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Koninklijke Douwe Egberts B.V. 诉 佘艳芬 案件编号 DCN2024-004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Koninklijke Douwe Egberts B.V.,其位于荷兰王国(“荷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Ploum,其位于荷兰。 本案被投诉人是佘艳芬,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10月21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同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10月2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4年10月2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4年10月29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10月29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4年11月1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4年11月19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4年11月26日,中心指定Mengyuan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Koninklijke Douwe Egberts B.V.位于荷兰,隶属于Jacobs Douwe Egberts(通常简写为“JDE”)。JDE成立于2015年,致力于生产和销售咖啡和茶,旗下有多个品牌。Douwe Egberts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品牌。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就JACOBS DOUWE EGBERTS和DOUWE EGBERTS商标取得注册,其中包括如下中国注册商标和国际注册商标: - 中国商标JACOBS DOUWE EGBERTS,注册号14520048,注册日期为2015年6月21日; - 国际商标DOUWE EGBERTS,注册号662378,国际注册日期为1996年5月31日,已领土延伸至中国获得保护; - 国际商标DOUWE EGBERTS,注册号606003,国际注册日期为1993年7月29日,已领土延伸至中国获得保护。 根据投诉书,投诉人使用域名作为其官方网站,宣传JDE集团运营的各类品牌。 B. 被投诉人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确认,本案被投诉人为佘艳芬(拼音为:She Yan Fen),是一名位于中国的自然人。 C.争议域名基本情况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3月25日,该争议域名无法解析到任何有效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 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3页 在本案中,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并且投诉人要求以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 2024年10月29日,中心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并告知其行政程序语言的有关事项,包括被投诉人有权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作出任何答辩。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应原则上为中文。然而,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其附件,并且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原因如下: (1)在投诉通知中,中心已明确告知被投诉人有权对行政程序语言提出意见,并且答辩书可以选择以中文或英文提交。但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或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的请求; (2)争议域名在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及二级域名后,与投诉人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完全相同,显示出被投诉人具备一定的英文理解能力; (3)投诉人及其代理人位于荷兰,且均以非中文语言作为工作语言。如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译文,将会对投诉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并可能导致行政程序的延误。 6.2实体问题 依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以下将分别讨论以上三种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如上述第4部分所示,投诉人在中国拥有Jacobs Douwe Egberts和Douwe Egberts的注册商标,因此,投诉人对这两个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去除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及二级域名“com.cn”后的主体部分为“jacobsdouweegberts”,该部分与投诉人的JACOBS DOUWE EGBERTS商标完全一致,与投诉人的DOUWE EGBERTS商标仅相差“Jacobs”,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己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并未以Jacobs Douwe Egberts这一名称为人所知,也未获得任何与之相关的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权利。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投诉人未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允许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注册包含其商标的域名。投诉人的相关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被投诉人无法主张对争议域名拥有在先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人也未发现被投诉人使用或准备使用争议域名从事任何善意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或者其他合法的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行为。事实上,该争议域名未解析到任何有效页面。
第4页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但是被投诉人既无主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此外,考虑到Jacobs Douwe Egberts和Douwe Egberts为投诉人的品牌,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暗指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的潜在风险,以及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即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 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投诉人的商标具有高度显著性,其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早已在全球各地(包括中国)注册、使用JACOBS DOUWE EGBERTS和DOUWE EGBERTS商标。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JACOBS DOUWE EGBERTS商标和投诉人的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一致,与投诉人的DOUWE EGBERTS商标混淆性相似。因此,被投诉人在注册该争议域名时,有很大的可能知道Jacobs Douwe Egberts和Douwe Egberts品牌。然而,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答辩,也未解释为何选择“jacobsdouweegberts”作为争议域名进行注册。 目前,争议域名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被投诉人消极持有该争议域名。在被投诉人未提供答辩或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专家组综合考虑投诉人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域名的构成显示出该争议域名针对投诉人的商标以及先前裁决中对消极持有的认定,认为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并不妨碍对恶意的认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基于上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的投诉成立。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engyuan Li/ Mengyuan Li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Full & Egal Universal Law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