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Deutz AG 诉 王高琼(wanggaoqiong) 案件编号DCN2025-000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eutz AG,其位于德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Bardehle Pagenberg Partnerschaft mbB,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高琼(wanggaoqiong),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万网)(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英文版投诉书。2025年2月1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5年2月14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25年2月14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详细信息,并要求投诉人修正投诉书。中心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5年2月18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5年2月18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3月10日。被投诉人于2025年2月19日以中文提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但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正式答辩。中心于2025年3月11日向当事人发送启动专家组指定程序的通知。 2025年3月13日,中心指定Kimberley Chen Nobl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第2页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64年。现今,投诉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柴油发动机及用于农业机械、船舶推进、汽车和建筑设备等的发动机部件。投诉人在多个国家有分销商,包括中国。投诉人在中国拥有注册日期为1996年9月21日,注册号为第872557号的DEUTZ商标。该注册商标指定在第7类的商品。该商标注册目前在有效期内。投诉人注册的域名包括(于1996年4月18日注册)、(于2003年3月17日注册)及(于2020年10月22日注册)等,其中域名指向其官方中文网站。根据投诉人的网站,投诉人的中文名称为“道依茨”。 被投诉人是一名位于中国的个人。 争议域名于2022年4月6日注册。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在一个名为“郑州道依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网站(“www.daoyici.com.cn”)上,显示了一个由争议域名组成的电子邮箱地址:[…]@deutzpart.com.cn。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DEUTZ商标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从来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DEUTZ商标。投诉人未发现被投诉人有任何与“Deutz”名称或争议域名相对应的注册商标、商号甚至个人名称。被投诉人知道投诉人的DEUTZ商标,并恶意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用作电子邮箱地址并用于邮件通信具有恶意。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B. 被投诉人 2025年2月19日,被投诉人使用中文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除此之外,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其他主张作出任何正式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程序性问题: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其不会使用中文交流、争议域名由拉丁字母组成并含有英文单词“part”、翻译投诉书会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费用等。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专家组亦注意到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被投诉人使用中文请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争议域名包含英文单词,说明被投诉人对英文可能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成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此外,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因此,专家组认定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但是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专家组不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翻译为中文。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第3页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DEUTZ商标享有注册商标权利。 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DEUTZ商标。其余部分为“part”和二级域名及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后缀“.com.cn”。关于“part”,其在英文中可翻译为“零件”。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的DEUTZ商标后附加该词并不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关于二级域名及中国国家顶级域名后缀“.com.cn”,作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专家组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混淆性相似时一般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DEUTZ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尽管《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的举证责任在投诉人一方,但要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可能会导致证明消极事实这一常常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这类事实通常主要掌握在被投诉人手中。因此,如果投诉人能够初步证明被投诉人缺乏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被投诉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该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视为投诉人已满足了第二个条件的要求。 《解决办法》第十条举例说明了一些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下: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投诉人声明其从来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DEUTZ商标或者注册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的名字为“王高琼(Wang Gao Qiong)”,与争议域名的构成无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能对投诉人的主张进行反驳并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根据案卷材料亦未发现本案中有其他情形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另外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DEUTZ商标,其后添加了可翻译为“零件”的词“part”,与投诉人的主营产品相关。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构成具有暗指其与投诉人具有关联的潜在风险。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解决办法》第九条举例说明了一些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第三种情形如下: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 别,误导公众。” 关于争议域名的注册,被投诉人于2022年4月6日才注册争议域名。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时间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争议域名完整包含投诉人的DEUTZ商标,其后添加了可翻译为“零件”的词“part”,与投诉
第4页 人的主营产品相关。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曾注册过完整包含投诉人DEUTZ商标的域名。投诉人针对该域名对被投诉人提起投诉,该案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参见Deutz AG 诉 王高琼(Wang Gao Qiong),WIPO案件编号DCN2022-0024。投诉人提交前述案件投诉书后,被投诉人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投诉人的DEUTZ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了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在一个名为“郑州道依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网站(“www.daoyici.com.cn”)上,显示了一个由争议域名组成的电子邮箱地址:[…]@deutzpart.com.cn。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用作电子邮箱地址,是试图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第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Kimberley Chen Nobles/ Kimberley Chen Nobles 独任专家 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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