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Stratos Global Services, LLC 诉 韩雪(han xue) 案件编号 DCN2025-000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tratos Global Services, LLC,其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SafeNames Ltd.,其位于联合王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韩雪(han xue),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2月5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5年2月5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2月6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2月7日正式使用中、英文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2月7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2月27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5年2月28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5年3月4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建立于1999年,在全球市场提供在线外汇交易及相关服务。投诉人商标FXCM于2016年9月7日获得第12458056号中国商标注册。投诉人还拥有关于FXCM的美国、欧洲联盟、澳大利亚商标注册。上述商标注册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使用FXCM商标的服务获奖无数,特别是于2022年获得全球外汇商奖,包括全球最具透明度外汇商、最佳外汇交易体验、中东及北非最佳外汇交易平台等。投诉人建立中文网站 及,以“FXCM福汇”标识向中国市场提供股票、黄金、外汇交易等服务。投诉人使用FXCM商标的服务得到中国网络媒体的报道,并可通过Baidu等网络搜索查询。 被投诉人是一名个人。 根据.CN国家域名WhoIs数据库的信息,争议域名于2024年8月26日被注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网站“www.fxcmf.cn”,显示“在金融市场的广阔天地中,福汇(FXCM)无疑是一颗耀眼的星辰。作为全球最大外汇交易商之一,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稳定且多元化的交易平台”。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FXCM商标混淆性近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不享有关于FXCM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权。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未经投诉人许可。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不享有《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任何一项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投诉人的品牌FXCM及服务在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广泛宣传和推广。被投诉人网站使用投诉人FXCM标识,指向投诉人的品牌,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 – 行政程序的语言 投诉人申请将英文作为本案程序的语言,并提交了英文投诉书和证据,被投诉人对程序语言没有发表任何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举证证明,投诉人在中国市场经营多年,并且以两个中文网站 “www.fuhui-official.com”和“www.fuhui-fxcm.com”向中国用户提供专业服务。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证据证明,投诉人拥有一定理解和运用中文的能力,不存在无法以中文参与程序的障碍。在当事人双方未就程序语言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以中文作为程序语言。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专家组在审理争议中应当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地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同时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
第3页 专家组认为,令投诉人将已提交的全部案件材料翻译为中文,将难以避免地导致程序拖延。此外,被投诉人未对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亦未要求投诉人提交中文翻译。在保障当事人双方拥有平等机会参与程序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审理效率,专家组决定,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和《程序规则》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接受投诉人提交的非中文材料无需翻译成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FXCM文字商标享有受中国《商标法》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国家顶级域名“.cn”外,争议域名完全包含“fxcm”,仅在其后附加字母“f”。经比对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字符构成,专家组认为,在投诉人商标后添加字母“f”不妨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FXCM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的认定。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FXCM商标混淆性近似。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许可被投诉人使用FXCM商标注册域名,并且被投诉人不享有关于FXCM的注册或未注册商标权,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就其所知提供了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反驳或者否认投诉人的主张。《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即:(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或者,(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但是,被投诉人未举证证明其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列举的任何一项规定。 根据现有证据,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专家组注意到,在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数年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注册FXCM商标,并建立中文网站,使用FXCM与“福汇”标识在中国市场提供在线外汇交易及相关服务。投诉人FXCM品牌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市场已经享有知名度, 投诉人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fxcmf.cn”上多次出现投诉人商标FXCM,首页显示“取得全球数间大型银行的报价进行交易”,设有“关于我们”、“外汇服务”、“外汇应用”等栏目;在“关于我们”中,被投诉人称“福汇集团[…]是全球最大外汇交易商成员之一”,“专门提供网上外汇交易服务予全世界的私人客户,对冲基金和金融机构”。该网站提供“开户”及“尝试免费模拟账户”服务,申请开户必须提交姓名、邮箱地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地址、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任何异议。专家组对投诉人证据予以采信。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FXCM商标及相关经营活动,故意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
第4页 名,在争议域名网站使用投诉人的FXCM商标和中文名称“福汇”,假冒“福汇集团”的名义提供网上外汇交易服务,以“开户”为名擅自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等一系列行为,足以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三)项规定的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的恶意证据。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结汇、售汇等外汇交易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作为个人,未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以投诉人名称和商标开展外汇交易,不仅损害投诉人声誉,而且可能导致投诉人无辜遭受行政处罚。被投诉人继续持有争议域名将对投诉人就FXCM商标享有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综上,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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