121614号3DHISTECH及图形商标(注册于2011年12月7日)。该商标目前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但仍然有效。该商标的文字和图形部分与投诉人的上述商标的文字和图形部分基本一样。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1年9月30日。争议域名指向被投诉人的网站。该网站突出展示了3DHISTECH及图形商标的图形和文字元素,以及“斯瑞缔”字样,并宣传和销售数字切片扫描系统等产品。该网站的配色及版面设计与投诉人官方网站的配色及版面设计基本一样,此外,该网站还使用了投诉人官方网站上的图片。在“关于我们”的部分,网站显示以下信息: “2018年11月7日,山东斯瑞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济南正式成立。基于匈牙利3DHISTECH公司与济南丹吉尔电子有限公司的合作意愿,结合‘立足智慧病理、推动数字中国’的发展理念,我们将匈牙利3DHISTECH的全线数字化病理产品引进中国,并结合中国医疗市场特点,优化渠道资源,重建服务模式,完成供应链本土化。我们将提供数字化诊断完整解决方案及技术支持,并专注于全数字化工作流程在中国的发展和普及,主要包括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市场推广、技术服务、售后,部分国家出口等业务。”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在先商号3DHISTECH、在先域名<3dhistech.com>及在先使用并已经注册的3DHISTECH商标相同。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于2018年参与出资,并设立被投诉人。跟据投诉人和济南丹吉尔的分销协议,所有与3DHISTECH相关的知识产权均有投诉人持续独立享有,且双方经销关系现已终止。投诉人是3DHISTECH系列标识唯一的合法权利人。投诉人确认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享有在先权益的3DHISTECH标识注册域名。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3DHISTECH作为投诉人的商标、商号、域名主体部分,在包括中国的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3DHISTECH与投诉人已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投诉人系被投诉人的股东,被投诉人明确知晓投诉人对3DHISTECH的在先权益。在此情形下,被投诉人仍然在没有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注册、使用与投诉人权益完全相同的域名,该行为难谓善意。争议域名被实际投入使用,用于宣传和销售与投诉人产品相同或类似的数字切片扫描系统等产品,直接抢占了投诉人的交易机会。被投诉人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投诉人将自己的商标用于域名注册,并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被投诉人为获取商业利益,故意通过制造与投诉人在先权益混淆的可能性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并使人对被投诉人网站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认可产生混淆。
第3页 B. 被投诉人 争议域名经过合法注册,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投诉人拥有对争议域名的合法使用权。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济南丹吉尔是3DHISTECH商标的持有人,作为被投诉人的股东之一,许可被投诉人使用3DHISTECH这一商标。被投诉人注册于2018年,是由济南丹吉尔(持股80%)和樊育军(持股20%)共同成立。投诉人于2020年9月4日通过股东会决议注资被投诉人,占股51%。投诉人注资被投诉人以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明确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为3DHISTECH Shandong Co., Ltd。因此,投诉人许可被投诉人对3DHISTECH这一名称享有使用权。济南丹吉尔是在先域名<3dhistech.cn>合法持有人,注册时间是2014年10月21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来源于其股东已注册的<3dhistech.cn>域名。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被投诉人作为投诉人在中国投资的企业,负责该品牌在中国的品牌推广、售前咨询、产品销售和技术服务。被投诉人在此过程中,合法并合理使用了3DHISTECH这一品牌名称,并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了显著成绩。因此,被投诉人对3DHISTECH这一名称享有在先使用权。 投诉人关于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主张不成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基于与投诉人的紧密合作关系和在中国市场推广该品牌产品的需要。虽然投诉人主张其拥有域名<3dhistech.com>的在先使用权,但这并不构成对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阻碍。被投诉人在中国市场上使用3DHISTECH品牌名称及注册相关域名,均是基于与投诉人的合作关系,且未侵犯投诉人的任何合法权益。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A. 补充材料 收到答辩书以后,投诉人于2024年10月28日向中心自行提交了一份补充材料。被投诉人未对该补充材料发表评论。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投诉书与答辩书之外自行提交的材料,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另有决定,专家组原则上不再接受”。专家组审阅投诉人自行提交的补充材料后认为,补充材料中的许多内容与现有的案卷材料中已有的论点重复,且补充材料中的一些内容和证据投诉人原本可以在提交投诉书时提供。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专家组决定不接受该补充材料。此外,鉴于裁决6.2部分中阐述的理由,即便专家组接受该补充材料亦不会对本案的裁决结果产生任何影响。 B. 裁决的公布 被投诉人在其2024年10月21日向中心发送的电子邮件中,请求不公开裁决,但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的理由和/或证据支持其请求。《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除非专家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争议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裁决书的全部内容在上述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在网站上予以公布。”专家组在考虑当事人的请求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后,认为本案不存在不能公布裁决的特殊情形。因此,专家组认定本案的裁决应当根据《程序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6.2 实质性问题 投诉人成立于1991年,拥有3DHISTECH及图形注册商标。投诉人在2001年10月11日注册了<3dhistech.com>域名,该域名指向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被投诉人成立于2018年11月7日,由济南丹吉尔(持股80%)和樊育军(持股20%)共同出资成立。投诉人于2020年9月4日通过股东会决议注资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的股东目前分别是投诉人、济南丹吉尔和樊育军。三方的出资额分别是51%、32.67%、16.33%。因此,投诉人目前仍然是被投诉人的控股股东,而被投诉人的另一大股东济南丹吉尔是投诉人的前经销商。济南丹吉尔拥有3DHISTECH的中国注册商标,注册于2011年12月7日。该商标目前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第4页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于2021年4月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了新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规定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为山东斯瑞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DHISTECH Shandong Co., Ltd.)。 被投诉人的大股东济南丹吉尔于2014年10月21日注册域名<3dhistech.cn>。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30日注册争议域名。 投诉人主张,根据其和济南丹吉尔的分销协议,所有与3DHISTECH相关的知识产权均由投诉人持续独立享有,且双方经销关系现已终止。此外,投诉人从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 基于本案案情,专家组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及公司内部章程和管理、商标的有效性、商标侵权等。因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超出《解决办法》的适用范围,应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处理。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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