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eutz AG 诉 郑州道依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Zhengzhou Deutz Machinery Equipment Co., Ltd.) 案件编号DCN2025-000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eutz AG,其位于德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Bardehle Pagenberg Partnerschaft mbB,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郑州道依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Zhengzhou Deutz Machinery Equipment Co., Ltd.),其位于中国,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和(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5年2月1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2月1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5年2月1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并要求投诉人修正其投诉书。中心于2025年2月1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2月20日使用中文及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2月20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3月12日。中心于2025年2月21日收到被投诉人以中文提交的关于行政语言的请求。中心于2025年3月1日收到被投诉人以中文提交的答辩书,其中被投诉人表示同意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中心于2025年3月3日向当事人发出关于和解的可能性的邮件,但投诉人于2025年3月5日确认其不请求中止行政程序。
第2页 2025年3月13日,中心指定Kimberley Chen Nobl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64年。现今,投诉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柴油发动机及用于农业机械、船舶推进、汽车和建筑设备等的发动机部件。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有分销商,包括中国。投诉人在中国拥有注册日期为1996年9月21日,注册号为第872557号的DEUTZ商标。该注册商标指定在第7类的商品。该商标注册目前在有效期内。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包括(于1996年4月18日注册)、(于2003年3月17日注册)及(于2020年10月22日注册)等,其中域名指向其官方中文网站。根据投诉人的网站,投诉人的中文名称为“道依茨”。 争议域名、、分别于2023年3月1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31日注册。争议域名指向被投诉人的网站,被投诉人在该网站显著位置使用投诉人DEUTZ商标,声称其“拥有国外直接进口德国道依茨整机及道依茨配件渠道”,并经营所谓的投诉人柴油机及原厂配件等。争议域名和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均与投诉人的DEUTZ商标混淆性相似。其中,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DEUTZ商标。争议域名和中包含了投诉人商标DEUTZ的汉语拼音“dao yi ci”,与投诉人的DEUTZ商标发音相近。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来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DEUTZ商标。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有任何与“Deutz”名称或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商号甚至个人名称。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的DEUTZ商标。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不但销售所谓DEUTZ产品,而且销售投诉人的竞争对手的产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和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B. 被投诉人 2025年2月21日,被投诉人使用中文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2025年3月1日,被投诉人使用中文提交答辩书,其中被投诉人表示同意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至于nfdeutz.com.cn里面包含DEUTZ造成侵权,被投诉人同意转移给投诉人。” 关于争议域名和,被投诉人答辩称:“关于投诉书,被投诉人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名为‘郑州道依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道依茨’的拼音是‘dao yi ci’,作为一家中国公司,被投诉人为什么不能选择‘dao yi ci’注册域名呢?另外‘dao yi ci’和投诉人的商标‘Deutz’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daoyici’,是为了更好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是合情、合法、合理的。”被投诉人还辩称“域名www.daoyici.cn根本没有启用,不存在任何问题”,“不能剥削中国人只用拼音域名的权力,请理解,谢谢”。 除此之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其他主张作出答辩。
第3页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其不会使用中文交流,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组成,且被投诉人网页上有部分英文内容,翻译投诉书会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等。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专家组亦注意到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被投诉人使用中文提交答辩并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此外,被投诉人提交了答辩,显示其能够理解投诉书。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因此,专家组认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专家组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关于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DEUTZ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争议域名完全包含投诉人的DEUTZ商标。其余部分为“nf”和二级域名及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后缀“.com.cn”。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的DEUTZ商标后附加字母“nf”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关于二级域名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后缀“.com.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DEUTZ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关于争议域名和: 专家组认为,“dao yi ci”与投诉人商标DEUTZ的读音相近。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和与投诉人的DEUTZ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此外,争议域名解析的网站在显要位置展示了投诉人的DEUTZ商标,更确认了“dao yi ci”与投诉人商标DEUTZ之间的混淆性相似,且争议域名指向投诉人的DEUTZ商标。 关于二级域名和/或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后缀“.cn”和“.com.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均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DEUTZ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综上所述,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尽管《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的举证责任在投诉人一方,但要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可能会导致证明消极事实这一常常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这类事实通常主要掌握在被投诉人
第4页 手中。因此,如果投诉人能够初步证明被投诉人缺乏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被投诉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视为投诉人已满足了第二个条件的要求。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关于争议域名和: 争议域名和均包含与投诉人商标DEUTZ的读音相近的“dao yi ci”,并且争议域名指向被投诉人公司网站出售投诉人发动机及配件等产品。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在显著位置显示投诉人DEUTZ商标,声称其拥有所谓的国外直接进口投诉人的整机及配件产品渠道,并经营所谓的投诉人柴油机及原厂配件等。投诉人声明其从来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DEUTZ商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间一直没有商业关系。网站上还显示多个投诉人竞争对手的品牌标识。此外,网站未在显著位置声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因此,被投诉人的网站不符合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争议域名,也不属于善意使用。相反,被投诉人的网站内容具有使互联网用户误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具有关联关系的误导性。 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专家组认定在本案情况下该行为不属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不属于非商业性合法使用或合理使用。被投诉人虽然主张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名为‘郑州道依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道依茨”或“dao yi ci”享有任何权利,或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关于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DEUTZ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根据案卷材料,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所罗列的情形。 2025年3月1日,被投诉人在其提交的中文答辩书中表明同意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能对投诉人的主张进行反驳并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三种情形如下: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关于争议域名的注册,被投诉人在2022年至2023年间注册了争议域名。而投诉人的DEUTZ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DEUTZ商标。争议域名和中的“daoyici”部分与投诉人的DEUTZ商标读音相似。 关于争议域名的使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在显著位置标识投诉人DEUTZ商标,声称其拥有所谓的国外直接进口投诉人的整机及配件产品渠道,并经营所谓的投诉人柴油机及原厂配件等。网站上还显示投诉人竞争对手的品牌标识。整体而言,被投诉人的网站制造了与投诉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虚假印象。鉴于
第5页 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和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专家组综合全案情况,特别是投诉人DEUTZ商标的知名度,和被投诉人注册了三个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认定被投诉人消极持有这些争议域名的情况不妨碍恶意的认定。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和 转移给投诉人。 /Kimberley Chen Nobles/ Kimberley Chen Nobles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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