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Luigi Lavazza S.p.A. 诉 刘杰 案件编号 DCN2024-005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Luigi Lavazza S.p.A.,其位于意大利。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tudio Barbero S.p.A.,其位于意大利。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杰,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成都飞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4年12月2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4年12月2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4年12月26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4年12月26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1月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1月1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1月22日,中心指定Xu Li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895年,其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咖啡及相关产品。经过多年的经营,投诉人已发展为一家覆盖全球市场的咖啡品牌公司。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其旗下产品销往超过全球140多个国家,投诉人于2020年进入中国,迄今为止在中国已开设20多家门店。 自1966年开始,投诉人即在世界各地申请注册多个LAVAZZA商标,其中国际注册号为第317174号LAVAZZA商标于1966年7月1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包含咖啡,该商标后经领土延伸在多国得到保护。2009年11月21日,投诉人在中国申请的第5853488号LAVAZZA商标获准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包含咖啡,该商标后经核准续展后目前依然存续有效。 除上述注册商标外,投诉人拥有域名及,分别注册于1996年5月19日及2003年3月17日。上述两域名解析到投诉人的官方网站,用于对投诉人公司品牌及咖啡产品进行宣传。除此之外,投诉人还拥有、、等多个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C.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4月20日,指向不活跃的网站,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其LAVAZZA商标,添加在商标后的“cafe”(意为“咖啡”)并不能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反而更易造成混淆,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并不享有权利或权益: (1)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的被许可人或授权代理,投诉人也从未以任何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LAVAZZA商标或注册使用相关域名; (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以与争议域名对应的名称广为人知。被投诉人也未注册任何LAVAZZA商标; (3)被投诉人未提供其善意使用争议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出于非商业或合理目的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不构成善意、合理或非商业性的合法使用; (4)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LAVAZZA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添加的词汇“cafe”(意为“咖啡”)显然指向投诉人的产品,具有暗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风险; (5)Lavazza与投诉人的创始人及其家族的姓氏相对应,在外语中没有特定含义; (6)投诉人曾向被投诉人发送了要求停止侵权的信函,但未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 投诉人最后主张,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的LAVAZZA商标注册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而且经过投诉人在全球推广和销售咖啡过程中的大量使用及网络宣传,已具备极高知名度。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只需进行简单的检索就能知道投诉人已经注册并大范围使用LAVAZZA商标。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并不妨碍对其恶意的认定。另外,被投诉人未答复投诉人要求其停止侵权的信函也能证明被投诉人的恶意。 投诉人要求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第3页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综上,专家组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双方对行政程序语言的建议、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 本案中,投诉人以英文提交了投诉书和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答复亦未进行答辩。 专家组根据相关规定认为,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为中文,因此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并在考虑以下情形后决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证据材料: (1)中心一直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向当事人双方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并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包括了被投诉人答辩指南及告知被投诉人可以在答辩书中对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评论以及答辩书可以以中文或者英文提交; (2)被投诉人未答辩,未对本案行政程序语言进行评论,也未要求投诉人提供投诉书的中文译本; (3)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的投诉书势必引起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商标LAVAZZA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专家组采纳投诉人就LAVAZZA商标享有民事权益的主张。 本案中,争议域名由“lavazzacafe”和“.cn”组成。其中,“.cn”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后缀,为功能性必要部分,通常在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之间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纳入考虑。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lavazzacafe”,完整包含投诉人的LAVAZZA商标。添加在后的词汇“cafe”(意为“咖啡”)并不妨碍专家组在争议域名中识别投诉人的LAVAZZA商标,并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鉴于此,专家组认定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要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对于投诉人而言,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
第4页 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根据投诉书提供的信息,投诉人并未将LAVAZZA商标注册域名或使用商标的权利授予或许可给被投诉人。投诉人对LAVAZZA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 本案中,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或任何答辩以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就争议域名本身而言,其主体部分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LAVAZZA商标,并在该商标后添加了直接指向投诉人的产品的英文单词“cafe”(意为“咖啡”),使得争议域名具有误导互联网用户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存在关联的风险。此种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并不能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但被投诉人未提出任何反驳、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投诉人早在2009年即已在中国注册LAVAZZA商标,而被投诉人在2024年4月20日才注册争议域名,晚于投诉人的中国商标注册近十五年。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通过搜索引擎“百度”检索LAVAZZA时,检索结果指向投诉人及其商标。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接纳投诉人的LAVAZZA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且经过投诉人长期的商业使用和宣传已经与投诉人之间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此外,争议域名中附加的“cafe”(意为“咖啡”)一词直接指向投诉人的产品。在此种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若无合理解释和证据支持,被投诉人不可能基于巧合而选择由投诉人的知名商标和产品名称组成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明知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情况下仍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目前,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网站。在综合考虑投诉人及其LAVAZZA商标的较高知名度,被投诉人缺席答辩,以及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误导性等情形后,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并不妨碍专家组对其恶意的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已满足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Xu Lin/ Xu Lin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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