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atmut 诉 刘锐晖 案件编号 DCN2025-000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Matmut,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锐晖,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英文投诉书。同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1月15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25年1月15日提交了英文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1月16日正式使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1月16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2月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2月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2月7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一家法国互助保险公司,成立于1961年。其名称MATMUT是由法文“Mutuelle Assurance des Travailleurs MUTualistes”的缩写而来(可译为:互助工人互助保险)。投诉人拥有450万会员和超过830万份合同。投诉人拥有第001422732号欧洲联盟(“欧盟”)注册商标MATMUT及图形(注册于2001年1月3日)。投诉人也注册了域名,并将该域名用作其网站。投诉人还注册了其他包含MATMUT商标的域名,即(注册于1998年9月16日)及(注册于2020年3月30日)。 2024年12月21日,搜狐网报道汇丰欧洲大陆(HSBC Continental Europe)与投诉人签订了一项谅解备忘录,计划出售汇丰欧洲大陆在法国的子公司给投诉人。1 被投诉人是一位自然人。 争议域名注册于2024年12月21日,其指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托管的出售网页。网页题目为争议域名,并显示“您正在访问的域名可以转让!”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2025年1月13日该网页显示如下交易信息:“交易类型:一口价 当前价格:28888 剩余时间:50天”。网页也显示立即购买的链接。网页右边显示“刘先生”的联系方式,以及“此域名为项目备用,暂可转让”。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ATMUT商标相同。此前的域名争议裁决中,专家组曾认定,《解决办法》并不要求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参见 Vente-privee.com 诉 郑碧莲 (Zheng Bi Lian),WIPO案件编号DCN2021-0004及Boursorama SA 诉 王连凤,WIPO 案件编号DCN2020-0018。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投诉人未许可也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MATMUT商标。争议域名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争议域名与MATMUT商标相同。除了指代投诉人的商标以外,MATMUT一词没有任何含义。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商标。争议域名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组成及翻译投诉书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1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家组的一般权力,专家组认为依据《解决办法》进行的行政程序中,专家组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专家组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matmut”一词,第一个结果就是搜狐网的报道。
第3页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然而专家组亦注意到虽然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但是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也未提交任何答辩。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产生额外的费用和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此外,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 因此,专家组认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在上述情形下,专家组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跟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有在欧盟注册的MATMUT及图形商标。依据先前的.CN域名争议裁决,专家组曾认定,《解决办法》并未明确要求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必须在中国获准注册。参见Teva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Ltd. 诉 王兵兵,WIPO案件编号DCN2024-0048。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MATMUT及图形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MATMUT及图形商标的文字元素。由于技术原因,争议域名不能包括该商标的特殊字体和图形,所以专家组不考虑该些设计元素。争议域名的其余部分为二级域名及顶级域名后缀“.com.cn”。关于域名后缀,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虽然投诉人有义务证明其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要件,但是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对于投诉人而言通常是难以举证证明的消极事实,而被投诉人对于其自身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则理应最为清楚知晓并能提出证据。因此,当投诉人已初步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反驳该证明的责任即应转移至被投诉人,由被投诉人提出其就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争议域名指向出售此争议域名的网页。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商标的文字元素,其余部分为二级域名及顶级域名后缀“.com.cn”。争议域名会给互联网用户造成其将指向投诉人的中文网站的错误印象。投诉人声明,其未许可也未授权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其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亦未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虽然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显示“此域名为项目备用,暂可转让”,但被投诉人并未对所谓的项目进行任何解释或提供证据。
第4页 关于第二种情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的姓名为“刘锐晖”(拼音为Liu Rui Hui)。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所持有的争议域名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如下: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于2024年才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商标的文字元素,唯一其余部分为二级和顶级域名后缀。“Matmut”不属于通用词汇。据专家组了解,MATMUT除了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外,并无其他含义。此外,就在搜狐网公布关于投诉人新闻的同一天,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其选择争议域名原因的说明。据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难谓巧合。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 争议域名指向出售争议域名的网页。价格为“28888”。鉴于网页在中国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托管,内容主要以中文展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是中国的手机号码及社交媒体账号,专家组认为域名出售的货币是人民币。专家组认为该价格可能超过与注册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鉴于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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